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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英文版

发布时间:2024-02-04 19:05:43

A. !!!求关于股票的英文专用名词!

Accounts payable 应付帐款
Accounts receivable 应收帐款
Accrued interest 应计利息
Accredited Investors 合资格投资者;受信投资人
指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条例,可参与一般美国非公开(私募)发行的部份机构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
Accredit value 自然增长值
AC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DB 亚洲开发银行
ADR 美国存股证;美国预托收据; 美国存托凭证
[股市] 指由负责保管所存托外国股票的存托银行所发行一种表明持有人拥有多少外国股票(即存托股份)的收据。ADR一般以美元计价和进行交易,及被视为美国证券。对很多美国投资者而言,买卖ADR比买卖ADR所代表的股票更加方便、更流动、成本较低和容易。
大部份预托收据为ADR;但也可以指全球预托收(GDR) ,欧洲预托收据(EDR) 或国际预托收据(IDR) 。从法律和行政立场而言,所有预托收据具有同样的意义。
ADS 美国存托股份
Affiliated company 关联公司;联营公司
After-market 后市
[股市] 指某只新发行股票在定价和配置后的交易市场。市场参与者关注的是紧随的后市情况,即头几个交易日。有人把后市定义为股价稳定期,即发行结束后的30天。也有人认为后市应指稳定期过后的交易市况。然而,较为普遍的是把这段时期视为二级市场
AGM 周年大会
Agreement 协议;协定
All-or-none order 整批委托
Allocation 分配;配置
Allotment 配股
Alpha (Market Alpha) 阿尔法;预期市场可得收益水平
Alternative investment 另类投资
American Commodities Exchang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 美国存股证;美国预托收据;美国存托凭证 (简称“ADR ”参见ADR栏目)
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 美国存托股份
Amercian Stock Exchange 美国证券交易所
American style option 美式期权
Amex 美国证券交易所
Amortization 摊销
Amsterdam Stock Exchange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Annual General Meeting 周年大会
Antitrust 反垄断
APEC 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
Arbitrage 套利;套汇;套戥
Arbitration 仲裁
Arm's length transaction 公平交易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公司章程;组织细则
At-the-money option 平价期权;等价期权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
Asian bank syndication market 亚洲银团市场
Asian dollar bonds 亚洲美元债券
Asset Allocation 资产配置
Asset Management 资产管理
Asset swap 资产掉期
Assignment method 转让方法;指定分配方法
ASX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Auckland Stock Exchange 奥克兰证券交易所
Auction market 竞价市场
Authorized capital 法定股本;核准资本
Authorized fund 认可基金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授权代表
Australian Options Market 澳大利亚期权交易所
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Back-door listing 借壳上市
Back-end load 撤离费;后收费用
Back office 后勤办公室
Back to back FX agreement 背靠背外汇协议
Balance of trade 贸易平衡
Balance sheet 资产负债表
Balloon maturity 期末放气式偿还
Balloon payment 最末期大笔还清
Bank, Banker, Banking 银行;银行家;银行业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国际结算银行
Bankruptcy 破产
Base day 基准日
Base rate 基准利率
Basis point 基点;点子
Basis swap 基准掉期
Bear market 熊市;股市行情看淡
Bearer 持票人
Bearer stock 不记名股票
Behind-the-scene 未开拓市场
Below par 低于平值
Benchmark 比较基准
Beneficiary 受益人
Beta (Market beta) 贝他(系数);市场风险指数
Best practice 最佳做法
Bills department 押汇部
BIS 国际结算银行
Blackout period 封锁期
Block trade 大额交易;大宗买卖
Blue chips 蓝筹股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
Bona fide buyer 真诚买家
Bond market 债券市场,债市
Bonds 债券,债票
Bonus issue 派送红股
Bonus share 红股
Book value 帐面值
Bookbuilding 建立投资者购股意愿档案
[股市] 包销商用以定价一笔发行的方法。包销商在促销活动结束后把所收集的初步购股订单一一记下,然后根据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水平订定最终发行价。
Bookrunner 投资意愿建档人;帐簿管理人
[股市] 指负责为发行建立投资者购股意愿档案的银行,亦即负责为一笔发行组织承销、拟定不同市场的发行规模、执行促销活动、定价、配置和后市稳定工作的银行。
BOOT 建造;拥有;经营;转让
BOT 建造;经营;转让
Bottom line 底线;最低限度
Bottom-up 由下而上(方法)
Bounced cheque 空头支票
Bourse 股票交易所(法文)
BP (Basis Point) 基点
Brand management 品牌管理
Break-up fees 破除协议费用
Break-up valuation 破产清理价值评估
Breakeven point 收支平衡点
Bridging loan 临时贷款/过渡贷款
Broker, Broking,
Brokerage House 经纪;证券买卖;证券交易;证券行;经纪行
Brussels Stock Exchange 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
BSSM 建造/设备供应-服务/维修
Bubble economy 泡沫经济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建造、经营、转让
Build, Own, Operate and Transfer 建造;拥有;经营;转让
Build/Supply-Service/Maintain 建造/设备供应-服务/维修
Bull market 牛市;股市行情看涨
Bullets 不得赎回直至到期(债券结构之一)
Bullish 看涨; 看好行情
Bundesbank 德国联邦银行;德国央行
Business day 营业日
Business management 业务管理;商务管理;工商管理
Business studies 业务研究;商业研究
Buy-back 回购
Buy-side analyst 买方分析员
[股市]为机构投资者服务的股票研究分析员。
Buyer's credit 买方信贷(进口)
Buyout 收购;买入
By-law 细则;组织章程
CAC 巴黎CAC指数
CAGR 复合年增长率
Call-spread warrant 欧洲式跨价认股权证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
Call protection/provision 赎回保障/条款
Call warrant 认购认股权证
Callable bond 可赎回债券
Cap 上限
Capacity 生产能力;产能
CAPEX 资本支出
Capital Adequacy Ratio 资本充足比率
Capital base 资本金;资本基楚
Capital expenditure 资本支出
Capitalization >资本值
Capital markets 资本市场;资金市场
Capital raising 融资;筹集资金
Cash-settled warrant 现金认股权证
