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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1-04-16 06:06:45

① 中国股市有哪些规则制度

2016年中国股市新规则
一、IPO新规实施:先上车再补票
2016年的A股市场不仅将有熔断机制的全面保护,许多交易新规也会从今天开始实施。首先变化的就是新股申购,2016年起申购新股将取消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将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中指出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中,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那在之后的6个月内将不能再参与新股申购。
二、交易规则改变:看盘可以“晚起”10分钟了!
另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交易新规是,从今天开始,股指期货的开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变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这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时间从今天开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闻: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2、《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3、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四、证监会: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②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

③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④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⑤ 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政府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系统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系统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通知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系统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⑥ 证券交易的规则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⑦ 中国股市的交易规则

涉及的政策较多,您可通过交易所的公告查询。

⑧ 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一)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0--9:25),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使高于开盘价的买单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单能够全部成交;⑵使开盘价下的买卖单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产生上述开盘参考价时,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目前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编辑本段](二)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目前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编辑本段](三)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1.基本交易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1)保证金交易规则。依据该规则,我国目前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2)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3)强制平仓规则。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4)逐日盯市规则。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2.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目前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编辑本段]3.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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