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农贷款的贷款分类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B. 金融衡型是什么 具体说明
农村金融供求失衡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表现为农村金融供给大于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但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更多地表现为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1.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所和保险公司,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真正能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却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并不面向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服务;农业银行虽然有涉农贷款,但主要是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贷款,很少向农户和小型农业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广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只能从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自身的不良贷款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难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
特别是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基本策略。其后,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1年撤并境内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4 4万个,1998年至2002年净减少从业人员约25万人,而且撤并还在继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收缩战线, 以及与此同时进行的关闭合作基金会行动进一步导致农村金融网点密度急剧下降, 由此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严重不足。
2.农村金融业务种类较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出现的多层次性要求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结算融资支持,而目前作为支持“三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在对个人的存款业务服务上,通存通兑、信用卡业务无法开办;在结算服务上仍以手工为主要方式,侧重现金结算,耗时长、效率低:在贷款方式上,仍以抵押、担保为主,即使有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惠及范围也有限。同时,金融新业务很难进入农村市场,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等,至于保险、证券以及其他代理业务就更不能完全提供,缺乏较为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农业贷款涉及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一般商业贷款风险要高,为此,农业银行实行了一系列贷款政策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中多存少贷或只存不贷的现象相当突出,这使得农业贷款更难。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和退出造成的资金外流也十分严重,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3000亿元。邮政储蓄业务只进行储蓄不进行贷款,目前有近3.2万个营业网点吸收储蓄。2001年,该系统存款余额为5911亿元,其中,3781亿元是从县及县以下吸收的,因其不发放贷款,这部分资金直接流出了农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任务因出现亏损而没有政策补贴支持,也不得不收缩范围,从而减少了对农村受灾后的资金供给。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了农村的资金供给。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原因编辑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金融供给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逐步扩大的结果。
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和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经济改革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只是部分地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性。目前,农村居民的经营活动范围已摆脱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状况,出现资金集约与劳动集约的交叉、资金集约与技术集约的交叉、多产业的交叉等多种经营方式交叉的多元经济、混合经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带来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而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不仅对融资提出新的要求,而且在其他金融业务上也有新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化特征。
2.政府主导型资金供给安排决定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每一次的变革实际上是一个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农村金融业在农村发展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显示出较强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特征。强制性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制度供给的单一性。多年来,国家管理部门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上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对金融服务要求的多元性和分散性,而与城市金融市场的管理“一刀切”。片面强调国有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商业化改革战略又促使国有金融大规模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其结果是乡镇区域内只剩下国有金融为数有限的分支机构,其业务也是只存不贷或少贷,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乡镇,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农村信用社在历次改革中也逐步失去了独立性,合作制名存实亡。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各级农村信用社也都在沿袭商业银行的做法,一方面,为了走出 期亏损的困境,农村信用社走上了规模经营、合并与集中之路,主要措施在于撤并基层业务网点,减少机构。1998年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的个数比1990年减少了20%,中国人民银行还曾规定,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所有信用代办站点一律撤销,而农村信用社存款中90%以上是农户储蓄,其中50%左右的储蓄业务集中在农村信用代办站点,信用代办站点的撤并无疑使农村信用社远离田野和乡村,不但降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吸储的力度,而且减少了农户与农村信用社接触的机会,使其更加远离农户。另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农村信用社或者主要将信贷资金投向非农领域,或者将信贷资金违规挪作他用,远离“三农”,使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在农村地区形成一定程度的“金融短缺”现象。
C. 我有一个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上署名的是占用,这是什么意思,和拨用有什么区别
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是讲城市或城镇上的土地;而农村的住房肯定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住房限制流通,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而且需要符合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国有划拨是未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审批并补交出让金,国有出让土地转让缴纳规定税费即可,可正常流通;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有部分涉农贷款,农民房屋也可抵押,但不办理抵押手续。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分类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D. 2010年中央与农民工有关的政策有哪些
一是农村“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495亿元,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农村邮政和农林水血防工程等。这些民生工程的建设,将有效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
二是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等441.6亿元,具体包括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粮油储存设施、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渔政渔港、保护性耕作、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草原防火以及油料、糖料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等。通过实施以上设施建设,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90亿元、农资综合补贴756亿元、良种补贴198.5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对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月4日,中央财政已将2010年的两项补贴共867亿元预拨地方,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良种补贴方面,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油菜实行全覆盖;早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统一招标、差价购种补贴方式,也可现金直接补贴,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2010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面积,在藏区将启动青稞良种补贴,在部分花生产区启动花生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方面,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标准维持购机价格的30%、单机补贴上限5万元不变,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20个品目。3月1日,中央财政先期预拨了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86亿元,确保各地春耕生产需要。
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有效政策。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扩大了收购范围,合理安排收购时间,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护了农民利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为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0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0元、86元、86元,比2009年均提高3元;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3元、97元、105元,比2009年分别提高3元、5元、10元。
