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③ 谁是内幕交易高手
索罗斯被看作是一个变化无常、思想跳跃性很强的人,他多年的老友、摩根——斯坦利资产管理公司老板巴顿·比格斯说:“他(索罗斯)对市场有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直觉。”
正是靠着这样的直觉,索罗斯可以在金融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他成为敢向中央银行叫板的人。
德国《图片报》发表“今日焦点人物”文章言:“一个人倚仗自己的资金来对付整个国家及其货币并获得了成功。此人就是66岁的亿万富翁乔治·索罗斯。这个国家是泰国,它的货币是铢。
“现在是不是又要故伎重演呢?像这样的人是怎样作好准备来冲击泰铢这样的货币呢?他如何从铢中获得几十亿利润呢?他需要耐心、许多钱(索罗斯可操纵150亿马克基金)和一次经济危机(就像泰国现在的危机)。
“泰国这头小老虎受了伤。此时‘国际金融界的坏孩子’出动了。他的做法非常简单:他只是散布谣言。他的话对全世界投机分子就是金科玉律,谣言在全世界不胫而走。
“6月27日德国的《法兰克福汇报》写道:‘像索罗斯这样的大投机家不排除使铢贬值20个或者更多个百分点的可能性。’
“这就是对铢宣判了死刑。现在全世界投机家都知道这一点:‘卖掉铢,卖掉泰国股票。’而泰国政府却无能为力。最后的出路是:他在7月2日放开泰铢的汇价(过去是同美元挂钩),其后果是币值自由下落。一美元可以买30泰铢(此前是近20铢)。
“索罗斯现在等待泰国铢落到最低点,然后便大量买进泰铢和泰国股票。全世界投机分子都在等待索罗斯发出信号。他一购买,大家都跟着购买,泰铢和股票也跟着上涨。行市上升,交易所的交易赢利便滚滚流人他的私囊。他不顾交易所投机家的大忌而同中央银行对抗,并且又一次得手。
“‘下一次金融危机肯定会到来。问题只在于什么时间。’这是乔治·索罗斯不久前在纽约宣布的。对于他自己以数十亿计的资金作赌注来对付泰国铢,从而给危机火上加油,他却保持沉默。索罗斯量子基金会的经理斯坦利·德鲁肯米勒在泰国中央银行宣告屈服之后承认:‘我们盈利了。’”
这就是索罗斯,一个与中央银行豪赌一把也绝不手软的奇人!
不只是泰国中央银行,还有英国中央银行也吃过他的苦头,这就是所谓“英镑危机”。
那时,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79年把11种欧洲货币的兑换率联系在一起,组成了一种欧洲货币汇率连环保,允许欧洲各国货币在不偏离规定的2.75%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如果某国货币汇率越出这一范围,各国中央银行就一致行动,出面作市场干预,以保持欧洲货币汇率连环保的稳定。
然而,欧洲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政策不统一,货币受到当事国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或强或弱,欧洲货币汇率连环保的安排不啻迫使各国中央银行买进疲软的货币,卖出强劲的货币,以遏制外汇买卖活动造成的不稳定。
当时,世界外汇交易每天高达7000亿美元,相当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两个月的交易量,这就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在市场发生狂飙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欧洲各国中央银行联手事实上也无法真正地稳定欧洲货币汇率连环保。
德国联邦银行是欧洲汇率机制的基础。1989年11月,柏林墙倒塌,东西德得以统一。索罗斯敏锐地意识到欧洲货币汇率机制已无法继续维持了。因为这种机制要求欧洲各国经济发展齐头并进才可能得以实现。但是德国统一,重建东德的行动使得德国经济发展远远地超过了所有的欧洲邻国。因而,其他欧洲国家指望依靠德国的货币政策是不适当的。
倡议中的欧洲单一货币提上议事日程,最终达成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个条约敲响了德国联邦银行的丧钟,因为条约中规定将要由未来的欧洲中央银行取代德国联邦银行。在索罗斯看来,德国联邦银行正在为自己的生存而战。既有未来的欧洲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就没有理由花费巨额的德国马克去买入疲软的欧洲某国货币,去勉强维护即将寿终正寝的欧洲货币的汇率连环保。
谁是这个体系中的疲软货币呢?英镑和意大利里拉。这时的欧洲,特别是英国正陷八深深的经济衰退之中。
不过,索罗斯还需要选择一个最佳的时机。得益于良好的人际关系,他幸运地得到了一个暗示。
这个暗示是德国联邦银行总裁史勒辛格发出的。史勒辛格在一个重要的集会上发表演说时指出,如果投资人认为欧洲货币单位是由一揽子固定的货币组成,那么投资人就想错了。他还特别提到,意大利里拉不是非常健全的货币。
索罗斯在史勒辛格演讲后问他,是否喜欢欧洲货币单位变成一种货币?史勒辛格回答说,他喜欢这种观念,不喜欢这个名称,如果这种货币叫做马克,他一定会喜欢。
索罗斯心领神会,史勒辛格的话等于是鼓励他们放空意大利里拉。而且事实上,意大利里拉在很短时间内就被迫退出欧洲汇率机制。
很明显,意大利里拉的命运就昭示了英镑未来的命运。而索罗斯在放空里拉时所得到的利润,让他有了在英镑上冒险的资金。
跟对抗泰国中央银行的手法一样,索罗斯公开宣布他对英镑的表现感到不悦。他说,这个货币被高估了,将会大跌,他想卖掉英镑而多买些美元。事实上他也正是这么做的。
英国中央银行迫于形势,终于被迫宣布提高本国的利率。但是外汇市场认为这是一种恐慌的表现,因为英国的经济困境不可能再维持更高的利率了。结果,提高利率的效果适得其反,英镑一再下跌。
英国中央银行试图靠买进英镑的做法来稳住汇率,但没有德国联邦银行的帮助,他们是不可能挽狂澜于既倒的。索罗斯判断英国中央银行惟一的出路是停止硬撑英镑的行为,而放开汇率,让其自由落体到可以自我维持的水平。
当时索罗斯是以5%的保证金方式大量贷出英镑卖出,换取美元,以期在英镑贬值之后再卖出一定量的美元购进英镑还债,而从中净赚一大笔美元。这种保证金方式的借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使1亿美元可以发挥20亿美元的威力,于是原来10%的利润率就会变成200%,而索罗斯当时动用了量子基金中的10亿美元作担保,贷出了价值200亿美元的英镑,使之发挥了极强的作用。
果然,英国中央银行屈服了,英镑退出了欧洲货币体系,中央银行也不再通过货币市场的干预而力守英镑汇率,英镑几乎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废纸。
同时,索罗斯是第一位摆脱英镑、捞到美元的人,他挟着20亿美元扬长而去。
④ 内幕交易危害性有哪些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⑴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⑵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⑶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⑤ 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性质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⑥ 你知道哪些内幕交易
留学培训业,说一下内幕。凭良心说,一个老师一小时70/80块税前的工资,做死了一个月也就是一万块左右,带上多年的读书成本和时间投入,其实收益很低很低。更可怕的是,机构通过收入要求老师多上课,老师为了增加收入,很可能一天8,9个小时上课,教学质量和备课时间可想而知。
⑦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①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②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受化;③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人的长期资产等行为;④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⑤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①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①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大:③发行人才产经营环境发牛重大变化;③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④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②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①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①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⑤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①发行人的收购或兼井、分有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显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工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备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关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中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⑧ 什么叫内幕交易
你好,证券复内幕交易制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⑨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如何量刑
您好,
一、怎么认定内幕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2、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