Cash earnings per share 每股现金盈利
Cash flow 现金流量
CCASS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D 存款证
CEDEL 世达国际结算系统(即欧洲货币市场结算系统)
Ceiling 上限
Ceiling-floor agreement 上下限协议
Central Clearing & Settlement System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EO 行政总栽;行政总监;首席执行官
Certificate of deposit 存款证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公司授权/委任书
CFO 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Change of domicile 迁册(公司更改注册地址)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交易所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hina banking 中国银行业
China Capital Markets 中国资本市场;中国资金市场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CICC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China privatization 中国民营化;中国私有化;中国私营化
China restructuring 中国重组;中国改组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中国证监会
China Stock Markets 中国股票市场;中国股市
Chinese Wall 中国墙
指投资银行部与销售部或交易人员之间的隔离,以防范敏感消息外泄,从而构成内幕交易
Claim 索偿
Clawback notification 回拨/增加本地公开发行份额通知
Clean price 洁净价
[债市] 指债券包含应计利息的现值
Closed-end fund 封闭式基金
Co-lead manager 副主承销;联席主承销
Collars 利率上下限
Co-manager 副承销商
Comfort letter 安慰函;告慰信(由会计师发出)
Commercial loan 商业贷款
Commercial paper 商业票据
Commission rebate 佣金回扣
Commodity Exchange, Inc. 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纽约)
Company finance 公司融资公司财务
Complex cash flow 复合现金流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 复合年增长率
Confidential pre-filing review 呈报前机密性审核
Confidential submission 机密呈交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保密协议
Conglomerate 集团/联合大企业/多业公司
Connected transaction 关联交易
Consideration 约定金额;代价;考虑因素
Constituent stock 成分股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 在建工程
Consumer Price Index 消费物价指数
Consumption 消费
Contingent liability 或有负债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合约性合作/合资经营
Controlling stake/interest 控股权/权益
Conventional cap 传统上限
Conversion of state assets into state shares 国家资产作价入股
Conversion premium 转换溢价
Conversion price 转换价
Converted net collections 转换后净收入
Convertible bonds 可转换债券;可换股债券
Convexity 债券凸性
[债市]用以量度某只债券的价格与收益关系的方法。存续期间变化比率。
COO 营运总监;首席营运官
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Corporate finance 企业融资
Corporate governance 企业管治;公司治理
Corporate vision 企业视野
Corporatization 公司化
Cost 成本
Cost overrun loans 成本垫支贷款
Counsel's opinion 法律顾问意见书
Counterparty credit exposure 对手的信贷风险
Coupon 票息;券息
[债市]发行人承诺会按面值年率计算,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直至到期日的债券利息。举例:假如债券的票息为10%,每年便按面值100元支付10元的利息,一般是分期每6个月(半年) 或3个月(每季) 派息一次。
Coupon rate 孳息率;票息
Coupon frequency 派息频率
[债市] 指债券每年派发利息的次(比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一次)
Covenant 契约
Covered warrant 备兑认股权证
CPI 消费物价指数
Credit facilities 信贷措施
Credit foncia amortization 抵押式摊还法
Credit line 备用信贷;信用额度
Credit rating 信用评级;信贷评级
Credit spread 债券息差
Creditwatch 债信观察
Cross currency interest rate swap 交叉货币利率掉期
CSR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urrency option 货币期权
Currency swap 货币掉期
Current account deficit 收支往来帐户赤字
Current/liquid ratio 流动比率
Customs & usages 惯例和用法
Custodian 保管机构;托管人
Cyclicality 周期
DAX 德国综合指数
Day count 日算
[债市] 用以计算债券到期前部份期间的应计利息和折现率的协议日数。
Day order 当日指令
Debt equity ratio 债资比率;股本负债率
Debt issuing vehicles 债务发行工具
Debt service coverage ratio 债务偿还比率
Default fine 违约罚金
Defaulting 违约;不履行义务
Deferred asset 递延资产
Deferred charges 递延费用;待摊费用
Deferred tax 递延税项
Deflation 通货紧缩;通缩
Deleveraged 削减头寸
Depreciation 折旧
Derivatives 派生产品;衍生产品;衍生金融投资工具
Deutsche Borse AG 德国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所
Deutsche Terminborse 德国期货交易所
Dilution 摊薄
Direct labor cost 直接劳动成本
Directors' undertakings 董事承诺
Dirty price 脏价
[债市] 指债券不包括应计利息的现值。
Disclosure 信息披露
Discount rate 折扣率;贴现率
Dishonoured cheque 空头支票
Dividend 股息
DJIA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Domesitc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国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
Double bottom/double dip 双底 (金融图表)
Dow Jones Instries Average Index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DQII 国内合资格机构投资者
Dragon bonds 小龙债券
Drawing expense in advance 预提费用
Dual currency bonds 双货币债券
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
指为了达成承销一笔证券发行的目的,针对某公司或企业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包括其面对的主要风险) 而进行的一个全面的调查。尽职调查一般可分为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两类。
Duration 存续期间
[债市] 测量某只债券由于收益变动而产生价格变动的方法。一种测算债券价格波幅相等于债券加权平均到期年期现金流的敏感性测量方法。
E-commerce 电子商务
