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ppp项目状态识别阶段啥意思
政府PPP项目状态识别阶段是项目审批的第一步骤,识别完成后进入后续步骤。
⑵ 地方PPP项目是否需要国家财政部批准
现在名单有财政系统的、发改委系统的,这两个系统的名单,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各省级政府的。
发改委的叫PPP项目库,是属于招商性质的。
财政系统的名单比较复杂一点,又分为PPP年度开发计划名单、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目录、以及PPP示范项目名单,其获得财政预算资金的可靠性依次增强。
总体看,财政系统的名单,其规范性和最终列入财政预算的可能性要更高一些。
中央政府名录里的项目,其规范性和成熟性高于省级政府的。
但是,不论是财政系统的,还是发改委系统的,都只代表政府的初步甄别,说明这些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政府也有意把它做成规范的PPP项目,但是,最终项目是不是规范,还要看项目的具体操作。
最近,财政部在发布第二批PPP示范项目时已明确,名单将实行动态调整,可进可出。是否规范要看最终实际的操作。
⑶ PPP项目中的财政风险指什么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为PPP)。
PPP项目的主要风险有政策风险、汇率风险、TRANBBS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
政策风险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为使政策风险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规环境以及特许权合同的鉴定与执行过程应该是透明、公开、公正的,不应该出现官僚主义现象,人为的干扰应是最少的,否则,合作各方均会受到损失。PPP项目失败原因主要归结于法律法规与合同环境的不够公开透明,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变化过于频繁,政策风险使私营合作方难以预料与防范。因此当政策缺乏一定稳定性时,私人投资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作为承担更高政策风险的一种补偿。有鉴于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法规,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规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为PPP的进一步广泛与成功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营合作方的政策风险。[Page]
汇率风险是指在当地获取的现金收入不能按预期的汇率兑换成外汇。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货币贬值,也可能是因为政府将汇率人为地定在一个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这毫无疑问会减少收入的价值,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私营合作方在融资,建设经营基础设施时总是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渠道,不考虑其是何种外汇或是本币,因此为了能够抵御外汇风险,私营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政府可以通过承诺固定的外汇汇率或确保一定的外汇储备以及保证坚挺货币(如美元)的可兑换性与易得性承担部分汇率风险,这样私营合作方的汇率风险将大为降低,在其它条件(盈利预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项目对民营部门的吸引力增强。
技术风险直接与项目实际建设与运营相联系,技术风险应由私营合作方承担。以BOT为例,私营合作方在基础设施建成后需运营与维护一定时期,因此私营合作方最为关注运营成本的降低,运营成本的提高将减少私营合作方的投资回报,这将促使私营合作方高质量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减少日后的运营成本。
财务风险大小与债务偿付能力直接相关。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求诸法律的手段逼迫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现代公司理财能通过设计合理的资本结构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财务风险。私营合作方可能独自承担此类风险,如果债务由公共部门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则公共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也可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营运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财务效益的不确定性。在PPP运用过程中应该确保私营合作方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因此要求服务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私营合作方的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私营合作方可以通过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创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营运收入或减少营运成本降低营运风险,所以理应是营运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私营合作方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方法将PPP运用过程中的营运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转嫁。
⑷ PPP模式下的财政风险可以用哪些模型来评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明确提出,开展PPP项目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如未通过论证,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根据《指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一方面要评估财政支出能力如何,即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另一方面,要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的PPP项目,防止过于集中于某一行业和领域。《指引》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应超过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指引》明确,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PPP 模式风险防范应把握几个原则:其一是风险识别,没有项目风险识别则没有项目风险控制;其二是风险论证及评估,风险论证及评估是风险对策的决策依据;其三是风险承担原则,合理的风险承担原则是PPP模式的重要特征;其四是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到位关系项目的成败;其五是风险与收益及回报挂钩,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回报;其六是风险防范监督机制,必须从技术、组织、计划实施、内外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督机制。
风险的识别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在特许权协议及合同TRANBBS设计中应当权责对应,把风险分配给相对最有利承担的合作方。PPP项目的主要风险有政策风险、汇率风险、TRANBBS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
⑸ 是否必须纳入政府的PPP名录才算PPP项目
⑹ 桑国权财税指标是如何影响PPP项目落地赚钱的
PPP项目从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到政府过会,往往要经历数次的变动、修改,特别是围绕着投资额、运营成本、回报机制、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政府方会多次变化。每次变化,不仅需要重新进行财务测算,而且要对两个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相应修改。有时甚至在方案与报告过会,到了采购社会资本方、编制采购文件、签署项目合同的时候,依然会提出变化要求。社会资本方也是极尽所能,施展十八般武艺,从项目发起、识别、采购到合同签署等阶段,以不同方式对项目提出各种需求,影响项目的财务收支,从而达到己方的预期目标。可以说,项目从物有所值和财政能力论证,到方案过会、采购及结果确认谈判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要的变化都是围绕的财务利益开展的。财务利益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博弈的焦点与核心,财务收支算不清楚、或者财务指标表达不清,PPP项目并无从往下开展。从两个报告和实施方案过会后,就到了采购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或磋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公示和项目合同签署阶段,这个阶段更是各社会资本方粉墨登场,直接捉对“厮杀”阶段。咨询方身在其中,周旋于赛场各方之间,需要从经济角度去理解PPP项目交易各方的利益诉求,深刻把握财务指标的本质与内涵,在相关的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精准表达,防止出现歧义和前后矛盾,同时善于捕捉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那些似有还无、轻描淡写、暗度陈仓,转换概念,改变实质性条款,从而避免项目如海市蜃楼,虽然看起来美好,但难以落地,或者即便落地了,将来也风险重重,隐患多多。
