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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式购回交易

发布时间:2021-08-12 22:08:35

A.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

你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在购回交易(含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情况下,客户应确保购回日14:00之前,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购回交易资金,且客户应于购回日14:00之前完成购回交易的委托。

B. 什么是约定购回

你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标的证券保存在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

C. 约定式购回,股权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这三种业务有什么区别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3)约定式购回交易扩展阅读:

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

参考资料:网络-融资融券

D.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因此,公司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区分为出售特定证券和购入特定证券两笔交易。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出售证券,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公司出售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公司再次购入证券时,经现金方式支付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再次购入债券的成本。

E.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利空吗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不意味着是利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控制履约风险。

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各类融资需求。该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广泛且准入门槛低,受众面广,资产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或企业,均可参与该项业务;

融资规模可大可小,融资期限可长可短,投资者可以实现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所融资金用途相对自由灵活,既可以用于中短期资金周转,也可以满足用于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等。

(5)约定式购回交易扩展阅读: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优势:

1、手续简单:客户只须与证券公司签署一次协议,协议期间可灵活交易。

2、交易效率高: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后,在正常交易时间下达指令,经交易所配对成交后,客户于T+2日即可获得资金;而质押融资等至少需1周时间。

3、融资效率高: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流通股权可融资金比率平均为50%,而质押融资等约在30%的水平。

4、融资成本较低:融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2%-3%,比典当(月息达到4%)、信托融资(年息在10%以上)更低。

5、资金使用灵活:资金可提取,用于生产经营和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限制较少;而银行、信托等通常有资金用途限制。

6、多种履约措施: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在股价下跌后,客户可灵活选择多种履约措施,保证交易的稳定性。

F.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该如何处理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因客户原因导致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二节 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6)约定式购回交易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上交所备案。

G.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一种什么业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 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 回的交易行为。

参与条件

开户时间无限制,开户手续齐全、有效、无不良记录等

客户证券总资产不低于250万元

交易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购回交易日发生标的证券停牌,购回交易不受影响,仍然正常进行。

交易期间,客户可根据实际的资金安排,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并按照实际 交易天数支付资金利息。

H. 什么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I. 请问什么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交易目的及形式:
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控制履约风险。

J.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 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 回的交易行为。
交易目的及形式
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控制履约风险。
参与条件
开户时间无限制,开户手续齐全、有效、无不良记录等
无资产规模限制
交易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购回交易日发生标的证券停牌,购回交易不受影响,仍然正常进行。
交易期间,客户可根据实际的资金安排,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并按照实际 交易天数支付资金利息。
业务背景
业务需求:持有股权的投资者希望在不放弃股票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短期资金融通,提高股权利用效率。
现行做法:质押股票,通过信托、银行、典当行等渠道获得资金,但面临融资效率低、融资成本高、操作不够灵活等问题。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通过回购交易方式,直接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可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参与设计实施,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属于标准化的场内交易工具。
业务优势
手续简单:客户只须与证券公司签署一次协议,协议期间可灵活交易。
交易效率高: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后,在正常交易时间下达指令,经交易所配对成交后,客户于T+2日即可获得资金;而质押融资等至少需1周时间。
融资效率高: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流通股权可融资金比率平均为50%,而质押融资等约在30%的水平。
融资成本较低:融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2%-3%,比典当(月息达到4%)、信托融资(年息在10%以上)更低。
资金使用灵活:资金可提取,用于生产经营和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限制较少;而银行、信托等通常有资金用途限制。
多种履约措施: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在股价下跌后,客户可灵活选择多种履约措施,保证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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