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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收购粮食价格

发布时间:2021-07-18 17:40:42

1. 如何看待中国三大主粮收购价全线下跌

入秋以来,粮食主产区的玉米、小麦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跌。玉米价格最高跌幅相比去年达30%,而小麦在国庆前也经历了一轮断崖式下跌。目前,只有水稻收购价总体稳定,粮价下跌对粮食贸易环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今年国内粮食丰收,但农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粮价大跌可能导致农民收入直线下降。入秋以来,粮食主产区的玉米、小麦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跌。玉米价格下跌明显,农户价格平均下跌20%以上,最高跌幅相比去年达30%,而小麦在国庆前也经历了一轮断崖式下跌。目前,水稻收购价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较往年也有小的跌幅。粮价下跌对粮食贸易环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有市场分析人士称,三大主粮全线下挫在往年并不多见,国际低粮价与国内库存积压均被视为本轮粮价下跌的主要原因。今年粮食市场再度出现的“增产不增收”、“粮贱伤农”的现象,其带来的冲击将是多方面的,值得格外重视。
首先,粮价大跌直接影响了数亿农民的收入,有估计称,今年的粮价大跌可能导致千亿级的收入负增长,这对中国实现全面小康有直接影响。

其次,粮价大跌带来的农民收入减少不仅会影响到消费市场。
第三,粮价大跌会导致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下降,并可能引发第二年的粮食价格波动。

在这种局面下,中国粮价政策如何作为,需要谨慎为上。今年粮价大跌冲击市场,虽然有国际低粮价和国内库存积压的“偶然因素”,但国内粮价收购与补贴政策体系的缺陷,可能是不容忽视的机制性原因。

中国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粮食价格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放开后,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2004年、2006年起国家在主产区分别对稻谷、小麦两个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每年综合考虑粮食成本收益、供求情况、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等因素,确定小麦、稻谷各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并于作物播种前向社会发布,引导农民种植,促进粮食生产。新粮上市后,农民随行就市出售粮食,当主产区市场价格下跌较多、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国家指定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引导市场粮价合理回升。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2013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斤1.39元、1.12元,6年提高幅度分别为92%、57%。
从实际执行看,托市收购政策虽然保护了农民利益,但需要支付补贴,这种变相价格补贴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粮食销售的市场价格,扭曲了市场决定价格。在这种价格扭曲下,一是补贴成本高,大量国家财政补贴进入了收购企业和储备环节,农民直接受益不多;二是抬高了中下游粮食产业的加工成本,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去优化资源配置,整个中下游产业受到拖累,直接阻塞了农业全产业链条的畅通,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运行。
例如,黑龙江省由于粮食补贴混乱,致使今年上千家未被补贴粮食企业停产,大量粮食被国企以补贴后的高价源源不断地从农户处收入国储库,但加工企业不能以合理的价格拿到原粮,中储粮的仓库里却粮满为患,存在仓库里的粮食迟迟不能进入生产和消费环节。黑龙江规模以上88家大豆加工企业中,已有超过九成的企业停产。在玉米大省吉林省,民营的玉米加工龙头企业大成生化最近被迫停产,不得不由政府背景的地方国企接盘,这里面也有价格补贴政策的原因。
美国和欧盟对农业和农民都有巨额补贴,但他们的补贴会紧贴市场,而且补贴政策有系统性。欧盟的补贴政策分为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两种。价格支持是指欧盟范围之内要使用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市场价格在共同价格限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设定,一旦越出此范围,共同体就要进行干预使之回归设定范围。共同农业政策的价格机制由三部分组成: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农业直接补贴是按照不同地区每单位的生产量,来提供直接的货币补贴。
美国从1933年开始使用农产品补贴工具,80多年来农业补贴政策不断演化,一方面绕过WTO规则,另一方面平衡国内外价格关系,保证美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最大化。具体来看,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分为贷款差额补贴、直接收入补贴、反周期补贴、资源保育补贴和农产品贸易补贴五大类。2005年,美国的农业补贴金额达250亿美元,比2001年增加了68%。
如果比较补贴金额,中国花在粮食补贴和收储上的钱并不少。有统计称,现在中央财政每年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超过1万亿元,而粮食收储的成本一年也达到几千亿元。如此高的财政投入,却换不来农民从事农业收入的显著提高,以及一个运行顺利的农产品市场,为什么会这样?应该如何改革?这些问题无法回避。
总体来看,对于粮食价格下降导致农民减收,不能再按过去的方式,简单调整补贴了事,而应该进行以价格机制为主的系统改革。核心是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整补贴对象,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针对中国托市收购所带来的粮食市场价格严重扭曲,要推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护农民利益前提下,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
粮价大跌影响农民收入和消费,只是中国粮食价格政策问题的一个表现。围绕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中国需要谨慎、系统、但坚决地推进改革,以财政补贴的辅助手段,最终实现粮食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正常发展。

