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转化为借款,违约金可以算着借款本金吗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因相应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少有争议。除此之外如买卖、建设施工等非借款类合同的逾期付款问题,在实务中分歧较大。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过高并请求减少时,法院应适用什么标准来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得超过其1.3倍(以下简称“1.3倍利率”);二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下简称“4倍利率”)的标准。由于不同标准下的利益差别大,法律适用根据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引起了很多问题,应当给予足够关注。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理由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从实务层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标准外,还有观点主张以金融机构存款或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以相应损失的1.3倍作为调整标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衡量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并作相应调整的前提。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带有浓厚的金融机构色彩。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资金来源、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导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较大差别的背景下,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进一步看,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关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的三个备选意见,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此,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标准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理由二: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一般认为,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是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处理的法理基础。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内容一是逾期利息标准有约从约、约定优先,但不能违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关金融信贷政策;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如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规定、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实务上参照该条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的通行做法,集中体现在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如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则规定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有约从约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等规定,参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标准。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权下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的应有路径。理由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因此,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此时,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以形成金融机构利息与民间借贷限制利息的二元参照体系,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从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可见一斑。
B. 贷款需存保证金在自己卡上才能放款吗
三千保证金是保证什么的?你办理的是什么贷款,为何需要保证金,如果是信用贷款,那么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你按时还利息,提前存在卡里面,通过银行止付的吗?如果不是,叫你直接转账到其账户的话,那么我劝你还是放弃吧。如果是保证贷款,那么保证贷款没有用资金来作为保证的贷款。如果是质押贷款,那么你需要花你贷款金额一倍的钱或固定资产到银行办理质押,同样的,银行会在期限内帮你办理止付手续。需要提供三千元保证金的现象,除了那种诈骗短信,我没有见过。希望你最好三思啊。。
C. 我贷款一万,他要我先转3000保证金,然后还要刷够20万的流水,这真的是真的吗
假的,这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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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请问对于贷款转保证金是否违规,是否有具体文件
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将贷款用于保证金,但是可以看贷款申请时是否如实写明贷款用途。
E. 客户的合同保证金转为货款是不是计借:其他应付款、贷:应收账款
此分录适合于业务发生后才确认的转入;如果:业务是在当月发生时就确认可以转为货款的话就应该:贷:主营业务收入
F. 贷款先要叫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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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我需要贷款,贷款2万,已经转了1千,说是什么保证金的,而且转的都是私人账户,现在还要求我转3000
传真无效,你已经上当了,不要再汇款!
H. 贷款时保证金想解冻需要带什么手续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业主应坚决抵制开发商的要求购房者交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揭保证金冻结啥意思?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意义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按揭”犹如一把双刃剑,虽然为开发商回流资金提供了一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已经点点滴滴渗透于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过程中。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银行随时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而引发的各方风险也会接踵而至。银行在按揭贷款的风险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时认为该保证金担保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风险最小化的建议双方风险最小的最好办法还是双方都有防范法律意识,采用有效措施完善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使风险完全掌控在自身的视野范围内,进而将风险降至最小化。完全避免风险或者置之不理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对金钱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做更进一步的解释,对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保证金质押方式予以认可并规范其操作形式。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分清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解决这类争执纠纷。按揭贷款保证金与购房者关系银行为设么要收取“贷款保证金”?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为了保证其资金安全,督促贷款人还款并把一定的风险转移给开发商。一旦发生贷款贷不下来、房产证办不下来、按揭人不按期交款等违约情况是可以酌情扣除保证金的。“贷款保证金”该谁出?既然贷款保证金吧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行为的更好落实,那这一笔钱理当由开发商出,而不是由业主出。开发商为什么要购房者交?一是开发商逃避责任,将贷款风险转嫁给我们;二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没钱交这笔保证金;遇到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交按揭贷款保证金该怎么办?了解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意义和作用以后,业主应坚决抵制开发商的要求购房者交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阅读:贷款的房子能抵押吗 有哪几种方式?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怎么还款比较合算按揭贷款提前还贷出现的问题 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大连按揭房再贷款申请办法与贷款基本要求
I. 有一个自称你们公司的给我贷款,然后让我转3000的保证金,后来又说再转3000,再后来又要4000
你一定是上当受骗了!记住有贷款需求,一定要咨询正规(银保监部门监管下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