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降低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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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扩大财政支持方式与力度,降低涉农贷款奖励门槛,对涉农超增余额实行全额奖励;出台、落实贷款贴息及税收减免政策;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如设立专门的国家财政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小额信用贷款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扩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核销自主权,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减轻负担。积极发展涉农保险,在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突出商业保险、担保机构对农业的保驾护航作用。
二是规范信贷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贷款规章制度,如农户户主实名制制度、主任签批和借款人双签制度、信贷主管审查把关制度、贷后检查和责任移交制度等,同时还应依托农信社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和联社委派会计强化监督,对手续不全、资料不真实的贷款坚决抵制。
三是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步伐。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步伐,促进农村金融有序竞争、持续发展,加强小额农贷服务。
㈡ 南浔银行的银行简介
目前下辖1家营业部,21家支行,17家分理处,全行从业员工561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325人,占比57.8%。近年来,在现任董事长郭梁,监事长潘建妹,行长陈春仿的领导下,业务水平和业务规模飞速发展。我行始终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并始终把“关注民生,回报社会”作为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我行荣获省级文明单位以后,先后被评为南浔区服务业优强企业特别奖、服务业特别贡献奖、南浔区财政贡献一等奖,湖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先进银行优胜单位,浙江省财贸工会先进集体、十强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被评为省级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孚支行被评为全国文明规范示范单位。2010年,获得全国服务县域经济最佳贡献奖,总行机关工会小组被评为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辉煌的历史成就于对未来不断地挑战。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我行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实施跨区域经营战略,走差异化、品牌化经营之路,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手段,有效拓展品牌价值和发展空间,权利打造“机制灵活、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信誉卓越”的精品银行,为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12年,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使命,坚持“想你所想,为你所享”的经营理念、“诚信、责任、荣誉、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大力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努力实现银行与社会共生共荣、和谐共进。
一、支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一)努力提升社会价值。2012年,我行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提高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2012年业务总收入达11.89亿元,利润总额达4.93亿元,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分别达到2.29%和20.27%。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同时,我行自身实力不断增强,纳税金额逐年增长,2012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5369万元,比2011年增长61.06%,其中实缴营业税4776万元,企业所得税13304万元。纳税总额在区域内居于前列,荣获区财政特别贡献奖。
(二)坚持服务“三农”发展。2012年,为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我行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立足自身服务“三农”的宗旨,不断加大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投入。到2012年末,我行涉农贷款74.37亿元,比上年增加12.81万元,增长20.81%。新增涉农贷款占新增贷款的78.44%。
一是围绕农村劳动力结构调整,加大对各行各业示范户的支持力度。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我行推出小额农户贷款、联保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党员创业贷款、巾帼创业贷款,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2012年末,农户贷款户数达到13000多户,年末农户贷款余额达45亿元,占比超过40%。
二是以优质服务助推产业发展进程。按照农业园区建设的要求,我行积极支持农作物园区化种植、老渔塘标准化改造,坚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支持经济优势明显、生产优势稳定的效益农业。到2012年末,支持种养大户5552户,种养业贷款余额达41689万元。
三是集中优势资金,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扶持关联度大、辐射效应强的农业龙头企业,2012年发放农业龙头企业贷款5167万元,带动农户1.9万户,支持林业龙头企业6户,金额11000万元。
四是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2012年共对全区龟鳖养殖、养鸡、养鱼、蔬菜种植等104个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社员农户给予了信贷支持,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户数达3249户,贷款余额达到6318万元。
五是进一步推进金融惠农工程,优化农村金融环境。2012年我行通过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送金融知识万里行等活动,积极推广借记卡、信用卡、ATM、POS、网上银行等新型电子银行产品在农村中的使用,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到年末,共新发放丰收借记卡48613张,发放贷记卡5238张,丰收卡消费额达到180亿元;新增ATM机29台,POS机1208台,总量分别达到96台和4734台,同时网上银行开户达10918户。
六是进一步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提升金融服务便捷度。进一步健全服务点设施设备,首批便农自助服务终端投入试点,可提供金融信息,自助办理账户挂失、汇款转账、账户管理、补登存折等,并逐步推广个人开户、代发工资、财政补贴等业务在便民服务点的开展。2012年通过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累计小额取款3656笔,金额达到158万元。
(三)积极扶持小企业成长。2012年全球经济增长进一步趋缓、欧债危机不断持续,复杂形势下中微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进一步凸显。我行根据形势变化,充分发挥业务特色和体制优势,发挥与地方经济的良好亲和力,集中力量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加大营销力度。2012年,我行深入开展“进村入企”送金融服务活动,累计走访个人户数48462户,累计走访企业数3453户,累计召开座谈会261次,通过对服务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深入进行调查分析,筛选排队,重点支持资信良好、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优质小微企业。至2012年末,全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3.47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5.96%,比年初增加15.92亿元,增幅达18.19%。
二是创新贷款周转方式,推出续贷通贷款。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切实化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我行推出了创新产品“续贷通”周转贷款,实现了贷款到期与续贷的无缝对接,共提供了5亿元专项授信,缓解企业“转贷难”问题。
