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与债券的异同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 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 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 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业发行,而债券国家,公共团体,都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经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会变动,盈利并不是固定的。
3、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5、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效力扩展阅读:
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⑵ 证券的含义是什么
证券
证券,是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证券市场
证券商品的交易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提供政府和企业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和长期资金。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隶属于长期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是其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交易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两者均由各自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
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①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客户。
②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③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以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核债券方可发行的一种制度。在证券发行注册中,公开说明书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真实并完全公开,否则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和出售其证券的公司向证券购买人说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证券的数量、价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该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全面和详尽,以便投资人能够对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并据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其内容除对发行涉及的基本问题发发行种类、数量、价格、股东权益、起止日期、认购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须详细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设置、经营内容、近年的财务状况等情况。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有明确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证券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②证券发行情况;③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证券在证交所交易的决议;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情况;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预测文件;⑥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
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包销
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底价签定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证券不能全部销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为资产归承销者所有或任其降价出售,自行承担损失。对承销者来说,包销所获丰厚,但风险很大,所以,在新发证券数额较大时,一般由几家承销人组成包销份额、包销收费水平、承担风险的方式等有多种确定方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银团包销方式最常见
⑶ 关于民法的条例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6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2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0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33贷款通则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6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47个体工商户条例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5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56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57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58最低工资规定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6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7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6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7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75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7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4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8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6工伤认定办法
9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0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5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0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0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09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1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1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1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7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26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3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38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39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14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141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1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4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145总会计师条例
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47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14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49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5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5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15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6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6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6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65物业管理条例
166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1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1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70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17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1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7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75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6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17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178婚姻登记条例
17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1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1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8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87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88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8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195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9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0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5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6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9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1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1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21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5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28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0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3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234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35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3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23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239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4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41储蓄管理条例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4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4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46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247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48拍卖管理办法
249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5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5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5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7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258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59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60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6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6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6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6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6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68典当管理办法
2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7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71企业财务通则
27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7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7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76失业保险条例
27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7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7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8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2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85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8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87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88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8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9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9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9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2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6基金会管理条例
297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9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9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0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304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305二手车交易规范