提高2010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因农资价格上升而增加的成本,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这次稻谷总体提价幅度略大,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稻谷生产,特别是引导农民扩大优质稻生产,改善稻谷生产结构,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
适时采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
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是国家调控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2008年以来,针对部分农产品出现的价格下跌及卖难现象,国家适时出台了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解决了部分农产品销售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稳定。
为做好东北地区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决定于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鼓励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分)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今年继续实施大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让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将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保持临时收储价格基本稳定,对大豆和玉米市场价格提供了底部支撑;通过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鼓励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减轻了政府收储压力,也为企业收购和生产创造了条件。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所改善。但是,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基层金融网点不足,涉农贷款比例太低,农村抵押担保机制还不健全,农村金融仍不能有效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考核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农村贷款。1号文件还要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贷款投放。这些政策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支农动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逐步增加涉农贷款比重。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贷款,不断扩大小额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以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三是扶持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继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支持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确保偏远农村地区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自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投入不断加大、品种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为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79亿元,比上年增加近60%;农业保险共支付赔款102亿元,为2186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提供了保险补偿。但是农业保险机制还不完善,补贴的品种和范围还有限,巨灾风险防范机制还未建立。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农业保险政策:
一是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开展试点以来,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省份已达16个,补贴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等大宗农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等重要畜产品。今后,中央还将继续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市、县)多数财政实力较弱,补贴资金到位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这次1号文件提出要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降低地方财政分摊保费补贴的比例,以减少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压力,鼓励地方发展农业保险。
三是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发展当地特色经济为重点,积极开展蔬菜、橡胶、糖料等特色作物类保险,以服务“三农”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房、小额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受到农民普遍欢迎。中央鼓励地方继续开展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并将这些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四是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呈突发频发重发态势,造成的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行业,必须通过再保险将巨灾保险分散出去,确保农业保险系统运行安全。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今后还将加强财政支持,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加大家电下乡实施力度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于2007年12月在山东、河南、四川开始试点,2008年12月1日扩大到12个省(区、市),2009年2月1日推广到全国,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国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产品种类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9大类产品。补贴兑付根据各地实际可采取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等不同方式。
2010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家电下乡实施力度。一是大幅度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彩电、手机最高限价提高1倍,冰箱等7类产品最高限价提高25%-75%,对现行限价内的产品继续实行13%的补贴标准,超出限价的实行定额补贴。二是大幅度增加家电下乡产品种类。目前正向社会公示新一轮家电下乡产品招标结果,新增产品型号近万种。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选一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三是扩大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对象。从今年1月1日起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国有农林场(区)职工。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登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3450万台,销售金额647亿元,已补贴金额75.4亿元。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有力地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了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农民建房
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将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通过安排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鼓励引导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有住房。
一是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为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国家从2009年开始实施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资40亿元,支持了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79.4万农村贫困户完成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2010年国家将继续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25亿元,在总结2009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为了促进牧区游牧民转变传统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国家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西藏自治区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08年起将实施范围扩大到西藏、内蒙古、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等7省区的民族地区。截至2009年底,累计安排中央投资29.4亿元,定居游牧民11.7万户。2010年国家将安排中央投资15亿元,继续支持上述7省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定居房、贮草棚和牲畜棚圈等。
三是农垦危房改造工程。为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房困难,国家将农垦危房改造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2008年第四季度,黑龙江、海南、广东、云南四垦区启动农垦危房改造项目;2009年实施范围增加了内蒙古海拉尔和大兴安岭两垦区。截至2009年底,累计安排中央投资19.5亿元,在六垦区支持危房改造25.8万户。2010年国家将安排中央投资14亿元,继续支持部分垦区实施危房改造。
增加产粮大县奖励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09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达到175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为鼓励地方多产粮、多调粮,中央财政依据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各占50%、25%、25%的权重,结合地区财力因素,将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实行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动态调整制度。自2008年起,在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增加了产油大县奖励,每年安排资金25亿元,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奖励条件,全国共有900多个县受益。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财政建立了“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2008年以后新增资金全部用于促进粮油安全方面开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使用,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要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201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办法,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财力水平,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建设高标准农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国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约占2/3,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对于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增强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
