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交易所全名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与期交所完成合并前,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前身是香港商品交易所,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香港商品交易所当时主要买卖的产品计有棉花期货、糖期货、黄豆期货及黄金期货。1985年5月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易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
1986年5月6日,期交所推出其旗舰产品 — 恒生指数期货;至今,恒指期货仍然是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产品市场最受欢迎的期货产品。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60家交易所参与者(当中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香港交易所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
香港交易所及其全资附属成员机构 —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 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为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作为于香港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结算所。随后,香港交易所邀请12家金融机构参与创始股东计划及成为场外结算公司创始股东。所有创始股东合共持有场外结算公司25%的已发行股本(以无投票权普通股方式持有),而香港交易所则持有余下75%的无投票权普通股。香港交易所将继续全数拥有场外结算公司的具投票权普通股。
场外结算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始提供场外衍生产品结算服务,其场外结算及交收系统亦同时投入运作,成为所有结算会员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中央结算对手。现时场外结算公司提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滙合约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场外结算所亦会在将来继续增加可结算衍生产品类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联交所及期交所在1999年9月27日各自举行股东大会,会上分别通过有关的协议计划,并于1999年10月11日获法院批准有关协议计划。两所及结算公司的合并于2000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合并后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上市。
在香港交易所进行合并及上市时,香港交易所的法定股本为20亿港元,分为20亿股,每股1.00港元;已发行股数为1,040,664,864股。
联交所股东合共获发747,84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联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联交所股东获发8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期交所股东则合共获发320,5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期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期交所股东获发1,393,5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香港交易所在联交所上市的过程中并无发行新股。
⑵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什么不同
大盘股一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盘股一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版市。有关证券市场的配置问题,权证监会表达了沪深两市各有侧重,共同发展的目标。大中型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盘股为主,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以小盘股为主,尤其重视中小企业板块。
⑶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
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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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
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有哪些
在上海证来交所上市的商业银行自共有14家,分别是:
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名称 A股代码 B股代码
601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88 -
60199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98 -
60132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28 -
60100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009 -
60116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9 -
601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39 -
60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98 -
60116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6 -
6000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5 -
6000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6 -
6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 -
60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288 -
6018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818 -
60137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377 -
⑻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的条件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⑼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清朝光绪末年(1891年)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在这两个交易所买卖的主要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发行的债券等。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
天津证券交易所在1952年关闭,旧中国的证券市场相继消失。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着重记住几个重要的时间和重的事件)
十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市场、发行、投资者和监管四个方面)
1、市场发展日益规范有序
(1)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
(2)股票发行方式不断改进;
(3)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渐规范。
2、证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合理
到2000年为止,我国发行的证券品种已涵盖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 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机构投资者的队伍逐渐壮大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培育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记住时间及其事件)
(3)其他机构投资者
从2000年9月8日开始,我国任何企业都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三类企业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三类企业入市)
4、监督手段法制化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199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
参考资料:《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学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