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矿业权市场的中介
矿业权运作,不仅涉及矿业权本身的市场,而且涉及勘查资本市场和勘查技术劳务市场。为了促进这些市场之间的高效、有序、便捷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特别是探矿权市场与勘查资本市场的融资中,中介的作用至关重要。比如:通过股市融资,需要股票经纪、股票或证券代理发行、股票包销等方面的专业公司提供服务;在公司合并、收购、资本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也需要专业咨询公司提供服务;从事矿业权交易,也需要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手段服务。这些中介的类型主要有地质咨询、财务咨询、矿业权评估、法律咨询和独立地质师等。
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怎么查看有没有过期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㈢ 矿业权交易的相关机构有哪些
矿业权交易的相关机构有:
(1)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我国是由国土资源部认定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2)储量评审机构,在矿业权市场中各矿业权项目的矿产储量必须是由储量认定机构提交的储量评估报告,以作为评估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参数和依据。
(3)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场),它是在各级地矿行政机关及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矿业权转让的交易场所,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完备的、公开的有形市场。
(4)市场监督机构,有政府组织如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另外还有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如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我国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成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㈣ 现在矿权交易是不是都必须通过各省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啊还允许个人交易最后进行矿权变更吗
根据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18_783428.htm《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所有矿业权交易,无论出让转让均需进场交易。但实务中,出让都会进场,因为是直接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但转让进场的很少。
㈤ 矿业权一级市场
根据市场理论,按照市场的集中程度,可以把市场分为三大类,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矿业权一级市场属第二类。它的主要特征是,在国内市场范围内,只存在矿业权的单一供给者——国家。
由于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而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要使用它,必须首先找到它,找矿属于探矿权。所以严格地说,探矿权不是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而是使用探矿区块空间土地的权利。由于这个空间有没有矿产资源是个未知数,所以探矿具有很大的自然风险。正因为如此,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来说,让渡这样的权利虽然具有垄断性,但不能要价过高。我国矿业法规规定,取得初始矿业权有3种方式:
(1)对找矿难度比较大的矿种的空白区块,实行登记在先的原则,只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即可从事找矿。
(2)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和存在级差投资收益的勘查区块,政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让渡矿业权。所谓级差投资收益,是指这样的区块比空白区块开展工作所节省的勘查投入。
(3)根据双方的协议和某种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协议让渡矿业权。
上述3种方式的交易统称为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因为反映的都是一种矿业权让渡的经济关系。其中,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让,严格来说已经不是一级市场,因为在形成这种矿业权之前,已经在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出资者之间发生了让渡,再次出让属于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的公平。但是,现在各级政府把自己掌控的矿业权统统作为一级市场处置。
㈥ 矿业权交易中心买矿需要什么流程
你好,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
㈦ 2.矿业权市场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
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
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
(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
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
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㈧ 什么是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市场是指因矿业权出让、转让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总和,包括矿业权交易的客体、主体和矿业权交易的媒介。
按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
出让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的总和。出让方式有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转让市场是指矿业权人通过出售、作价投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的总和。
㈨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矿业权管理不断规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
(1)新立矿业权数逐年下降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同比大幅下降。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部分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暂停受理新立煤矿探矿权和提高进入矿业门槛等政策,矿业权市场逐渐规范。
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明显减少。截至2011年底,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3.58万个,同比增长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许可证1309个,同比减少36.6%。与2007年相比,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增长了21.8%,新立勘查许可证减少了84.4%(图17)。
图19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