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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指引

发布时间:2021-04-03 04:48:04

㈠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临控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书面警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

(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

(三)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

(四)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权证理论价格是指根据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出的权证价格;价外权证是指认购(沽)权证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二)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三)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四)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四)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第九条 限制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第十条 出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冻结其资金账户;

(二)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

(三)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

(四)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

(六)提请立案稽查。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做出书面警示处理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警示。

第十二条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做出处理同时,还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简介

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各证券公司:
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结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我会全面展开了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并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等文件中针对自营业务的监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我会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公司还在积极探索改革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机制,但也有少数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报备账户、整改不力、继续违规增大持仓规模等问题。为推动证券公司改革证券自营机制、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一、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二、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三、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四、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及《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各项要求的证券公司,我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证监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㈢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㈣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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