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合同条款有哪些,借款合同可能会出现哪些纠纷
一、借款合同条款有哪些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天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及资金的来源和运行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的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可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类别。根据借款的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
(二)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人民币或者外币借款。如果是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的依据之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借款数量
借款数量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度。
(五)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十七内应收利息的数量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六)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将期限条款详细化、具体化、明确化,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在还款时间问题上产生纠纷。
(七)还款的资金来源和坏款方式
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和规定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同时必须写明还款人是采用什么方式还款,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八)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证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即可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二、借款合同可能会出现哪些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3、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4、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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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么是银监会的"三三四"专项治理
银监会的"三三四"专项治理是指:
1.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
2.三套利”指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指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扩展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十乱象”,指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十个方面市场乱象。“三三四十”专项治理收官,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同时,银监会行政处罚金额及责任人均创下历史纪录:2017年银监系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银监会“三三四”专项治理完成自查_新闻频道_央视网
⑶ 北海传销 到工商银行开户投资69800元之后 回执单为什么是银行借贷
建议您具体咨询经办网点工作人员。
(作答时间:2019年7月10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⑷ 公司和公司之间能否借款根据相关规定说应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如果不通过银行,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⑸ 房屋贷款授权委托书
您好,我是广州首家典当行詹小姐
您所说的这种授权委托书,银行和房管局都只认可经公证的
所以建议您问清楚房产所在地房管局对抵押登记的要求
然后请公证处代书
这样最省心!!
⑹ 委托书金融公司贷款的合同签订后违约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如你所说的情况,对方应该存在着欺诈行为,这样的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若对方当初只是口头约定是银行贷款,你又拿不出证据,那就只能以书面约定的内容看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了。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
现在解决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办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试一下:
1、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当时双方约定银行贷款的事情重新复述一下,固定好证据。以作对薄公堂所用。
2、确定一下,你的委托书是什么内容,是委托对方向银行贷款?还是只写了委托对方贷款?若是前者,就是很好的证据,若是后者,也是你的抗辩理由之一。
3、若是以上两种情况都对你不利,对方将你告上法庭,你就以:“以为是向银行贷款,所以签字”为由,作为抗辩理由,这属于重大误解,系可撤销合同。
不要担心,有法律保护你的权益,不会让他们轻易得逞,但一定不要私下协商妥协,不要个他任何钱,一切以法律标准解决。希望能帮到你。
⑺ 借款合同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
1、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2、双方存有其他的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3、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应当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⑻ 存管重要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资金银行存管是指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交易时,投资人的资金通过银行这个渠道流向借款人,而平台本身无法动用这笔资金。
目前的情况下网贷平台不做存管就涉嫌平台非法集资,如果是第三方托管那么借款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公存管。在今年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企业之间是不准相互拆借的,只能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实行银行存管后,将彻底断绝那些用心不良平台的非分之想,大大地增加了平台的跑路成本。因此,通过银行来存管也是出于以上考虑,规避法律风险。
从道德的角度来说
通过银行来监管可以避免第三方托管机构与平台串通更改结款方式,假托管真资金池,这是银行存管的有利方面。
不利方面在于银行的介入不是做公益活动,托管银行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推高借款人借款成本降低投资人投资收益。同时银行偏爱大型网贷平台,高门槛会导致中小平台生存困难,从而导致网贷平台集中化和垄断化。
而且对于用户来说,让用户去适应新的操作习惯是一个长期过程,如果用户因为不适应而产生退出心理,这是任何一家P2P平台承担不起的成本。
因此,银行资金存管相当于平台无法触及资金,避免部分资金池问题。毕竟对接银行存管,还是需平台具备一定的平台实力,能上线存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信用形象,提高了平台卷款跑路的成本。
银行存管对P2P行业而言是必须引起重视的,银行存管不仅仅是关乎平台是否达到合规的参考条件,同时也是关乎平台用户的资金安全。银行存管能够引导P2P行业走向良性的发展,让P2P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对于平台、投资者、银行都是多赢的局面。
⑼ 请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什么
更正下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此规定的福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居然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
(三)记大过;(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9)委托贷款串通扩展阅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本规定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