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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研究意义

发布时间:2021-04-29 06:39:37

『壹』 关联方交易是什么意思

1. 先知道什么叫"关联方"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2. 关联方交易是什么.他们之间的交易性质是什么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贰』 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首先,要了解关联人(关联方)的概念
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其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叁』 关联方交易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肆』 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伍』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又是什么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陆』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积极意义

交易价格也可能不同,因为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因此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是,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或多或少背离其理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一些企业出于种种目的,转移定价与其成本或市价往往相去甚远。具休而言,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实现税负最优化
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以逃脱税负;或者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税负的最小化。
扶持新建公司或上市公司
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打开局面、占有市场,往往以较低的转移价格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再以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降低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在我国,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达到包装上市或取得配股资格等目的。
盈余管理
与国外主要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不同,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更多地是通过关联交易。特别是每到年底,上市公司往往就进行大员的关联交易,特别是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类的关联交易,利用转移定价来粉饰会计报表,误导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或者蒙骗监管当局以取得配股资格,或者逃避监管和处罚。
此外,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还是跨国公司转移资金以及规避东道国政策、汇率、通货膨胀等风险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转移定价是企业(集团)管理当局战略的一部分,是规避风险、实施战略转移、实现整个集团的经营业绩最大化和税负最优化安排的重要手段,是组建企业集团价值的重要体现。一定的、正常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有其积极作用。

『柒』 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研究意义

2012 年发现其有一笔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且未提足坏账准备, 导致经营出现问题,因此,信永中和当时出具了国内第一份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2.1 公司层面的原因
(1)公司治理漏洞
新华制药完全由华鲁控股集团控股,所以其生产经营基本由华鲁决定,这样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即使从组织框架上面来看公司有一整套组织架构。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19个职能部门。但是董事会享有决定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直接由其任聘,所以监事会在此种环境下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管的时候很难做到独立公正。
(2)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对欣康祺医药公司的多头授信而且授信额度过大,当欣康祺医药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时才导制新华制药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无法收回。而且几年累计赊购金额已达6千万元,但是在应收账款名单中第五名的欠款额为9百万元,年初的坏账计提金额为313万元,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增加到了5千万元。另外,此次坏账准备的计提也是在该公司发生了资金链断裂之后才计提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华制药公司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欣康祺医药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该尽早准确的识别,结合评估应收账款的可回收金额提前做好坏账准备的计提工作。
(3)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欣康祺医药公司在年底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但未及时披露,违背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导致部分投资者在这期间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效果,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损害了投资利益。
(4)内部控制执行力薄弱
即使企业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章程和准则,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能力, 也无法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新华制药的部分部门就是忽视其作用,制度也只是形式化,是用来应付审计,检查等。但实际执行情况却被忽视。所以在总体的执行力上面是薄弱的。
4.2.2.业务层面的原因
新华制药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单据的录入然后据此所出的分析报告,单纯的机械化过程,没有涉及其他实质性的内容和分析。年末余额先降再升,同时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从10%到29%,相差大,说明公司存在大量的坏账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块出现了问题。
(1)应收账款管理
新华制药 2009-2012 年与主要财务数据如表:
表 4-2 新华制药 2009-2012 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元:万元

项目

2009

2010

2011

2012

产品销售收入

232193

261423

293753

297152

净利润

10224.4

9725.66

7602.37

2366.36

期末流动资产

106066

115950

114104

139987

期末总资产

262619

273956

300419

362827

应收账款

15521.10

15680.40

26287.10

25571.00

资料来源:新华制药2009-2012年财务报表
由表4-2不难看出,和 2009 年比较,新华制药 2012 年产品的销售收入有明显的提高,升涨幅度达到了27.98% ,但是应收账款却增加了10050万元,增长比例为64.75%,2011年应收账款的增长比例则更是高达 69.36%,同比 2009 年突增 10766 万元。在这样的现状下,公司的销售额逐年递增,以平均每年 2 万元的高速度增长,然而新华制药的高速发展和销售业绩一路飙升的同时也带来应收账款的极速增长,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4-3 新华制药历年销售额和年底应收账款总额对比分析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销售额

增长百分比

年末应收账款

占销售额百分比

增长百分比

2009

232193

10.73%

15521.10

6.68%

-24.94%

2010

261423

12.59%

15680.40

6.00%

1.02%

2011

293753

12.37%

26287.10

8.95%

67.64%

2012

297152

1.16%

25571.00

8.61%

-2.72%

资料来源:新华制药 2009-2012 年财务报表
从表4-3中看出新华制药的销售额增长了 27.98%,年末应收账款也随之一路飘高,增幅达到 64.75%,新华制药的应收账款增幅为销售额增幅的 2.31 倍。应收账款的总额占全年销售额总额的比例从2009 年底的 6.68%上升到 2012 年底的 8.61%,上升了 2 个百分点,虽然对比2011-2012年,有所缓和,但这种情况也是不容乐观的。
(2)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延长
新华制药2009-2012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天数如下表所示:
表 4-4 新华制药 2009-2012 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对比表

