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方基金已经有几个丑闻门了
好像曾经有 分红门
近期又爆出 高价帮机构接货,几天后低价抛售 的损害持有人利益的事情
好像是 南方300ETF这个基金, 永泰能源这只股票,媒体叫 换购门,还是 换股门。。。
多年前还有封闭基金 隆元,封转开门
反正,臭名很多。
请采纳!
② 基金交易与内幕交易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为概念和涉及的领域都不同,所以也就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③ 南方基金最近发生了什么丑闻
永泰能源2013年2月20日公告永泰能源筹划购买煤业资产,却在19日遭到机构卖出,很显然,机构已经提前得知了这一消息,导致当天跌停板。
永泰能源停牌前跌停,明显机构都不看好。南方沪深300ETF在募集期间却允许某机构以永泰能源换购基金份额,并且严重超出基金应该配置该股的比例。结果复牌后,连吃几个跌停板,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被捅出该问题后,南方基金辩称看好此股价值,并且以未违反规则加以抵赖。这个南方基金虽然在基金业中名列前茅,但的确是个问题公司。
④ 基金公司会不会用我们基民的钱去乱投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禁止基金财产从事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⑤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她是否有作案同伙
有的,其作案同伙就是她的家人,这位女基金经理通过内幕交易的方式,将一些未公开的信息告知其家人,其家人利用这些信息提前买进,用这种方式获得非法收益。
但这损害的却是投资人的利益,在行业里这种行为也可以叫做老鼠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相关的关键词。
对于这起事件,你如何看待?
⑥ 私募基金经理李旭利内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谢谢
一个月前突然辞职的公私募“双栖”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消息称,因为涉嫌内幕交易,他目前处于“被限制出境”的状态。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辞职确实有更深的幕后原因,证监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但取证与认定较为艰难。
“再等一等吧,也许再过一两个月,旭利辞职的事件就会有说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东家——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基金圈内传闻事件太多,而重阳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可能还没有媒体多。重阳目前依然为李旭利的辞职惋惜。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内部人士已经证实,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称,证监会对李旭利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和重阳投资任职期间的相关股票。该人士称,调查主要针对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时期发生的一些问题,还有在南方基金期间涉嫌帮其他基金“托盘”。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实,这位昔日市场领军人物很可能成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终身市场禁入。上周五,国务院要求证监会等五个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阳投资突然对外公布,李旭利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安排于近期辞职。这时距他加入重阳投资仅15个月时间。此前,李旭利曾分别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间,他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稳健的基金经理以及公司的投资总监。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后出任公司的投资总监。在任职期间,他的业绩突出,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去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华丽转身”,加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私募基金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个新罪名,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属于我国法律的首创。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是基金业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据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额巨大,当时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报于去年11月曾独家报道《李旭利辞职真相:涉嫌老鼠仓已被边控》。李旭利当时即被边境控制。就在上个月,还有传言称,李旭利已经潜逃,但实际上就在当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经是投资界的宠儿,也是基金业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岁的李旭利,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毕业,加入了筹备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间,李旭利曾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稳健基金经理,这两个产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经理,后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任职公募期间,李旭利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晨星、金牛基金经理等奖项,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
2009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出任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私募界为之振奋。15个月后,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从重阳投资辞职。从此之后,李旭利参与老鼠仓的传闻就不绝于耳。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监管层严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许春茂、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因涉嫌“老鼠仓”被依法查处,其中许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机关,黄林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⑦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何量刑
刑法修正案七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并增加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⑧ 为何中国慈善事业丑闻频出
举报人周筱赟贴出的中华儿慈会2011年财务报表,并标出可疑项目。网络截图