⑺ ppp项目政府财评预算能作为施工单位的总包价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一点要看项目招标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报价形式,因为PPP项目的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一般在项目识别阶段就形成了,这时项目图纸还没有设计,预算非常粗略,相当于投资估算,所以仅适用于以费率作为投标报价的项目,此类投标方式尽量不要使用。
总包价应该在投标阶段,拿到发包单位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此来进行报价,这样工程实施过程中造价控制比较严谨,谢谢。
⑻ PPP项目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是否有未来每隔5年下调1%
不超过10%。
财政部于2015年4月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指引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⑼ 优质PPP项目主要看哪些标准
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项目评审标准。该标准一共15条,前九条是定性的否定标准,后六条是定量的肯定标准。扣除材料规范、示范价值等纯形式标准及主观标准,删除几乎没有异议的社会资本认定标准,提取实施方案及报告实质规则,合并规划立项及其他准备工作,统一了口径。
经过梳理此前发布的PPP相关文件规定,得出认定我国PPP项目的十项标准,大体如下:
主体: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PPP中的政府方一般由三方组成: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其中,实施机构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
无论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评审标准》第1条规定“政府方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否定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做法。
尽管如此,行业运营公司可以作为PPP项目中政府方的出资代表。而授权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特许经营中才是必须的有,政府购买服务中未强制要求,但从融资角度来说,这也是必要的。
对象:PPP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
PPP项目可以包括商业项目吗?PPP项目用地可以是经营性用地吗?
《评审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这与此前规定是一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因此PPP项目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商业项目不宜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解决商业项目补贴 PPP项目问题。
期限:不低于10年,必须带运营 ,BT不是PPP
PPP合作期多长?BT是PPP吗?如不是,为什么不是?
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合作期多长,其他文件并没有规定。只有征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规定: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
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个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设计寿命通常在50年到100年。但考虑金融机构融资期限的可行性,规定最低10年是适当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银行,能够做到10年贷款的银行也寥寥无几。
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的是运营。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来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管理)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因此,不带运营的BT不是PPP。
融资:不得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
PPP模式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那么以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进行融资的项目是PPP吗?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
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政府借债融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
采购: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PPP项目社会资本如何确定?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因此《评审标准》规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
绩效:按照绩效标准支付服务费
政府补贴是固定回报吗?政府补贴PPP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政府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26条规定:“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
《评审标准》将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作为评审重点。从而使得社会资本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因为绩效不同而不同,从而避免出现固定回报情况。
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回报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什么关系?
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评审标准》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作为重要评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承担最低流量、最低供应等风险,保证社会资本不至于因不可预见原因明显亏损。但与之对应,PPP项目应限制社会资本的高额收益作为对冲。
经济:定性定量评价,物有所值
政府为什么要推行PPP模式,政府合算吗?
物有所值评估是PPP的基本条件。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现阶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作为补充。而在《评审标准》规定既要定性评价的也要定量评价。”
从现行政府及国外经验来看,政府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政府要合算。目前一线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PPP物不所值。由于基础数据缺乏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还有难度,但长远的看,这是必须的。
补贴:通过论证、财政能支付
目前地方债务水平较高,政府是否有能力支付PPP项目的补贴?
PPP项目的政府补贴已被严格限制。财金[2015]57号规定:示范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该规定明确了政府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证了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支持到位和项目的长期安全运行。
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政府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评审标准》规定:“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
前期:纳入规划、审批完成
尽管国家推行力度大,但PPP项目落地较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准备不充分。
《评审标准》特别强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社会资本积极响应,一年内可落地。我认为,融资落实也是PPP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的。
以上10项标准是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客观标准。但这并不是最高的标准,而是符合PPP政策文件的最低标准。PPP模式正在赶往规范操作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