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有出让土地抵押贷款可以吗
一、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二、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三、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四、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五、根据抵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六、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七、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
❷ 这笔土地抵押款该向谁追讨
辽宁省铁岭联营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其22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后来由个人承包经营。1988年,联营公司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近360万元,其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2000年,联营公司与银行因还贷纠纷引起诉讼,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同年3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其经公证的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联营公司应立即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还贷。
2004年11月,铁岭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了这块土地使用权,并在报纸上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土地抵押双方没有到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土地抵押手续,直到土地拍卖成功,银行才聘请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他们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早在2000年3月就已经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判给了银行,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没给银行土地补偿,使银行受到巨大损失,要求政府给予不少于355万元的补偿。
银行的要求合理吗?土地的权属确定可以由法院裁定吗?怎样看待这起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国土资源部门该怎么办?辽宁省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 程万勇
答:我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有偿使用制度是以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为标志开始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是不能擅自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作抵押贷款的,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联营公司与银行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标的物进行抵押贷款。因此,1988年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不论从实体法上还是从程序法上讲,其标的物都不应该涉及联营公司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故该抵押贷款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可见本案的公证文书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199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可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前,根本就没有依法履行审查之责,未依法履行变卖程序,直接裁定联营公司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更错上加错。
但错误的判决、裁定未必就不能强制执行,因为这其中存在一个利害关系人是否放弃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如果利害关系人放弃异议权,则判决、裁定即便存在错误,法院也可以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强制执行自认为应当执行的诉讼标的。
但本案中并不涉及铁岭市人民政府需要行使异议权的问题。因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和银行的债权主张在诉讼中,存在五个方面的法律障碍:①铁岭市人民政府与联营公司之间在土地上是行政划拨法律关系,未经政府批准,联营公司对所使用的土地无法律意义上的处分权;②银行以联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标的物抵押贷款,并不涉及联营公司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铁岭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联营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有效;③强制执行裁定书,是发给联营公司的,并没有向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令;④银行和联营公司双方即便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权拒绝办理,所以,联营公司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未强制被变更前,依然受法律保护;⑤联营公司与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不是土地权属争议关系,银行根据法院强制联营公司立即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裁定书向政府主张土地补偿是概念不清、法律关系混乱。很清楚,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和银行的债权主张与铁岭市人民政府收回联营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总之,银行的法制意识淡薄,其将土地证和房产证扣押向联营公司贷款的行为,犯了法理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在诉讼过程中不断错过有利时机,风险当然自负。根据本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建议,银行可以联营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来信中说政府是依法收回了联营公司的土地,但没有说明联营公司这个单位是如何被处置的。是撤销了?还是改制了?如果是撤销,可按“谁撤销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主张债权;如果是改制,应在清产核资的债权债务公告阶段,向其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主张债权;如果联营公司目前已改制完毕,就只有向联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主管上级主张债权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❸ 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怎样办理
与
房产证
的抵押办理差不多,到你要办理贷款的银行办理即可。采纳回答会让你以后得到更多更好的热心回复。谢谢!
❹ 土地抵押贷款问题。我有一块儿国有建设用地,想拿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土地是300万每亩,但享受旧村改
具体你要去问银行,因为银行要评估的!还有这块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作抵押,因为他们是一个整体!
❺ 哪个银行可以用国有土地证贷款
银行都可以,国有土地证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 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❻ 铁岭市房屋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我们是成都地区的,抵押贷款,需要提供你的产权证,国土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给你做个参考 吧,各地应该都差不多 的
❼ 国有出让土地能抵押贷款吗
1、国有出让土地,可以做抵押贷款,只是各个银行的规定不一。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都可以,但是需要提供贷款去向。比如说购车(钱直接放给你提供购车证明的车行账户),购房(需要你去与房主去房管局签署买卖协议,公产房去津房置换办理)。
2、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❽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可以向银行贷款
可以,国有土地证是可以抵押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