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基金 > 交易细则第六

交易细则第六

发布时间:2021-12-02 14:37:58

1. 商品期货交易细则

开仓就是开始一个交易,平仓就是了结一个交易
如果你预期价格上涨进行多头方向的操作,那么你进行多头开仓,在某一个价格时候,你需要了结交易,执行多头平仓,这就完成了看多交易
如果你预期价格下跌进行空头方向的操作,那么你进行空头开仓,在某一个价格时候,你需要了结交易,执行空头平仓,就完成了看空交易。

平今仓就是平仓的对象是今天日内的开仓,在当日了结交易,期货是T+0交易,当日的开仓可以在当日平仓了结。有的品种平今免手续费,只收开仓手续费,但是你留仓到第2天,平仓也需要交手续费了。

你后面的那些提问实在是看不懂。
有交易肯定就有涨跌的。同品种的不同月份的合约可能涨跌方向不一样,期货是反应远期价格的,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同一个品种的不同月份合约的方向背离,但这是短时间的,总体的大趋势还是相同的。

2. 挂牌交易的交易细则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3.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4. 科创板交易细则全文

4月11日上交所来网站上显示的是,木瓜自移动科创板已经进入问询阶段啦,同时木瓜移动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受理的第四家申请科创板的北京企业,前几天听说木瓜移动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募股募集11多亿元人民币,估值差不多47多亿呢。

5. 交易员的交易细则

一、主动性原则。
用自己的“主动”进出,把期货交易的风险(赢亏)控制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实现了期货赢亏由“自己说了算”!
二、微分化原则。
把赢利、亏损和持仓的时间都“微分化”(特别是亏损),都控制在价差的几元钱之内。持仓时间最长的,就几分钟;最短的,就2--3秒钟。果断进出,决不以任何理由长时间拖延持有亏损的单子。例如,小麦价从1730涨到1731,仅跳动1个价位(也就是涨了1元钱,这相当于股票涨了1分钱),超过小麦的交易手续费,你就要准备平仓。
三、独立性原则。
这一笔交易,它只是这一笔的,无论它是亏是赢,都与下一笔的交易毫不相关。你不能因为上一笔交易的盈亏或进出价格的高低,而影响到下一笔交易的果断进出。
四、客观性原则。
做当日短线,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头脑中事先就“主观”地认定了当日行情是涨(或是跌)。主观地认定今天只能做多或只能做空,这是短线炒手不能有的错误思维。
正确的做法是:不管基本面如何、消息面如何、主力是如何、价格是太高是太低、持单是赢是亏、技术指标是否背离等等,对这些都要统统不与理睬!你只能一心一意客观地“紧紧地跟随”当时盘面(眼前的)价格波动情况”做单。
五、赢亏相当原则。
“赢亏相当”是指,由于我们是“微分化交易”,因此我们每一笔交易的赚和赔的金额大体都会是相等的。我们之所以能赚钱,是靠“概率”来取胜的。假定我们的每一笔赚钱和每一笔赔钱是一样多,而我们当天共交易了100次,其中有70次是赚的,30次是赔的,那么我们的这一天就是赚了。每天只算总帐的盈亏。当然你最好能力争把每一笔交易的亏损数控制在上一笔交易的赢利数之内就更好了。换一句话说就是,假如你上一笔交易赚了20元,那么你这一笔的交易最大亏损额就只能是20元,还没有亏到20元,你就应该提前止损了。
六、停止交易原则。
也可能你今天一上来就交易的很不顺手,老是亏,连着几笔都是亏。那么当你亏到某个数时,一到这个数,你就坚决平仓关机走人,立即停止今天的任何交易。这个原则就可以帮助你绝对不会出现一天中连续的大赔。
七、亏损时不加仓不加量原则。
许多人在持有了亏损单的时候,不是采取立即“主动”退出的原则,而是用资金去“死扛”,并且还不断的加码。这是最愚蠢的做法!最后大赔或暴仓的大都是这些人!
八、单量相对稳定原则。
无论你的资金有多大,只做一个固定的手数。不要因交易顺手情况好就多做几手,看情况差就少做几手。
九、不持仓过夜的原则。
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也无论是否盈亏,每天一到收盘前,你都要一律“全部平仓”,无论赚赔,明天再说。这样你就可以把期货的隔夜大风险全都避开掉!你就可以轻轻松松地把输赢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上针对日内建议者,对于做波段或趋势的交易员必须
十、第一时间原则。
只在价格转向的第一时间入市。没有踏准节拍的、过了第一时间的就不追了。要耐心等待第二个转向点的机会。

6. 股票的交易细则

股票的交易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三点。双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上午9:15~9: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投资人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九点半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九点半时撮合,由集合竞价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 万一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股票的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加卖出都要收手续费. 买进加卖出佣金各为0.3%,上海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深圳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印花税:1‰ 国家收的税金。 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过户费。不足1元时收1元. 深圳不收过户费 上海 委托费5元(按每笔收费) 深圳不收委托费

7.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四十四条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四十七条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九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第五十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一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8.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30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交易市场在开具《出库通知单》4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资金全部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整精米率等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9.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六章 客户移仓

第六十三条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移仓。
第六十四条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
第六十五条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移仓的约定日期。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向相关会员提供移转清单,会员应当对移转清单进行核对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清单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七条在约定日结算后,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客户移仓手续。

阅读全文

与交易细则第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银行如何才能做信用贷款 浏览:835
微博光大银行理财 浏览:170
5g芯片概念股龙头股票 浏览:746
海外上市公司名录 浏览:936
境外资金投资金融机构 浏览:228
南京证券股票行情走势 浏览:834
2019年6月21日美元汇率 浏览:960
正源集团股东 浏览:200
融资难的原因一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缺乏服务 浏览:697
螺纹钢6至14价格 浏览:685
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汇操作流程 浏览:874
中国航信股东分红 浏览:904
海水上市公司 浏览:292
银行基金理财产品收益率怎么算的 浏览:750
08年危机后汇率 浏览:568
异能用杠杆炒期货的全部小说 浏览:999
华鑫期货ctp 浏览:738
瓦愣纸上市公司 浏览:575
今日小米股票价格走势 浏览:58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浏览: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