E-tailers 网上零售商
Earning per share 每股盈利
EBITDA 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
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共体)
Emerging market 新兴市场
EMU 欧洲货币联盟
Engagement letter 委托书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环(境) 保(护)
Environmental waste 环境废物
EPS 每股盈利
Equity, Equities 股本,股权,股票
Equity cushion 股本作垫
EU 欧洲联盟(欧盟)
Eurodollar bonds 欧洲美元债券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
European Monetary Union 欧洲货币联盟
European Options Exchange 欧洲期权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
European style option 欧式期权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欧盟)
Ex-coupon 不附息票
Exotic option 第二代期权组合(设回报上或下限)
Exploitation license 采矿许可证
Exploitation right 采矿权
Exploration right 探矿权
Extendible bonds 可延期债券
Extraordinary item 非经常项目
Face value 面值
FEC 外汇券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Fee-Based Content 收费信息 (互联网)
Ficiary 信托人/信托机构
Ficiary ty 受信责任;诚信义务
Financial Advisor 财务顾问;融资顾问
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ion Permit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Financial forecast 财务预测
Financial Management 财务管理
Financial Markets, Financial Procts 金融市场;金融产品
Financial Services 金融服务
Fixed asset losses in suspense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Fixed income 固定收益;定息债券
Floating Rate Note 浮息票据
Floor 下限
Floor broker 出市经纪
Follow-on offering 后续发行
FOMC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外商投资企业
Foreign Exchange 外汇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peration Permit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 外汇券
Foreign exchange mortgage loan 外汇抵押贷款
Foreign exchange swap center 外汇调剂中心
Formulae Based Amortization 按公式计算的摊还方法
Forward Rate Agreement 远期利率协议
FRA 远期利率协议
Franchiser 项目招商人
Franchisor 特许专营受权公司
Frankfurt Stock Exchange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Free float 公众持股量
[股市] 指由机构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百分比
FRN 浮息票据
FTSE Index 伦敦金融时报指数 (又称富时指数)
Fund Management 基金管理
Futures 期货
FX 外汇
G&A 一般费用及行政费用
G7 七大工业国
GAAP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ateway 网关/国际关口局
GATT 关税及贸易从协定
GDP 国内生产总值
GDR 全球预托收据;全球存股证
Gearing ratio 运用倍数
General Acceptable Accounting Principle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 Trade 关税及贸易从协定
General &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一般费用及行政费用
General management 一般管理;综合管理
Global bearer warrant 全球不记名认股权证
Global coordinator 全球协调人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 全球预托证券;全球存股证
Global finance 全球金融;全球财务
Global financial firm/institution 全球金融公司/机构;世界性金融公司/机构
Global offering 全球发行
GNP 国民生产总值
Going public 上市;公开上市
Goodwill amortization 商誉价值摊销
Government Concessionary
& Soft Loan 政府特许及软性贷款
Greenshoe 绿鞋;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市] 超额配售是所有股票发行的一个重要元素,特别是对采用Bookbuilding销售方法的发行而言。包销发行成功主要归功于能争取到高于发行量的投资者需求。在这情况下,未能满足的需求会向后市寻求买入,从而有助实现强劲的价格表现和提高发行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为了让包销商能超额配售然后具有灵活度可从市场买回股份以有助稳定后市的交易价,发行人授予包销商greenshoe,一般相当于发行量的15%,让包销商有选择权可于定价日后30天 (稳定期) 内以发行价向发行人买入额外股份。额外股份只能用于配售给未获满足的超出发行量的投资者订单。超额配售选择权通常是股价在二级市场上升才被行使,不然的话,一般会通过从二级市场买回股票以填补超额销售的数量。
Gross domestic proct 国内生产总值
Gross national proct 国民生产总值
Gross profit 毛利润
Gross spread 总差额
[股市]也称为总佣金或总费用。发行总差额包含三个部份:承销费、经办费和销售特许佣金。
Group of Seven 七大工业国
Gun jumping 偷步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 Index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香港)
Hang Seng Index 恒生指数 (香港)
Hedge Fund 对冲基金;套保基金
Hedging 对冲; 套保
HIBOR 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HKFE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HKSAR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CC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KSE 香港证券交易所
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
Homepage 首页(互联网)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td.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terbank Offer Rate 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 Ltd.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香港证券交易所
HSCEI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香港)
HSI 恒生指数(恒指) (香港)
Hybrid cap 混合上限
IAS 国际会计准则
ICP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
Idle funds 闲置资金
IMF 国际货币基金
IMM 国际货币市场
Implicit deflator 隐性通货紧缩指数
Import quota 进口配额
Import tariff 进口关税
In-the-money 价内(期权)
Incentive site 鱼饵网点(互联网)
Income tax 所得税;入息税;薪俸税
