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企业能向国外的银行贷款么
可以的。 中国企业可以向国外企业贷款,外国企业也可以向中国企业贷款。中小企业在申请国外商业银行贷款之前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必须先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然后向国外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借款人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律师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外国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等。然后借贷双方就有关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偿还方法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公司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分期或一次提取贷款。
『贰』 我国商业银行境内分支行是否可以对境外注册企业发放贷款
也有可能是信用证啊,或者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吧。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银行只可能对在自己行里开户的公司放贷款,这样,就必须有境外注册企业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才能在银行开户。
所以,境内的银行是不可能直接对境外注册的企业发放贷款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叁』 内资企业可以向国外企业借款吗
企业间的借款是企业自主的行为,双方意愿所决定。
税法上明确规定若企业间拆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列支,其实就是在暗示企业间的拆借虽然是人民银行不鼓励的,但也非违法行为。因为违法所得或违法支出是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
所以,内资企业可以向国外企业借款。
至于结汇是不需要出示证明的,现在对于是否需要结汇是没有强制规定了,由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
结汇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售出外汇的过程。只需要向银行申请结汇即可。
『肆』 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否直接境外放款
可以 ,银行可直接放款,无须事前或事后登记,所接受的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回外汇管理答规定》,第四部分, 也无须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担保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伍』 中国银行贷款给外国公司是怎样的
建议直接到中国银行一级分行或总行办理房贷,可免去较长时间的报批手续,具体贷款的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陆』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柒』 国内企业如何境外贷款
1、银行内外合作,为国内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进行融资代付。
2、企业或股东在境外(含港澳)设立另一家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与银行合作跨境贸易融资。
3、牛X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和银行相关规定的条件,向银行申请境外筹资转贷款,或者与境外客户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合作、取得境外的进口卖方信贷或国际保理或金融租赁,或者世银、亚银及其属下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
『捌』 境内企业支付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贷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该分行未在国内设立经营机构 那么境内企业作为购买人应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玖』 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