三是积极推广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破解“担保链”集中爆发而形成的担保困局。作为湖州市农村金融机构第一家与市政府合作开办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的单位,我行加大推广力度,至2012年末,累计支持小企业189家,累计发放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3.3亿元,贷款余额2.97亿元。
四是推出“存货抵押”贷款,解决企业库存增加、流动资金趋紧,担保难问题。2012年共发放存货抵押贷款1.87亿元。
五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企唇齿相依,共存共荣。我行以发展的眼光正视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困难,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按照分类指导、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小微企业予以让利,全年让利金额超过2522万元。
(四)不断改进金融服务。1、适应客户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提升国际业务特色服务能力,丰富客户服务手段。2012年我行进一步拓宽了境外代理行网络,到年末境外代理行达到1600多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结算渠道,健全了小币种独立清算渠道,同时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做精做优外汇业务,努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满足外向型企业需求。至年末,我行国际业务结算量达到6.5亿美元。二是积极推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12年根据贸易环境和客户需求变化,我行积极推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满足客户资金结算的需求的同时,以产品为基础进一步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结算及融资成本。到年末,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达12.79亿元,同比增长61.9%。三是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业务,满足广大客户的投资需求。2012年我行新发行“金伙伴”理财产品11期,募集金额62851万元,同时推出“丰收·信福”理财产品2期,募集资金5326万元。四是推出手机银行业务。2012年末,我行手机银行业务系统上线,使农村客户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体验,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新终端渠道推广普及。五是进一步推进自助银行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农村服务便捷度。2012年在全辖范围共完成了7家自助银行的建设装修,使存取款等便民金融服务进一步向中心村延伸。
2、推进优质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一是总部乔迁新大楼,服务环境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2012年10月,我行新建营业大楼竣工启用,极大地改善了我行的服务环境和设施条件,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全面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搭建新的平台。二是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加强网点建设。2012年我行基本完成了全辖网点规范化装修改造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风格与设施,改善了服务环境,同时结合中心镇建设,下设机构网点,下移服务重点,在织里、双林、菱湖等中心镇增设5个分理处,并设立7家自助银行,有效扩大了网点覆盖率,延伸了服务触角。三是进一步探索服务主管、大堂经理队伍建设,开展专项培训,加快网点向营销服务型转变,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四是开展了“畅想无限·创新服务年”活动,持续深入推进文明规范服务。2012年,我行练市支行荣获省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称号、菱湖支行荣获省农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称号。
(五)努力推广品牌价值。为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进一步提高我行支农支小服务效应,提升品牌影响力、拓宽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加大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行积极探索跨区域经营,2012年我行在杭州地区的异地支行富阳支行正式挂牌开业。同时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获银监会批复,安徽、浙江五家村镇银行的筹建工作顺利启动。
二、坚持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声誉。(一)坚持合规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是银行生存、履行社会职责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前提。在市场风险上升的趋势下,我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全面、全程、全员风险管理战略,进一步加强依法合规经营。一是开展了整章建制工作。2012年我行通过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对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年来,共修订制度45项。二是提倡廉洁合规从业,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合理化建议”征集、廉洁合规从业标兵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将合规文化贯彻整个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三是调整管理架构,优化营销管理模式。为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效能,2012年我行实行了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分线经营,并对客户经理作了相应的调整,同时调整了异地机构组织架构。完善统一部门设置,建立了分线经营管理体系。
(二)强化内控管理。一是开展了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对风险隐患较大的重点业务、重点人员、重点机构等案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开展了柜员办理本人业务、抵质押物品管理、大额存取款授权等专项检查。二是组织开展了员工经营行为排查。重点对员工涉及民间借贷、高利转贷等违规行为进行排查,高度关注内部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三是开展了税务风险评估活动,促进财税事务的依法合规管理。四是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和整改力度,加强审计成果利用。
(三)完善信息披露。我行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努力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和完整。2012年,我行聘请中介机构同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后,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上海金融报上公开披露。
(四)普及法律知识。2012年我行持续推进“六五”普法教育活动。一是整理印发了《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二是持续维护和完善内部合规网站,及时发布最新的法律法规、合规案例、风险提示,并定期汇编审计检查案例,加强法律与合规知识普及。三是结合“送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积极送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下企业、入学校,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
(五)规范业务经营。2012年我行在上级部门部署、监督下,开展了规范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存贷款管理,公开收费项目,加强收费管理,纠正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银监会提出的“七不得”、“七规范”、“四原则”、“四公开”,为维护行业声誉贡献力量。
三、保护员工权益(一)提供就业机会。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012年本行共向社会提供正式岗位73个,员工薪酬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
(二)提升员工素质。我行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按照内部培养为主、外部招聘为辅的原则,加快人才队伍的培养。一是推进人才培养“浔鹰计划”。2012年启动了第二批“浔鹰计划”,8名青年员工纳入实践培养计划。二是深入推行竞聘上岗,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环境。全年组织3次竞聘活动,共提供了24个网点负责人、支行助理以上职位以及2个机关管理岗位,同时交流助理以上干部25名,其中正职10人,提拨助理以上干部60人。三是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招聘人员培训后到总行营业部进行多岗位锻炼,对业务急需人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四是实行分层次培训,提高适岗能力。2012年,我行共开展网点负责人、主办会计、服务主管、客户经理等培训36批次,有效提高了队伍素质。同时,到2012年末输送干部攻读MBA和EMBA达17人次。
