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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主要包括

发布时间:2021-05-15 08:30:34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主要可分为哪几类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证券信用交易风险主要可分为三类:
(1)体制风险。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最后在国际炒家的袭击下引发了金融危机。如泰国、韩国等东亚国家,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导致“逆向
选择”和“道德风险”。上述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设计正是为了规避证券信用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也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水平。

㈡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是什么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通知》发布的背景。
负责人:自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至今,沪深两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市场反应平稳。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已获得市场的认可。但在近两年的退市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个别公司的退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要求,交易所决定建立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从制度上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掌握公司股票可能的退市风险状态,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有何意义?
负责人: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至股份代办系统的程序,解决了公司股票退市后“如何转至代办系统”的问题,对可能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则着眼于建立退市风险的前端预警机制,通过对公司股票简称突出显示的方式,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进行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的防范和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首先,提醒投资者高度关注投资风险。由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投资者能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其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充分关注公司股票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股东此时应肩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资产重组等)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实现盈利,以避免股票被终止上市。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的退市风险一旦消除,上述处理措施将被撤销。
记者:《通知》中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简单而言,《通知》推出了以下新规定:第一、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都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通知》第二条列举了目前证监会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所有五种情形,出现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第二、设置了适当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有充足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根据证监会《补充通知》第八条“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的规定,交易所在本通知中明确了这两种情形下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本通知对公司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股票的停牌规则作出了调整。目前停牌规则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本通知的相应规定则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同时恢复交易。
记者: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发生变化?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是证券交易所为了揭示股票投资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股票交易角度,以区别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的提醒。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不能代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仍应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股票存在的退市风险及时揭示。
记者: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何时实施?
负责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要求,2001、2002年度报告显示连续亏损的公司、因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追溯调整导致2001年、2002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在2002年4月30日未披露2002年度报告的公司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公司,自2003年5月8日起其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标记,对其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

㈢ 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㈣ 证券交易中都有哪些风险

证券交易的法律风险是指在自营或经纪业务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如《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界定和《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造成损失。

证券交易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的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经营损失。这种风险是由证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所谓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就是指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

证券交易的经营风险是指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证券交易的管理风险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等。

㈤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证券交易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场监察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市场监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要增加市场监察部门的人员和设备,充实市场监察部门的力量
二、证券交易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场监察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和总结每日的市场监察工作,包括当日市场价格或成交量波动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户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对重点股票和重点股票帐户的监督情况、需要进行重点调查的事件、需要继续跟踪分析的股票帐户,当日提交上级的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等。

2.对每日涨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应当将每只股票成交金 额前5位的营业部名单和当日买入、卖出数量最大的5个股票帐户存档备查; 上市公司公告财务报表、分红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时,或者出现关于某公司的市场谣言时,应当将相关时段内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数量较大的营业部名单和股票帐户存档备查;对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要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结论,短期内不能确认的,应当进行跟踪分析。

3.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事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证券交易所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范围超出证券交易所职权的,应当在继续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落实,并将详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必要时将对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四、证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场监察工作报告,包括每月市场监察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告应当在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定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要求随时报送。上报 中国证监会的监察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

五、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所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不能积极主动地监督和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9条、第93条、第95条、第97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证券交易所为市场监管不到位、市场风险大的市场,暂停审批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㈥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A 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检查 -----此项为证券交易风险监察
B 制度建设,内部自查,行业检查-------此项为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内部监查,行业检查C 制度建设,实时监控,行业检查D 事先预警,内部自查,事后检查我的版本比较早,答案就这样。希望你参考

㈦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一,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具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二,其他违规行为。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现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擅自发行证券。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山了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予以撤销的:以及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②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为股票交易迷规提供融资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证券或延长交割时间,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③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

⑤银行资金违规人市。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㈧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A
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检查
-----此项为证券交易风险监察
B
制度建设,内部自查,行业检查-------此项为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内部监查,行业检查
C
制度建设,实时监控,行业检查
D
事先预警,内部自查,事后检查
我的版本比较早,答案就这样。希望你参考

㈨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证券公司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由于影响证券市场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证券市场高风险主要指市场风险,因此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是:市场风险。

3.技术风险:证券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从而导致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4.经营风险: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5.管理风险: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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