3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07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RC
308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09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310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1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1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3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18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3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20彩票管理条例
32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32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32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32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2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326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32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32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32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30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3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3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3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35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33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33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38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339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4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34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34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345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346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347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348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349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5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5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35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5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35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⑷ 证券的性质、特点和组成要素分别是什么
证券的定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证券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 证券] 是用来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证券市场] 证券商品的交易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提供政府和企业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和长期资金。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隶属于长期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是其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交易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两者均由各自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 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①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②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③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以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核债券方可发行的一种制度。在证券发行注册中,公开说明书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真实并完全公开,否则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和出售其证券的公司向证券购买人说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证券的数量、价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该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全面和详尽,以便投资人能够对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并据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其内容除对发行涉及的基本问题发发行种类、数量、价格、股东权益、起止日期、认购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须详细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设置、经营内容、近年的财务状况等情况。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有明确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证券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②证券发行情况;③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证券在证交所交易的决议;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情况;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预测文件;⑥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 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包销] 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底价签定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证券不能全部销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为资产归承销者所有或任其降价出售,自行承担损失。对承销者来说,包销所获丰厚,但风险很大,所以,在新发证券数额较大时,一般由几家承销人组成包销份额、包销收费水平、承担风险的方式等有多种确定方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银团包销方式最常见。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地方。 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能为企业从社会筹集和获得自有资本以及长期债务提供一种办法。其次,它能为各种投资提供清偿条件,从而鼓励储蓄者投资于股票,把资本有效地导向生产领 域。第三,它为股票持有人的胆略提供应有报酬,并使他们的资本转向新的事业,以促使风险资本工业的发展。第四,证券市场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网罗小额投资者从事经济发展的投资,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 配财富和所有权,以利于经济的稳定。 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大类。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证券的场所,它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 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公众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证券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为证券发行后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条件。证券交易市场分为两在类: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 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动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或称“初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在一级证券市场流通 的是企业和国家新发行的有价证券,这里场交易是占统治地位。在二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双前发行或补充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组织成员,在交易所内买卖的股票必须是经过批 准的挂牌投票,由于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费用较高,因而出现了挂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买卖的渠道。这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却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称为“第三市场”。另外,各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储蓄协会等专业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大机构和一些巨型公司愿出高价购买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从事各种股票、债券的买卖活动、这种方式的股票买卖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称为“第四市场”。
⑸ 什么是招股说明书
您好,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⑹ 对《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理解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应认定有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该《意见》也未将公民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作除外规定,事实上承认了这种借贷的效力。有人认为应确认无效。理由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为了防止脱离宏观控制和金融管理的资金体外循环,维护金融秩序,如允许企业与公民相互借贷,也容易导致同样的不良社会后果。还有人根据出借方的不同判断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即:凡公民借给企业资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确认为民间借贷,也就是说,这种公民借款给企业的行为有效;而企业借款给公民个人是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而应确认企业借贷给公民的行为无效,由于理解不同,对公民与企业借贷案件的实际处理也各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批复》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或公民的借贷而言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早就起草了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草案,但到目前为止,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只在该解释第六条中出现一次。按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特点是:公民始终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无可争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非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享有出借权。可以说,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财产权的表现。综观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全文,该解释并未将企业作为民间借贷出借方排除在外,也未将这种借贷规定为非法行为。因此,《批复》实际上是依据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性质。
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民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允许的形式。这四个条件中,最主要的是两条,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力的影响或强制下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因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必须区别开来,两者不能混淆。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在表现形式上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相似之处,如都有一定的期限、借款人都要付利息等,但企业向公民借款只能向特定的、少数的人借款,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企业只能因某些特殊的事由而向公民临时借款,不得是经营性行为;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如本企业职工生病、购买住房等,企业不能以此牟利;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数量只能是少量的,企业应当明了借款人的用途,借款人不得以借贷形式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由于现代金融体制和经济制度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是企业融资、投资的极为例外的情形,不应当成为一种主要的方式。
