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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量是衡量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9-26 06:52:09

1. 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交易报告量

2.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3. 大额交易报告

法律分析:大额交易报告是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

4.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反洗钱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4)交易报告量是衡量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反洗钱系统,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范洗钱风险而建的系统,通过一系列电脑和人工判断,揪出洗钱者的小辫子,然后上报给人行大大。

一、反洗钱系统依何而来?

洗钱的人总想千方百计把自己的黑钱合法化,例如你想给一个大领导送点钱,可是大领导要是直接收了你的钱存到账户上,被查起来给不了这笔钱合理的解释可咋办?所以人民的名义里吃面条的赵德汉处长只能大把的现金放到家里了。可是假如赵处长有个开高档服装店的小姨子,那么你直接到小姨子店里高消费,发票一开,小姨子的收入有理有据有节,你衣服也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这就是多了洗钱的环节。

当然人行大大绝对不会容忍洗钱的发生,所以不要想着把小姨子拉下水啦。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就是反洗钱系统建立的依据(人行大大要啥我就建啥)。

二、反洗钱系统的主要板块

(一)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风险评级板块

当你去银行开户的时候,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提供身份证,这就是人行大大要求银行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于此同时,你的信息也会进入到反洗钱系统进行电脑初评,给你一个高、中、低的风险评级。反洗钱系统的评级模型即根据人行的要求建立,综合考虑你的行业、所在地区、公司的主营业务等等。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电脑初评之后,根据日常交易、信息变化等等情况,银行还能够对你的评级进行调整,因此每一个客户对应着一个风险评级。

(二)客户、交易的筛选板块

当银行发现了洗钱的蛛丝马迹,就应该定期形成汇报,报告给人行大大的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那么,什么样子的案例需要上报?人行大大把上报案例划分为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根据管理办法中提供的大额标准,银行在反洗钱系统设计参数配置,那么当一笔交易进入到反洗钱系统,系统会直接进行筛选,形成大额案例。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案例的情况范围比较广泛,例如: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等等等等
相比于大额案例,可疑案例的申报除了反洗钱系统进行筛选和预警之外,还需要进行人工的二次判断,通过人工选择在系统内对于可疑案例进行上报或者排除。

例如,总是半夜或者凌晨在ATM上取现的人可能会被系统筛选为有赌博迹象,那么银行反洗钱人员在调查之后发现这个人就是爱梦游取钱而已,就可以排除此人的可疑案例,选择不上报给人行。

(三)案例的上报

大额案例和银行选择上报的可疑案例可以直接在系统中打包,报告到人行中备查。

除了以上功能之外,反洗钱系统中可以设置诸如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板块,以供人行检查或者银行内部的管理使用。

三、整体流程图概览

反洗钱系统的业务逻辑较为简单,主要所做的是大额/可疑案例的筛选和上报,其中的模型和参数设计根据人行的要求即可。

5. 大额资金交易的具体报告标准

1.境内转账交易:境内转账交易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为当天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含)以上或是外币10万美元(含)以上;
2.转账交易:转账交易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为当天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含)以上或是外币25万美元(含)以上;
3.现金收支:现金收支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为当天单笔或是累计的金额在人民币5万(含)以上或是外币1万美元(含)以上;
4.跨境转账交易:跨境转账交易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为当天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含)以上或是外币1万美元(含)以上
拓展资料: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6. 什么是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求答案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刘平)

7. 客户之前被报送过可以交易报告属于客户历史行为能不能作为反洗钱客户的评估因

如客户之前被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应考虑之前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时存在的可疑情况是否继续存续。如继续存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应每3个月持续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接续报告,直到该可疑交易情况结束。
另外,在评估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按照各个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打分。其中,对于3年内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和5年内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的分值不同。最后,当客户被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将其洗钱风险等级调为最高等级,并对其进行持续关注。

8. 什么是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

答:广晟期货番禺营业部的相关人士表示,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刘平)

9. 什么是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

答:广晟期货番禺营业部的相关人士表示,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刘平)

10. 可疑交易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疑交易标准如下:1、如果一天时间内个人支付、汇款存款交易的金额超过了五万元的则属于可疑交易;2、如果一企业的一天的资金流动量,包括转账汇款取款等交易超过200万的则属于可疑交易;3、如果企业一天内进行了大量的多次的与自己企业本身运营内容无关的交易则属于可疑交易。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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