Indemnification 赔偿
Indexed performance 指数表现
Indicative price 指示性价格
Instrail and Commercial Consolidated Tax 工商统一税
Information memoranm 资料备忘录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科技
Initial Conversion Premium 初次转换溢价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招股发行
Insider trading 内幕交易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机构投资者
Intangible asset 无形资产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知识产权
Interest Rate Swap 利率掉期
Intergovernmental loan 政府间贷款
Interim report 中期报告
Intermediary 中介机构; 中介人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国际会计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e 国际融资
International Market 国际市场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 国际货币市场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Trust & Investment Corp.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投公司)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
Internet presence 网上广告
Intrinsic value 内在价值
Inventory 存货;库存
Investment, Investing 投资
Investment advice, Investment advisor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Investment bank, Investment banking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服务
Investment grade 投资级
Investment research 投资研究
Investor Relations 投资者关系
IPO 初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招股
Investor Relations 投资者关系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消信用状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sued (and outstanding) shares 已发行股票
Issuer 发行人
IT 信息科技
ITIC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投公司)
Joint account 联名帐户;共同帐户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共同及连带责任
Joint global coordinator 联席全球协调人
Joint stock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Joint venture 合营企业;合资企业
Jointly operated mines 联办矿
Junior mortgage 次级按揭
Junk bond 垃圾债券
Korea Composite Index 韩国综合指数
Korea Stock Exchange 韩国证券交易所
Kuala Lumpur Stock Exchange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
L/C 信用状
LBO 杠杆买断交易;借贷融资收购
Lead manager 主承销;牵头经办人
Legal persons shares 法人股
Lender 贷款人
Letter of credit 信用状
Leverage = level of debt/equity 债务水平/比重
Leveraged Buy Out 杠杆买断交易;借贷融资收购
Leveraged rate 杠杆比率
LIBOR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en 扣押;扣押权;留置权
LIFFE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所
Limited recourse 有限追索权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联系汇率制度
Liquid investment 短期投资
Liquid Yield Option Note 流动收息权利票据
Liquidity 流动性;流动资金;变现能力
Liquidity ratio 速动比率
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
Litigation 诉讼
Local toll collecting highway infrastructure index 地方收费公路基楚设施指数
Lock-in 自然出现(条件)
Lock-out 自然消失(条件)
Lock-up 锁定;封锁
[股市]由发行公司或第三者供应方(如适用)作出承诺,在事先未取得承销商(包销商) 的同意前,不得进一步出售股份。封锁期一般是180天,但也可视乎情况而较长。
Lock-Up Agreement 锁定协议
London Commodity Exchange 伦敦商品交易所
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所
London Metal Exchange 伦敦金属交易所
London Stock Exchange 伦敦证券交易所
London Traded Options Market 伦敦期权市场
Long (position) 长仓;好仓;看涨
Long call 买入认购权;认购长仓
Long forward 买远期
Long put 买入认沽权;认购短仓
Long-term shareholding (loyalty) incentive 长期持股优惠
Long-term supply agreement 长期供应协议
Loose bond 短期买卖债券
Low-Budget Operation 小本经营
Loyalties 特许费
LSE 伦敦证券交易所
LTOM 伦敦期权市场
LYON 流动收息权利票据
M&A 合并与收购
Macroeconomic 宏观经济;总体经济
Madrid Stock Exchange 马德里证券交易所
Makati Stock Exchange 马卡地证券交易所
Make-Whole Call 以支付溢价为成本的提前还款权利
Make-Whole Provision >提前赎回补偿
Management Best Practice 管理最佳做法
Management Buy-Out, MBO 管理层买断交易;管理层收购
Management fee 经办费
[股市]经办费是支付给银行作为它们处理为准备和执行一笔发行所涉及的工作的报酬,包括设计发行结、组织承销团、准备文件和促销材料等。经办费的基本拆帐方法是按所承担的包销数量计算,认同了有较大包销承担的个别机构一般也承担较多的工作量。此外,设有支付予发行高级参与方的称之“praecipium” 的额外酬金。
Management Seminar, Management Tools 管理人员研讨会;管理工具
Manila Stock Exchange 马尼拉证券交易所
Marche a Terme International
de France 法国国际期货及期权市场
Marche des Options Negociables
de la Bourse de Paris 巴黎证券交易所期货市场
Margin [期货交易] 保证金;按金
Margin call 要求增补按金
Mark-to-market 按市值计价
Market Capitalization 市场资本值;市值
Market maker 报价商;市场庄家
Market order 市价委托
Market share 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
Marketable securities 有价证券
Marketing 促销;推介;营销
[股市] 首次公开招股(IPO) 的促销期包括有公司管理层参与向投资者宣传其投资故事的公司路演、和帐簿管理人向投资者收集订单的Bookbuilding销售活动。期内,经办银行和投资者双方间的销售和研究人员会定期进行对话。紧接发行前促销活动,促销期经过Bookbuilding程序和发行定价的完成而结束。
Material misstatement 重大失实陈述
MATIF 法国国际期货及期权市场
Mature market 成熟市场
Maturity 到期
[债市] 指债券或其它债务工具已到期并须支付总本金金额的日期
Medium and long term loans 中长期贷款
Medium Term Note 中期票据
