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账户汇外币吗
应该是可以的,只不过有相关制度,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关于其他外币资讯可关注汇通网FX678更多热点资讯啊!
⑵ 国内企业间 如何美元支付
建议你先跟你当地的银行咨询下操作方法。他们工作人员会详细告知你的,如果你公司或者国内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签订是进口合同,且结算货币是美元,那么,合作一方可以支付美元,因为货物在保税区,即货物还没有做进口报关,因此,从保税区进货等于是进口。
如果是境内的企业,是不能够收外币的,即国内(境内)企业之间不能够用外币结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非是进料加工企业之间对于进口的料件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结算才可以用外币结算。
另外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则可以接受美元,即如果A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向国内企事业支付外币做结算。
⑶ 保税区外企业可以向区内企业预付外币货款吗
境内的企业之间收付外汇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具备境内收取外汇的资格的公司才能够收取境内的外汇款,一般的外贸公司没有这个资格,只能收取来自境外的外汇款。
⑷ 请问,保税区企业付款到国内进出口企业美金,算境外付款吗可以出口退税退税吗
可以出口退税,保税区内的企业算是境外企业,所以,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对国内企业支付美元等外币。而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凭保税区内企业支付的收汇去做核销和退税。
出口到物流园区有出口退税联就能退税;如果是客户从物流园区进口,肯定是要付汇到在物流园区备案的境外公司账户的。
如果货物不入保税区,从工厂运到码头直接出口,所有结汇和退税的流程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贸易企业。
如果货物入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到境外,保税区不监管外汇,没有外管局,直接用出境清单和合同去银行就可以退税等,同于一般性企业。
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⑸ 付外汇给外国公司,怎么做比较方便
国内这样汇款的话,比较麻烦。
楼上2位都没把问题搞明白。
如果是小额的话,又是对国外的公户,国内汇的话,感觉只有从外贸公司走方便点。
其他方法的话,香港离岸帐号是个好方法
⑹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如果是在国外贸易,而不是国外企业在境内进行贸易,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是国外企业在境内贸易,则需要代扣代缴。
原因: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说:“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⑺ 境内外贸企业向境外账户支付外汇,请问是否有配额限制如果有,怎么规避
支付什么性质的款项呢?支付货款,没有金额限制,只要支付的金额不大于你提供给银行的合同、发票或者报关单的金额,都可以。支付资本金(境外投资)的话,需要按照商务部及外管局核定的金额汇出,其他性质的款,比如运费、咨询费等等,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协议、发票等等,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再提供国税局的完税证明,就可以汇出了。
⑻ 外币直接支付给境内外贸公司代购进口货物可以吗
这样做当然可以了。
要规避风险的话,就要和外贸公司签订正式的代理进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还有重要的是进行到什么程度付多少钱给外贸公司。
除此之外,外贸公司跟外商还要签订进口合同,最好加上你们,三方签订,对货值,交货时间,贸易方式等做好约定。
⑼ 中国境内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外币结算
与境外企业做生意,可以外币结算;与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做生意,外币结算必须经当地外管部门核准。
管理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作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