年份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2009

12.83

28.06

2010

16.76

21.48

2011

14.00

25.72

2012

11.46

31.41

根据上表数据的分析,不难看出,2010 年至 2012 年新华制药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逐年下降,回款天数逐年大幅度上涨该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DSO)变长,从 2010年的 21.48 天增加至 2012 年的 31.41 天,坏账的可能性变大,坏账风险升高。这些数据有效的说明了新华制药应收账款的风险在不断的加大,应收账款的管理、控制隐患已经潜伏。
(3)坏账准备提取率提高
为了抢占市场,新华制药在销售模式中采取赊销等优惠政策来销售产品,这样一来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如果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就会产生坏账、呆账。应收账款存续的时间如果超过了一个经营周期(一般企业为一年),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不在符合企业流动资产的定义了,因此在计算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该从流动资产中加以剔除。新华制药对应收账款的计提按照不同的账龄有不同的比率标准,如下图所示:
表 4-5 新华制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率表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率(%)

1 年以内

0.5

1-2 年

20

2-3 年

60

3 年以上

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华制药对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按照账龄的时间长短依次增加。据新华制药201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2011年年初公司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0.31亿元,年末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激升至 5.45 亿元,占应收账款的总额 17.2%,其主要原因是新华制药在事发后才对坏账进行了大额度的补提。并没有在事后实时关注其动向,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此次损失。
(4)信用管理
新华制药没有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仅由公司的财务部和营销部分别派人来管理。但是这两个部门的目标和管理职能都存在差异。财务部更加注重降低公司的风险,减少企业的坏账,而营销部更多注重业绩,提高企业的销售额。间接地导致了对欣康祺的授信额度过大、从而产生了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问题。
4.3新华制药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
新华制药应收账款的规模存在象征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入金额的大小。应收账款直接的影响了新华制药资产负债表的质量,由于坏账准备的提取对于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也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对新华制药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运营成本增加
新华制药在以赊销为主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时,由于新华制药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将会产生坏账成本。也就是说,案例中新华制药大客户为企业欣康祺贡献了大量的销售额,但是欣康祺应收账款最终成为坏账、死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初衷不但没能实现,更严重的是巨额的应收账款使企业蒙受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更加得不偿失。
(2)报表准确性降低
新华制药的利润是在应收账款产生是确认,收入是以产品销售完成、发出仓库来确认,这也是赊销的一大特点。这种情况下,现金流量并没有流入新华制药,账面上产生的利润也只是虚夸利润。通过对财务报表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新华制药由于这种赊销模式,应收账款不断增加,坏账也随之增多,利润却相反的成下降趋势,这对新华制药的股东和管理者来说,无疑都是一个雪上加霜的信息。由于我国企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只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当期发生的赊销全部都记入当期的收入。在欣康祺资金断链东窗事发后,新华制药进行大额补提了坏账的处理,导致了新华制药 2011 年度只增加收入反而没有增利。由新华制药2011 年年报可以看出,2011 年实现了营业收入 29.38 亿元,同比增长了 12.37%;仅有的 7602.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1.83%。不难发现,正是由于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使销售收入不断虚增,夸大经营的成果,增加了新华制药的风险成本。
(3)资金周转速度减缓
营业周期是企业从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是等于存货周转天数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之和的。由2010年 21.48 天增加到 2012 年 31.41 天。新华制药由于大量应收账款回收的不确定性,在采购原料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室必须垫付资金,产生资金流出。应收账款出现超过收账期难以回笼的现象,资金循环和周转缓慢,一系列恶性影响连带产生,催生支付危机,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新华制药新产品投入研发资金不能及时保障,最终影响新华制药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
4.4 本章小结
本章是案例分析。在介绍新华制药总体情况后,运用部分财报的数据以及主体的经营活动从应收账款角度分析新华制药财务舞弊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新华制药存在的应收账款管理问题,并深究这些管理问题背后的原因,总共发现了2个层面的成因。

『捌』 何谓关联方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我看那些说明看得头都晕,不是举个例子吧,A公司是B公司的最大股东,那么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A公司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把B公司的价值100万的商品用七十万就买走,也可能把七十万的商品用一百万卖给B公司,或者从B公司借款(其实是把大量资金挪为已用)

『玖』 如何分析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拾』 如何分析关联方交易对财务的影响

如果是上市公司,在财务定期报告中,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而且经过会所审计,是比较全面准确的。
如果是对自己公司进行分析,只要确认关联方,相应把这些关联方的账目都找出来即可。
其他公司,只能从网上搜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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