Memoranm Of Understand

B.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第十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第十三条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C.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2
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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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4
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5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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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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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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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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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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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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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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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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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14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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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D. 香港的IPO受到那些 *** 部门监管 或是受那些机构监管

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基本资料
在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内,具雄厚实力的机构近年都会透过整合,以积极迎合各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中国香港交易所是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中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中国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中国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
随着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进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公司合并,中国香港交易所已于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中国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中国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
中国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扰丛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中国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中国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主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制订相关政策。
中国香港交易所提供广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后投资服务。属下的业务部门包括交易市场科、结算科、业务发展科、资讯服务部及资讯技术科均致力为投资者、市场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务。

监管与披露
在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旧有界限日趋模糊之际,中国香港交易所为监管规条注入灵活性,并积极支持创设崭新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香港交易所将致力履行本身职权,确保市场公平和有秩序地运作,以及审慎管理风险。无论任何时候,中国香港交易所都会以公众利益,特别是以投资大众的利益为行事的依归。
中国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构,再加上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管,令中国香港市场的运作更趋完善。我们的市场能够维持良好声誉,续创超卓成就,实有赖监管机构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
我们的监管灵活而富弹性、反应敏锐,且能为市场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发展潮流和各地投资者的需要;并适当地配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兴行消李仿业与国际金融市场惯例的转变。
时至今日,集资市场的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取向旨在确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务求让投资者可在充份获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a) 中国香港的监管架构
(i)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证监会的规管目标为: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为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拿纤为;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中国香港在金融方面稳定性。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摃捍式外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
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
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