2. 中储粮的粮食怎么卖出去

一般是轮换期间,国家纪委、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联合下达出库任务,在网上拍卖

3. 情况反常“国家队”高价抢粮!今天玉米多少钱一斤

就在国家加强玉米市场调控,在东北接连定向投放玉米之际,上周,国内玉米价格出现高位回落,虽然下跌的幅度不是太大,但是政策调控对玉米行情的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然而,东北地区忽然传出了中储粮高价收购玉米的消息,本来是国家调控的,“国家队”又提价收粮,这样的动作在外人看来很是反常,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4. 中储粮一年四季都收粮食吗有没有做这一行的亲分享一下经验

一般不是的。中央直属库有收购任务才收购,是乱换收购和保护价收购。
其它储备库有的自己进行议价经营,自己根据市场进行

5. 想搞粮食收购的生意 需要哪些方面注意的问题 越详细越好 要弄个粮库收购然后卖粮食 谢谢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标准品的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和《工作方案》还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明确的是,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市、县组织收购处置。

0 2

最低收购价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 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0 3

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国有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随意减撤国有股权。

二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三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还有粮情检测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五是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

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0 4

委托收储库点是怎样确定的?

为确保收储库点的确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6. 2015年国家临时储备玉米收购价格计算方法

关于2014年东北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2014〕254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1)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2)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要与这两家企业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规模先分别按500万吨、100万吨掌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粮食仓储设施(含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建设计划的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对2013年已通过资格审核、开展临储粮收购业务、无违规行为,今年又投资扩建仓容的地方临储粮收购库点应优先考虑。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五)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1)露天储粮设施包括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三种形态,在确需露天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分库点露天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2)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部门。

三、收购资金和账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由其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独立贷款。其他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二)利息和费用。(1)费用标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利息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收储库点全额包干使用,计入库存成本。已享受2013年中央投资建设补助的40亿斤储粮罩棚项目不纳入本次搭建补助范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专项用于国家临储玉米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需要。(2)拨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中储粮总公司按与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支付代储利息费用补贴。其他补贴资金由中储粮总公司预拨付到中储粮分公司,由中储粮分公司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截留挪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要统一规范收储库点包括租赁收储点费用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一律支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的账户上。

(三)会计处理。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扣量形成的粮食应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四)统计处理。统计处理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期间,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下属收储库点要将统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总部,同时抄送中储粮分公司指定的直属库,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总部要将收购数量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进度由中储粮直属库统计上报,同时将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下属企业抄送的收购数量一并逐级上报总公司。中储粮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向上级机构报送收购数据时,要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当地相应省、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对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总部和中储粮直属库报送的数据核实无误后,汇总报送国家有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前5天收购数量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分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纺集团要在2015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收储库点要将国家临时收储玉米与企业自营玉米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数量应单独统计。有关省份和单位要鼓励、支持收购库点应用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尽量将收购信息与识别代码进行关联,并在出库时将识别代码与关联信息传递给接收企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份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验收环节。(1)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等级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玉米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存储。要及时开展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验收合格的玉米,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的部分,由中储粮总公司与两家企业总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并明确保管、出库责任;其他收储库点收储的玉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并建立质量档案。(3)各收储库点对今年收储的玉米要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4)对验收不合格的玉米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贷款企业要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玉米临时收储工作,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收购活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 粮 食 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4年11月25日

7. 粮食收购实际数量与金额和中储粮认可的数量与金额误差怎么做�

这样的问题是不宜公开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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