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价格改革的原因
水、电、气等涉及垄断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如果不进行价格改革,垄断壁垒就难以有效破除,多数生产者、消费者就难以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
❷ 2015年全国两会有哪些改革
口号改了!
上一届是 科学发展观,
这一届是 虚无缥缈的 中国梦。
两届政府的内容没有变化。
❸ 行研改革方向,价值立方
最近接触了一些卖方研究员的朋友,悲喜俱有,悲观者觉得分仓佣金竞争变得激烈,对未来几年的影响都是偏负面的,小的机构生存会越来越难,乐观者认为竞争生存下来的最后会变得越来越优秀;个人认为未来行研人员会进行分流,部分会去一些私募(私募过去不少人员质量是有待升级的),还有部分会去投融资分析岗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岗,最后理财子这些地方应该也是一个流向。
❹ 价格改革要把握哪些方面
农产品、电力、天然气、医药、铁路运输等领域的改革,都涉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又关系国计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领域的价格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关键在于坚定地把握住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脉搏。
——兜底线。价格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把保障民生放在首位。在出台电力、天然气、医疗服务等直接关系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时,坚持底线思维,配套制定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推公开。推进民主决策、公众参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客运等成本监审或定价办法,都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❺ 2015年有哪些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的措施
医药价格改革相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2.原卫生部、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规定: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四点意见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6.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
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要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
在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可授权县(市、区)级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7.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之间相互衔接。
深化医药价格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4.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调研及监管工作,确保改革后市场价格基本平稳。
❻ 十三五的财政改革方向有哪些
11月3日,新华社公开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而具体到财税体制改革,《建议》指出,未来五年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
此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以及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也被重点提及。
上述《决定》还指出了未来一段时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而这,也正是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内涵。
2016年我国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其中,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被重点提及。
在央地关系上,11月3日发布的《建议》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上,中央事权将适度加强,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将集中到中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将被明确。在分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基础上,再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
《建议》比较新的提法“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创新”和“绿色”理念相契合,未来财政支出将向这方面倾斜。
❼ 2015形势与政策中价格和税的体制改革有什么看法
根据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和节奏,新阶段均衡增长点有望逐步确立,明年增长预期目标确定为7%左右比较适宜。
在“三期叠加”的背景下,2011年以来,经济运行总体呈持续下行态势。2014年,受房地产转折性变化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底线思维,对短期经济波动表现出足够定力,对以改革促转型展现出较大决心,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和体制改革举措,经济运行基本平稳,全年经济增长处在预期目标区间。
根据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和节奏,新阶段均衡增长点有望逐步确立,明年增长预期目标确定为7%左右比较适宜。宏观政策应顺势而为,坚守底线,坚持速度服从质量,注重改革释放活力,为我国经济平稳转入新常态和“十三五”顺利开局奠定良好基础。
❽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_2015年第21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发展改革委卫 生 计 生 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2015年5月4日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解释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