昨晚,针对周筱赟的举报,中华儿慈会发布声明。网络截图昨日,网络举报人周筱赟微博举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1年的账目上,一项“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为48.4亿元,远远高于当年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8000多万元。周筱赟怀疑基金会可能存在洗钱行为。昨晚,中华儿慈会发文澄清,财务人员的重大失误将账目中一项本应为4.75亿元的金额,写成了47.5亿元。收入支出均约48亿名为“官方慈善基金儿慈会48亿巨款神秘消失”的网帖中,周筱赟称,通过合法渠道看到中华儿慈会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上,至少有48亿巨款下落不明,还贴出中华儿慈会2011年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内容,其中有关48亿的部分做了重点标注。“让人产生洗钱联想”周筱赟表示,这份财务报表中48亿的进账和支出项目并无明细,而且是现金的流入流出,“不得不让人产生洗钱的联想”他说,因为没有确凿证据,还需要公检法机构来认定。■ 回应儿慈会小数点写错致歉表示无洗钱行为针对周筱赟的举报,中华儿慈会官网昨晚发布致歉,称是由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和领导审核的严重失误,导致报告中“银行短期理财”这一数据小数点错位,将4.75亿元,写成了47.5亿元,致使2011年度基金会《现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达到年报上刊出的错误数字,即4,766,273,045.02元。补充知识为何中国慈善事业丑闻频出?中国慈善事业的软肋究竟在哪?法律与监管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是什么让慈善组织,甚至慈善事业出现信任危机?一问: “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等概念如何界定?专家: 核心概念尚无明确界定 “营利性活动”不明确朱力教授介绍,针对慈善事业,中国有着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近十部法律法规。就此看来,中国的慈善事业似乎并不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但中国慈善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模糊、界定不明,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对具体问题、核心概念的界定抽象和空洞。例如,什么是“公益事业”,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予人们在从事慈善事业过程中很大的想象空间和运作空间,使得中国当前的慈善法律成为一个空架子,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而且,这只是中国当前慈善立法中的沧海一粟。其次,我国虽然禁止慈善组织进行营业性活动,但并没有对“营业性活动”进行明确说明。“营利性”、“非营利性”界定不清,使得一些慈善组织钻了法律的漏洞,不断从事着营利性活动。再次,非营利性组织享有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中国慈善法律没有就与自我交易等行为进行界定。因此导致某些人打着慈善的名义,暗中洗钱、逃税等。二问:为何只见违法,不见处罚?专家:如何纠正和处罚,相关法条尚无详细说明朱力教授表示,中国的慈善法律对慈善事业中人们所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进行了正向的规定,可是,一旦人们违反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准则,该如何对其进行纠正和处罚,在相关法条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这一现状客观上造成了慈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为有法不依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朱力教授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的面临的现状实际上是法律数量众多,但法律缺陷同样众多的问题。”三问:为何慈善需求与日俱增,慈善供给却日渐减少?专家:源于慈善组织定位不清、职能不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乏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企业家一边怀揣着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想法,一边却对慈善组织不信任,终于没能实现慈善理想,正如一些企业家抱怨,我们有钱却不知道如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与此同时,我们还会遇到一些的现象。一些老弱病残及受灾严重的群众,亟需获得爱心人士、社会的帮扶,却错失机会,或者没有机会。为什么有“供”有“需”,二者却不能有机结合?对此,朱力表示,中国法律对“慈善组织”界定的模糊、对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可操作性界定的缺失,直接造成目前中国慈善组织功能的混杂。例如,某些慈善组织,一方面向公众募集资金,类似于公募基金的角色,一方面又承担着提供慈善、运作慈善项目的职能,类似于慈善组织的角色。多项职能叠加,在日常运作中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更何况,一些组织将善款用于商业领域,从而导致慈善需求与日俱增,慈善服务供给却日渐减少现象出现。四问:为何慈善组织丑闻频出?专家:政府监管过于被动对于慈善组织丑闻频出,朱力指出,目前,政府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监管的方式仍旧非常被动。没投诉、不管理;有投诉,才管理。因此,虽然从制度设计上而言,目前中国的慈善组织受到严格的监管,但在制度实践中,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相当弱。这是造成了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丑闻频出的原因之一。五问:公众能否监督善款流向?专家:政府单一监督模式产生诸多弊端有网友表示,既然政府精力有限,公众是否可以进行监督,至少捐款者本人能够知道,自己的善款到底何去何从。对此,朱力介绍,当前,对中国慈善事业、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由政府来执行,监管主体过于单一,产生了诸多弊端。例如,政府责任增加,但是监管效率与成效却降低了。再如,公众希望政府更多履行监管的责任,但是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与能力;政府希望公众参与到监管中来,但是公众缺乏有效的途径,从而导致无法形成多方联动的、有效的监管方式。
⑨ 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
私募基金在当下是非常的红火的,而且很多企业都会公告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和股份的设立是有所差别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下最好的办法。私募基金一旦不备案就会出现相关的后果。那么私募基金不备案有什么后果?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组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新规中基协发〔2016〕4号文发布以来,基金业协会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笔者经常接到投资者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笔者对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略作总结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第一,证券投资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如非法集资罪)。
第三,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影响投资新三板企业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而影响其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私募基金背景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⑩ 一件金融大丑闻,中国人民到底损失多少钱
这不只是经济, 是政治... 就象送红包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