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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市场

发布时间:2021-06-06 20:38:35

⑴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商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目的和职能;
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注册资本;
d)营业期限;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基本业务规则;
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电子交易的模式;
c)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办法;
i)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交货管理制度;
k)交易结算制度;
l)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仓单管理办法;
p)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3.4.4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⑵ 交易商市场dealer market 和做市商市场maket maker 的区别是什么我看两者都

dealer 更多的指的是交易员、交易商,和market maker 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market maker通俗的说就是市场里坐庄的,一般都是本身实力雄厚,市场控制力强,知名度高,比如高盛、大摩等等.一般在场子里做交易的各公司或各公司的代表都可以称作dealer(当然做市商自己的交易员也可以这样称呼)

⑶ 拍卖市场与交易商市场有何区别

拍卖市场与交易商市场有何区别:

  1. 拍卖市场即拟定好商品来竞价,出价最高者得到商品,交易市场彼此协商好做交易

  2. 拍卖市场通常指经纪人或交易所的代理人进行证券交易的体制,当一特定资产的交易活动增加时,就产生了交易商市场。

买主之间和卖主之间互相竞争以取得最优价格。大部分交易在客户双方(通过经纪人)之间进行,其余部分在客户(通过经纪人)与专家经纪人(或自营商)之间进行。 在拍卖市场中,由专门从事拍卖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公开竞购的办法,把拍卖的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⑷ 交易商是什么意思

  1. 交易商,自愿申请,获“市场”批准,参与“市场”商品现货仓单交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2. 自愿申请,获“市场”批准,参与“市场”商品现货仓单交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⑸ 交易所市场交易与柜台市场交易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交易所市场,一般来说是指二级金融市场,交易在投资者之间进版行。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权式是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在许多地点进行的市场;通信网络把投资者联系在一起。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就是一个柜台交易市场,全球的交易商通过一个精细的计算机内部网络连接在一起。

从定义上就可以知道两种交易方式的区别了吧?此外,前者是建立在固定的交易规则,后者的交易规定就比较松散。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定要有严格的规定和符合各种条件才可以上市集资的。而柜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需要符合很高的要求就可以上市集资了。这么一来,后者的风险是明显的大很多很多了。

交易所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柜台交易所则不一样。

是我查书本总结的,想知道更多的话,就看一下《现代投资学》《金融市场》吧。

外汇交易中交易商,做市商,经纪商都有什么区别

外汇经纪商和做市商的区别主要还在于两者交易模式不同,外汇经纪商平台的主要模式为STP模式和ECN模式,这种交易模式,投资人的交易是没人任何人进行干预的,因此通常又被成为无交易员平台,而外汇做市商的话,投资人的订单可能会有交易员进行干预,因此又被成为有交易员平台。

外汇经纪商和做市商的区别还有点差,通常情况下,外汇经纪商点差比较高,因为其利润主要来自于点差。而做市商的点差比较的低,这是因为其利润来自于点差和投资人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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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二级市场中,经纪人和交易商有什么区别

1 交易商以当事人(即本人)的身份参与交易,而经纪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交易 2 交易商的利润来源于低买高卖,而经纪人的利润来源于佣金 3 交易商自己承担一切的交易风险,而经纪人只负责代客执行交易或撮合双方进行交易,但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在证券市场,同一个证券商往往可以兼任交易商和经纪人的双重角色。

⑻ 交易商市场具体例子是什么,场外市场和二级市场打比方例子是什么,广发算是纳斯达克这种属于一级市场吗

场内交易是在深证所和上证所里有位置坐的,一百老百姓在家和在券商交易大厅的都是场外。一级市场是ipo时候各大券商承包的份额(没记错的话)。总之中国大妈买卖一定是在二级。

⑼ 证券交易中“一级交易商”指的是什么

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
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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