(ii) 中国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交易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中国香港交易所拥有并营运中国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中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结算)、中国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iii) 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中国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联交所营运及维持中国香港股票市场,是监管联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亦是于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iv) 中国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中国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期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期交所营运及维持中国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v) 结算所 中国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均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中国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规限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于期交所进行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
(b) 市场监管
(i) 立法架构
目前,中国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ii) 交易权
根据法例,任何人士于中国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约买卖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定。
除此以外,据联交所及期交所颁布的规则规定,任何人士如欲于此二家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必须持有有关交易权。交易权赋予持有人可于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的权利。然而,单单持有交易权本身并不代表持有人获准于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实际买卖。要进行此等买卖,有关人士必须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包括须遵守一切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的规则)注册为其参与者。
联交所交易权及期交所交易权分别由联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不时订定的程序有偿发出。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联交所及期交所的规则规限下,向现有的交易权持有人购入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
中国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 - 中国香港交易所作为在本身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须由证监会监管,以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并确保中国香港交易所与受其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监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证监会的监管乃透过两套条文实施:(1)《主板上市规则》第38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6章与其他若干条文特别载有关于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部份,并订明中国香港交易所证券于联交所上市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在有利益冲突时证监会的权力及职能;(2)由证监会、中国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在2001年8月22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载列有关订约方彼此之间在下列事宜上的关系:

中国香港交易所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联交所就中国香港交易所的证券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证券执行规则的情况;证监会对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国香港交易所以及(倘出现利益冲突)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监察及规管;中国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及由中国香港交易所作为控制人的公司的利益,与该等公司恰当地履行监管职能的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及市场持正操作。,参考: ex/exchange/profile/profile_c & ex/rulereg/introreg/introreg_c,

E.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F.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第九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有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十六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应当全部转作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三章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一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G. 在华盛资本证券交易资金安全吗

挺安全的,多重保障。
1.华盛顿资本证券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一家持牌公司。中国复兴资本证券的香港股票交易由香港恒生基金有限公司保护,最高为150000港元。美国股票交易由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SIPC保护,最高保护50万美元,其实所有的投资都有风险,没有绝对的安全性,但有更多的安全性,你可以去比较一些证券交易平台,比如证券公司、华盛证券、阿特拉斯等,相比之下,这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平台。
2.华盛顿证券开户应当在证券公司办理,是安全的。有些朋友担心小型证券公司不安全,但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即使是最小的经纪公司也有数千亿美元。国家不会严格监督吗?同时,国家机构在设立证券公司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即使产生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它们充其量也与其他风险相结合。但这不会影响投资者,你也不会损失任何金钱或其他任何东西。
3.华盛顿资本证券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专营权。最近,新浪和微博对其进行了战略投资,因此其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中国香港存管银行、证券托管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券经纪公司也受到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和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保护。三重保障,投资股票除了赚取报酬外,资金安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前提当然是选择有牌照的经纪人。要看一家公司是否安全,最重要的是执照。
拓展资料:
香港的证券公司通常是有执照的,通常被称为有执照的公司。它严格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证券交易服务。华生资本证券一直致力于技术和金融的融合,为用户提供在香港和美国不断增长的投资和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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