(三)完善福利保障。一是通过建立绩效考核系统加强短期激励。2012年我行自行开发了绩效考核系统并投入试运行,对“勤优多劳”者按绩取酬,强化激励。二是建立长期激励机制。2012年我行建立了股权激励机制,共对107名干部员工实行股权激励,同时建立了员工补充医疗基金、企业年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等制度。
(四)丰富员工文化生活。2012年我行加快企业文化建设,聘请专业的企业文化咨询公司深入分析、提炼,并加快文化落地,使“为三农服务”的企业使命,“想你所想、为你所享”等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员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一是开展了职工体检、离退休职工慰问、迎新春联谊、职工生日送祝福等活动,有效增强了员工凝聚力和团队精神。二是开展了公益献血、路长制义务劳动、庆“八一”警民共建等公益活动,带动员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培养了公益心、责任心。三是选送节目参加省直机关青年情景剧大赛并荣获二等奖。
四、支持保护环境我行积极倡导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在自身消耗方面,一是2012年OA自动化办公系统正式上线,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审批、流转,节约了人力和耗材;二是制定了员工行为准则,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三是制定了新大楼管理制度,严格用电办公设施、装饰灯源的管理控制,节约能耗。在信贷导向方面,立足绿色信贷,高度关注节能政策导向,加强分析研究,主动退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利用信贷杠杆,着力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循环经济项目,着力建设“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支持生态环境建设。
五、倾心回报社会2012年,我行坚持“诚信、荣誉、责任、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回报社会、造福社会”理念为指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行在不断完善和丰富业务种类,提高服务社会能力的同时,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助学、扶贫、慈善捐助等活动。2012年,先后向慈善机构捐款650万元。同时,我行积极参与社区共建、首届草根勤廉文化评选文艺汇演、“慈善一日捐”等活动,还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双千万结对”送温暖活动。
㈢ 申请支农再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二)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季末平均余额占各项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新增涉农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四)上一年度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五)执行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六)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八)新申请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其所借用的支农再贷款必须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同时在使用支农再贷款期间,其涉农贷款增量不得低于借用支农再贷款的150%,农户贷款增量不得低于借用支农再贷款的75%。; (九)接受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什么是普惠性涉农贷款
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市场运作,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到位,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4)涉农贷款检查扩展阅读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㈤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㈥ 2009年一号文件原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㈦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几点思考
(一)认真做好审前调查。
了解被审对象的基本情况,对被审单位提供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线索,注意收集监管部门、内外部检查的相关资料,做好与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工作,获取被审计人的相关信息,从而明确审计的内容、范围、重点,为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准备。
(二)完善审计评价标准。
建立统一、规范的离任审计评价标准,评价的指标尽量与省联社经营目标考核的指标相一致,这样,具有可比性,通用、好统计,评价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1)存款方面:任期内存款增长数、人均存款、市场占有率等;
(2)贷款方面:任期内贷款增长数、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占比、贷款分类、抵债资产占比、贷款拨备率等;
(3)财务方面:财务收支、经营利润、资本充足率、金融增加值等;
(4)其他定性指标: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突出审计重点。
在较短的时间内要求审计做到面面俱到比较困难,在审计过程中要加强分析,明确审计的重点,通过查阅会议记录,了解重大事项决策的过程,及其合法合规性,通过对报表数据的分析,找出异常数据,有重点的进行抽样检查。在审计内容上既要做好财务收支、信贷管理、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又要关注被审单位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资金利用效率、内控管理水平等情况,还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情况的审计。
(四)加强现场审计的管理。
要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对被审对象提供的述职报告要进行核实,防止弄虚作假,夸大其辞。现场取证要做到充分、相关、可靠,能够支撑审计结论,相关证据要留有纸质或影像资料,以备查考。审计组应定期召开碰头会,通报各小组工作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难点、疑点问题,以及问题定性共同商讨,集中集体智慧,争取少走弯路。要把握工作节奏,对需要提供的资料要及时提交被审单位,并做好跟踪,加强与被审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其理解,确保审计效果。
(五)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恰当反映被审计人任期内的工作成绩,充分揭示主要存在问题,准确界定经济责任,有关措施和指标要有说服力,相关指标数据要多用图表表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查找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源。审计报告要突出重点,不遗漏重要事项,对问题要归纳提炼,问题定性和引用条款要准确,具有说服力,评价的措词要恰当,审计建议要具体,对未审计事项不作评价。
(六)合理界定经济责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要作出科学判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不同责任期间、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归属,确定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划清现任与前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
(七)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经责审计队伍。
审计组的构成应涵盖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贷管理、资金业务、国际业务、科技信息、工程审计等专长的人员。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审计专业知识,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熟悉政策法规,对经营活动具有洞察能力,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加强对审计骨干人员的培训,培养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审计人才,以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
㈧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