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进口货物不要付汇,进口报关时按一般贸易进口的,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
我没有找到3-30万这一条款。
相对符合的也只有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条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但我个人认为你的行为并不造成任何坏的后果。外管局也是够阴的。
真的要罚你可以向海关申请改单,或者就直接付汇吧,到时候再通过其他途径让国外汇过来。
B. 进口货物能不对外付款吗。
可以不付款。银行是不管你付不付款的,只是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付不付款是受外管局管理的。付外汇是受限制的,如果你不付,只是拿着单证到外管局核销一下就可以。
C. 进口货物是不是一定外汇,不能在国外付现金
是的,正规的一般贸易进口,是要求具备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代理商,银行购汇后再付汇出去给国外账户,外汇是需要核销的,所以流程上是一定会有的
不过如果你一定要在国外付现金,也可以操作,通过自己的离岸公司,做平这笔账,或通过代理公司来处理,可追问,也可查看我信息,欢迎咨询,我司可处理
D. 进口付汇具体需要什么
进口付汇具体需要如下东西: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金额没有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进口付汇,主要是指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结案信息。
E. 进口产品直接转账不付外汇可以吗
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是境内人民币,对方提供的是进口商品,他们需要用外币在境外采购,那么,你们不支付外汇,他们的资金如何回笼?所以,这需要你们之间事先协商,然后再按约定的方式处理结算事宜。
F.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G. 我想知道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定要付汇吗
1.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您,进口货物,尤其是货物已经到港清关之后,是一定需要付汇的;
2.进口付汇有分电汇(T/T)和信用证(LC),
但总体来说,一般可以总结为:货到前汇付,还是货到后付汇;
这个是需要在中国外管的网站上面登记的;
3.根据你的情况,现在才提出这个问题,应该货物已经到港清关了,那么应该是属于货到后付汇了;进口报关单其中有一联是进口付汇联,你们公司需要凭这个去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4.如果是货到后90天内付外汇,你就直接凭进口报关单付汇联,联同合同等资料去银行办理付汇;如果是货到90天之后付款,还需要到网上去登记“进口延期付汇”
5.你付汇的对象应该是合同的卖方,银行在付汇的时候会很注重这个问题;付给其他人(你的代理商,可能会影响,除非你的进口合同是跟你的国外代理商签订的)
6.如果延期不付汇,外管局会查相关的情况,那么就不仅仅是这一笔业务受影响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