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办抵押贷款吗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办抵押贷款,但须夫妻双方出面签字同意~
❷ 我房子名字是我媳妇,请问我能用做抵押贷款吗
您好,
不行的,
因为房产证是你妻子一个人的,要拿房产证作抵押必须是房主本人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❸ 房产证写一个名字夫妻可以贷款吗
可以办理,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办理按揭买房贷款的流程:
1、选择房产;
2、确认开发商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3、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4、签订购房合同。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
5、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6、签订楼宇按揭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7、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
8、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9、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10、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定期还款。
❹ 房产证上夫妻的名字想去掉一个,对方同意。但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能办理吗
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说明房产在抵押状态中,房管部门不给办理任何变动、不能办~
❺ 夫妻共同房产证单方可以拿去抵押贷款吗 – 安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这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
❻ 房产证的名字是丈夫的,妻子可以贷款不
不能。
产权人不是本人的名字是不能办理贷款手续的,如果想办理贷款的话需要产权人本人及配偶一起到银行申请贷款,不然只是单方去的话是办理不了的。
❼ 夫妻共同的房产,有一方的名字,有名字的一方私自做房产抵押贷款,抵押合同有效吗
有效,因为法院都是按章办事的,只要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他带上自己的有效的身份证就能做房产抵押了。
❽ 购房合同写的夫妻双方名字,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抵押贷款吗
只要买房出于善意且不知其为共有,合同有效。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无对抗效力,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虽然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也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能当然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为保障交易安全,新的物权法采公示对抗主义,丈夫名字不在房产部门登记,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如果卖方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买房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
❾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请问单独一方拿去抵押贷款能行吗
单独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贷款。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产权人都要同意,签字才能贷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9)房屋夫妻名字抵押贷款可以吗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