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什么途径洗钱
1。洗钱的涵义及界定 “洗钱”一词源自英语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脏钱洗干净。关于洗钱的定义,各国都有其规定。美国的的洗钱罪定义为:任何或企图转移、运送、转让非法收入形成的货币票据及资金,或为了掩饰非法所得的来源、所在地、所有权而进行或企图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或者应当有理由知道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地得自或者通过交易来自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从事该犯罪收益的交易,或者接收、占有、隐瞒、处置、进口该犯罪收益的行为。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金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的定义是:洗钱是将毒品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入账”,对非法活动得来的钱财进行初期处置,通常是将黑钱存入银行;第二步“分账”,通过一系列的复杂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换、跨国转移资金等,来掩盖非法钱财的真实来源,掐断查账线索;第三步“整合”,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2。洗钱的基本方法 洗钱的方法多种多样,就目前所发现的洗钱方法包括: (1)化整为零,即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2)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即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3)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4)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5)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6)利用赌场、妓院、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如此多样的洗钱手段,不是孤立能够完成的,必须依靠各种各样的洗钱机构。3。洗钱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洗钱犯罪的两大趋势:(1)洗钱犯罪的专业化 洗钱犯罪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 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诸如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进一步参与洗钱活动。洗钱活动专业化趋势是为了降低洗钱的风险度,增加受益机会。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第一,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第二,更多地使用现代化技术;第三,增强洗钱投资过程的专业化程度。 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一些金融机构的专家参 与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犯罪组织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 金融专家、审计师等依赖性越来越强。目前在一些国家,如哥伦比亚,一些“审计师”、“经纪人” 以专门为犯罪组织洗钱为职业,为其处理洗钱事务。(2)洗钱犯罪的复杂化 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 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B. 请法律人士回答:嫌疑人被抓后发现犯罪所得赃款用于购买股票并作为融资融券保证金。
首先 公安机关的金融冻结是 直接冻结 像冻住一样 除了解冻 无法使用或者转移
就算是银行存款 在冻结期间 也是没有利息的 只有在解冻后再开始计算利息 冻结期间无利息
银行方面有这种说明的 详细情况请去银行询问
然后呢 冻结与犯罪相关的财产 就是由动产 变成不动产 不能移动 不能交易
由冻结开始停止一切活动 再由解冻开始重新计算一切相关行为
也就是说 犯罪分子 用赃款买股票 融资融券 属于犯罪行为 券商 没有权利强行平仓
原因就是被冻结 只有解冻后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 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由犯罪分子 赔偿
这里需要由券商对犯罪分子进行民事诉讼 追回损失 依据是合同法相关细则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D.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怎么处理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追缴和退赔,反还或没收,没收的财务一律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4)犯罪所得进行交易扩展阅读:
目前,我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1、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
2、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E.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 警察调查时已经退还赃款 会判刑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警察调查时已经退还赃款 ,不会被判刑。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
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本罪现在的表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犯罪所得进行交易扩展阅读
明知不良少年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仍两次低价收购。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永红罚金1万元。
马永红在汉寿县岩汪湖镇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2014年5月22日,刘某、陈某、马某(均未满16周岁)拿着10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到马永红店中销售。马永红在与刘某等人交谈中,得知刘某等人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
马永红见刘某等人年少无知,不知蓄电池价值,且急于出手,便以每块32元的价格将蓄电池收购。此外,经查,在2013年12月,马永红也曾以同样的价格从刘某、陈某、马某手中收购9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马永红手中追回蓄电池10块。经价格鉴定,马永红两次所收购的19块蓄电池价值共计6760元。
F. 进行贼赃买卖犯法吗
买卖贼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根据犯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G. 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赃吗
违法所得一般是案件当事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从这些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一律进行没收和追缴,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H. 买卖银行卡5张 隐瞒犯罪所得47000 非法获利500 检察院量刑10个月 有机会判缓刑吗
这个并非怕反应的因为你这个有切独赢的话5年以下的话,他绝对会怕,反应的不管你什么表现,他们也会帮你,怕反应的。
I. 非法交易买者有什么处罚
你是教唆犯是主犯,他是从犯,应该是杀人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对你的财产没有影响,这个是刑事案件。不过你那10万块钱由于是非法交易,法律不予支持,你
J. 假设:交易一对一进行。对方为违法犯罪所得物!那么,其嫌疑人供出收购人的行为是否被公安采纳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法律有规定如果是在正当的场所以合理的价钱购买的可认定为是合法所得,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