2010年,国家将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按照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原则,加大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方面资金对基本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等工程建设,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旱作农业示范技术,加快将中产田建成旱涝保收的高产田、把低产田改造成产量稳定的中产田,努力在北方地区建设一批80万亩以上、在南方地区建设一批50万亩以上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通过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能够大幅增加全国高产稳产农田比例,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提高土、肥、水资源利用率和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缓解耕地与水资源短缺压力,有效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扶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对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这是在总结高产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规模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集中创建一批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产品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组织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标准化示范园(场)的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制修订450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各地制定配套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鼓励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和有条件的协会、专业合作社,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或行业自律的依据。
三是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今年计划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1万个,登记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200个。通过这项工作,认定、培育一批优质名牌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完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工作。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7个1号文件,都对畜禽防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进一步完善,为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扑杀补贴政策,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已形成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畜禽疫病扑杀补贴、基层防疫工作补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这既保证了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的全面落实,又保障了广大养殖场(户)的利益。
畜禽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畜禽和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染病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这既有利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扩散,又能减少因扑杀染病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
基层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
2009年,中央财政共落实强制免疫经费23.78亿元、扑杀补贴资金1.87亿元、基层防疫补助经费6.5亿元,为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减少疫情发生几率,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调动农牧民防疫积极性、减少疫情损失提供了重要支持;为提高村级防疫员待遇,稳定基层防疫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提供了物质基础。2009年,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下降到近年来的最低水平,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总体较好。
2010年,围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两大工作目标,农业部将继续坚持和完善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高疫苗补助、扑杀补贴标准,扩大强制免疫和扑杀补贴覆盖面,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国家疫病防控策略有机结合的防控投入长效机制,为巩固发展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做出积极贡献。
E. 六盘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农业发展的 也可以这样说,全国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态度和措施有些什么。
建议你去查一下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还有小额信贷这些内容
F. 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分,我国住房可分为哪几种类型其流通性和可抵押性各有什么
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是讲城市或城镇上的土地;而农村的住房肯定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住房限制流通,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而且需要符合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国有划拨是未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审批并补交出让金,国有出让土地转让缴纳规定税费即可,可正常流通;
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
有部分涉农贷款,农民房屋也可抵押,但不办理抵押手续。
G. 怎么申请国家扶持政策 农业 中央刚发布的一号文件扶持 家庭农场
上海地区政策参考:
各区、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区县农业部门认定并纳入2015年市农委报备系统的本市家庭农场。包括粮食种植、机农结合、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经营者是本地专业农民,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学历,拥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验,熟练掌握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机操作技能;原则上,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需取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需取得水产养殖证。按本市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取得土地经营权一般不少于3年。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不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
(二)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经营者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种植、种养结合、机农一体、粮经结合四种类型,其粮食种植面积在一般在100~200亩;经济作物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一般在30~50亩,水产养殖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30~100亩。
(三)现代经营管理。从事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农田成片且设施良好,环境整洁友好,茬口布局合理,推广绿色增产技术,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无秸秆焚烧情况,实行综合利用,粮食耕种收全程机械化,实现粮食丰产;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实现标准化健康养殖,环境整洁友好。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完整的田间档案,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四)示范效应明显。有完整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台账记录;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家庭农场的劳均农业劳动生产率超过本区县当年度平均水平;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人均年纯收入是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镇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 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印件)
3. 从事粮食生产的应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应提供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4.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5. 生产基地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复印件)
6. 生产经营台账记录
7. 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各类奖项材料(复印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填报2015年数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镇级审核。镇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经审核无误后,2016年1月10日前,向区县农委推荐。
(三)区县复核。区县农委对镇级农业部门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2016年1月20日前,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附件2)。
每个区县推荐数一般不超过本区县本年度家庭农场报备总数的10%,兼顾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比例。
四、评审评定
(一)组织评审。根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社会公示。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在市农委网站和东方城乡报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后,有效期两年。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本地区家庭农场申报组织工作。结合本区县家庭农场统计制度、考核制度和报备制度,甄选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流转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扶持,优先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三)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扩大示范推广效应,促进本市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