企业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信誉等原因向公民借款的情形相对较为普遍。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的情形各异,但其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应付企业临时急需。例如,企业在外地推销其产品,因所带资金不足而向某一公民借款。第二,向公民募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即集资。所谓集资,而如果仅凭行为人外部的意思表示就确认其行为的效力,不仅有可能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同时也可能达不到行为人的预期法律后果,更难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中,行为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公民与企业,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受借方,均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志,而没有欺诈、胁迫或其他违反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故此,《批复》首先强调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哪些情况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现实中,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借款人的情况极为罕见,而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出借人特别是公民被迫作为出借人的情况却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公民或企业出借自己的金钱给他人,很多时候并非其真实意志的体现。例如,企业以“入门费”等形式要求新进职工借款或附条件向职工集资时,可以推定职工“借”钱给企业就是违背了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公民借款给企业是否符合其真实意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公民即借款人本身的经济状况;二是公民与企业是否有某种形式的隶属关系;三是公民如不借款给企业是否给公民带来某种不利的后果;四是公民借款人能否取得不低于银行存款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借款给公民是否为其经营目的而定。现实中,有不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将企业的流动资金“借”给自己或其他相关人从事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营利活动,尽管打着借贷的旗号,但却违背了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是指企业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或公众或者聚集体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募集或者聚集所需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的法律、法律对企业或个人、团体进行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合法的集资活动有以下四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包括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二是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三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四是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等。除上述四种集资为合法集资外,其他的都是不合法集资即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权集资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集资;二是无权集资的企业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企业非法向社会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
与集资(借款)相对应的行为是出借款项(贷款),但一般而言,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企业大量借款给公民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如前所述,企业有权自主处分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但如果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实际上是发放贷款的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不论企业以何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都是违法行为即违法经营。
四、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处理
依《批复》,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借款人不仅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的利息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则按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整顿金融“三乱”问题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乱集资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⑺ 法的渊源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宪法性文件;
2、民商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法规;
3、行政法,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律法规;
4、刑法,包括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单行法律法规;
5、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说明:其他未述及的法律可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调整对象分别划归以上各部门法里。特别说明的现在通常所划分的经济法,实际可以从新认识,将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法律在制定法典过程中编纂到法典里,是民法的法律规范编入民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编入行政法。这样,可以避免混淆行政行为与经济性质的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追究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是经济行为通常是商事行为和经济宏观调控行为,在最初的法律词语里并没有将其纳入体系。现在不能因为需要就非得坚持在法律词语体系里使用经济行为这个词语。实际上,经济行为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因此,最好将其分解后分别纳入各自的法律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等等。
“法”姓
法姓起源
1、起源于战国时期。战国时,齐国成为田姓之国,以工姜姓、田姓本出妫姓,是禹王之后。齐国君主襄王名法章,秦国灭齐后,子孙为避免仇杀,不敢姓田,乃以其祖法章之名为姓,遂形成法姓。见《后汉书.法雄传》。
2、清代蒙古族人中的伍尧姓一族,来到中原,改为法氏。乾隆时,有个大文学家法式善,就是伍尧姓改姓法之一支的后代。
⑻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条件违反其他法律,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借款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和借款用途,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般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借款从事非法活动外,若借款人与贷款人一方是公民,则借贷合同有效。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可见,此类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 第二种情形,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三)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活动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但实践中对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投资于股市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形成纠纷后,不少法院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笔者倾向于法院这种认定,其理由是该资金确实用于股票投资;原则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而非限制性)规定;而且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后,当事人双方均不否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原则。当然这也存在着法律滞后问题,因而在认定上应根据具体案情谨慎处理。 第三种情形,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个人之间以炒股为资金用途的借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43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因此,第三类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在借贷合同及其附属监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因未谨慎履行义务,导致借款方无法依约偿还债务,则应对出借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与借款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证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赔偿的数额向借款方追偿。对于无效的融资合同及共同附属的监管合同,应根据三方过错确定承担损失的比例。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
⑼ 招股说明书是什么意思呢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内容构成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特点
1、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法定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并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审批。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依照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法定内容。
2、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引导性阅读文件:招股说明书内容详尽但不便于投资者阅读和了解,为增强招股文件的易解性,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和传达有关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应以有限数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说明书概要,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招股说明书概要约为1万字左右。
3、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非发售文件:根据现行规定,招股说明书概要标题下必须记载下列文字:“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者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虽然招股说明书概要并非发售文件,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⑽ 证券的性质、特点和组成要素是什么
证券的定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证券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
证券]
是用来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证券市场]
证券商品的交易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提供政府和企业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和长期资金。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隶属于长期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是其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交易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两者均由各自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
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①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②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③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以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核债券方可发行的一种制度。在证券发行注册中,公开说明书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真实并完全公开,否则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和出售其证券的公司向证券购买人说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证券的数量、价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该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全面和详尽,以便投资人能够对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并据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其内容除对发行涉及的基本问题发发行种类、数量、价格、股东权益、起止日期、认购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须详细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设置、经营内容、近年的财务状况等情况。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有明确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证券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②证券发行情况;③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证券在证交所交易的决议;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情况;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预测文件;⑥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
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包销]
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底价签定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证券不能全部销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为资产归承销者所有或任其降价出售,自行承担损失。对承销者来说,包销所获丰厚,但风险很大,所以,在新发证券数额较大时,一般由几家承销人组成包销份额、包销收费水平、承担风险的方式等有多种确定方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银团包销方式最常见。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地方。
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能为企业从社会筹集和获得自有资本以及长期债务提供一种办法。其次,它能为各种投资提供清偿条件,从而鼓励储蓄者投资于股票,把资本有效地导向生产领
域。第三,它为股票持有人的胆略提供应有报酬,并使他们的资本转向新的事业,以促使风险资本工业的发展。第四,证券市场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网罗小额投资者从事经济发展的投资,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
配财富和所有权,以利于经济的稳定。
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大类。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证券的场所,它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
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公众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证券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为证券发行后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条件。证券交易市场分为两在类: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
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动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或称“初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在一级证券市场流通
的是企业和国家新发行的有价证券,这里场交易是占统治地位。在二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双前发行或补充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组织成员,在交易所内买卖的股票必须是经过批
准的挂牌投票,由于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费用较高,因而出现了挂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买卖的渠道。这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却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称为“第三市场”。另外,各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储蓄协会等专业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大机构和一些巨型公司愿出高价购买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从事各种股票、债券的买卖活动、这种方式的股票买卖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称为“第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