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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无必要使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结算所独立

发布时间:2021-06-22 12:14:26

期货交易中,最后是在结算所进行结算的,请问这个结算所是期货交易平台的还是国家设立的能具体说明一下吗

我想你是看期货书籍被误导的,现在国内编写的期货教材都是纸上谈兵,写书的人一点都不懂具体的期货交易,拿些早已过时的国外例子来忽悠读者。

国内的期货交易结算就在交易所进行,没有什么“期货结算所”。

而国外早期期货交易没有计算机,所以结算是很费力费时的,根本不可能做到盘中即时结算,各种数据比如持仓、结算价、盈亏等都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才能出来,所以就设置了专门的“结算所”来负责数据的结算和汇总。

而我国的期货交易一开始就采用了计算机系统,能做到盘中即时结算,因此也就不需要“期货结算所”了。

⑵ 期货交易所结算有什么作用

期货交易所结算的作用
1.充当交易对手,担保交易履约
交易所结算部对所有期货合约交易者起着第三方的作用,即结算部对每一个卖方会员来讲是买方,而对每一个买方会员来讲是卖方。对于交易所结算部本身来说,它每天的盈亏都是平衡的,这样,交易者都只与交易所结算部发生业务关系,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不为对方负有财务责任,而只对交易所结算部负责。由于期货买卖双方可以不必考虑交易对手是否履约而随意买卖合约,而作为交易对手第三方的交易所结算机构承担了保证使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全部责任,从而简化了结算手续,促进了交易,提高了交易效率。
2.计算期货交易的盈亏
期货交易者的交易完成之后,所有的成交信息都汇总至交易所结算部,结算部在核对的基础上,进行结算,计算出每个会员的盈亏情况,并反映在会员的保证金帐户中。交易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天的交易结果当天清算完成。
3.管理会员资金,控制市场风险
交易所结算机构管理所有会员的基础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以确保所有期货交易得以履行,保证期货市场的健全性和财务完整性。各交易所结算机构都实行严格的结算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制定了最低保证金标准,会员公司或其客户成交结算一张合约必须向交易所结算机构交纳最低保证金。同时,为了保证会员经纪公司的利益,经纪公司向其客户征收的保证金一般要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这样,有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保证了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防止造成巨额亏空和清算的混乱。我国的期货市场在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事件之后,各交易所都意识到加强结算制度和管理监控力度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关键。
4.监管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交易所一般不负责实际商品交割的全过程,而只是为需要交割现货的买卖双方制定交割细则,负责相应的帐目往来划转,在期货交易中,所有合约都必须通过对冲或进行实物交割来平仓了结。

⑶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什么清算制度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逐日清算制度。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通常都高于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在正常情况下,铜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5%,保证金收取比例为7%;国债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10%,交易所收取12%的保证金。显然,这样设置可以防止交易者当日将全部保证金损失完毕,从而完全失去保证能力。
交易者在开仓买卖期货合约时账户中必须有对应的保证金,否则无法开仓。此保证金可以称为开仓保证金。比如,某交易者在期货账户内有50万元资金。想买进铜期货合约,当时铜期货价格为55000元/吨,期货公司按1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买卖1手合约的保证金=55000×5×10%=27500元,意味着交易者最多可以开仓买卖18(50万元/2.75万元=18.18)手期货合约。
如果仅仅依靠对交易者开仓时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仍然会留下风险,因为如果在后面的交易日中,价格连续对交易者不利,累积下来的结果仍然可能使交易者的损失超过停板幅度,该怎么办?对此,期货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逐日清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所谓逐日清算,就是每天按照当日的结算价对交易者所拥有的头寸进行清算。如有盈利,将盈利划入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如有亏损,将亏损从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划走。如果交易者保证金账户上所剩余的资金低于应付保证金,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说明保证能力不足。按照规定,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消除该交易者违约的可能。
保证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结合在一起,筑成了一道强有力的防风险围墙,一百多年的期货实践证明,除了一些偶然性的特殊行情,如特大金融危机可能将这道围墙撞出个窟窿外,总体而言是坚固有效的。

⑷ 我国的期货结算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期货结算机构都是四家期货交易所的内部机构, 也就是有四家,分别是大商所期货结算机构、郑商所期货结算机构、上交所期货结算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

⑸ 关于期货交易和商品交易所的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期货合约到存续期结束,也就是交割时,都需要交割,无论是上还期交所的黄金、或者铜铝锌铅还是大商所的玉米,大豆等及郑商所的那些品种,只要在交割日还有持仓,你就要执行交割,因为期货就是标准化的供销合同,不执行交割就产生违约,你的持仓保证金就是履约保证金。但是中国内地是不允许个人投资者进行交割的,进入交割月,你的持仓必须平仓。
我个人认为上期所的黄金无论从交易报价连贯性还是从交易量及其它各方面都优于黄金交易所的T+D,而T+D的优势在于有夜盘交易,可以避免一些持仓隔夜的风险,虽然可以避免一些,但是毕竟T+D也不是参与全球市场,晚盘的交易量十分低,遇到大风险事件,还是没有太大的帮助。

第二个问题:渤商所是天津市政府办的一个现货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所,并不是类似上期、上商、大商、郑商这几个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商品交易所那样具有广泛的投资群体,而从性质上来说,渤商所和LME伦敦商品交易所的金属类似,LME交易所我们经常用来参考的是3个月交割的品种,就是LME(某品种)03,而不像其它交易所那样按月来划分合约,渤商所只是把LME的那个03换成每天连续交割的了,每天只要有提出交割的,就会进行多空合约配对交割,但是交易所多空对等,就是说1张空单肯定对应1张多单,很难出现某一方集体在某一日提出全部交割的可能,而同样的,渤商所也不允许个人参与交割,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渤商所的持仓可以是无限期的合约,只要对手盘没有申请全部交割。但是有些小品种由于持仓过小,确实存在逼仓的风险,这需要注意。
个人也可以投资渤商所品种,现在有为渤商所代理的经纪人,我接触过,渤商所大部分品种保证金是10%,从操作上来讲,和正常的期货品种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没有交割限制了,但逼仓风险却比正常的期货品种要大一点。

3。内地的电子盘和外盘的电子盘是不同的概念,部分外盘期货交易分为电子盘撮合交易和场内喊价形式,喊价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的延续,而中国内地的期货交易没有场内喊价,都是电子撮合交易,所以我们内地所说的电子盘和外盘的电子盘不同,内地所说的电子盘就是现货的电子盘撮合交易,一般都不是证监会所监管的,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是行业话语权比较大的一些机构组织的。
例如中国棉花网的棉花现货电子盘、广西糖网的糖现货电子盘、渤商所也应该属于这一个大的分类,那个热极一时的艺术品交易所也应该属于这个范畴的一个异类。电子盘一般都不接受个人投资者参与,多数都是面向现货商的买卖双方开通的,(除了那个艺术品交易所之外,这个交易所说实在的,我个人认为十分不靠谱),包括渤商所也不对个人开放,你只能通过渤商所的代理进行交易,而这些经纪人并不受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等机构所监管,出了问题确实有点隐患。

关于升贴水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按照渤商所为标准的,多数都按照本地的现货价格或者行业内比较有话语权的现货报价做比较,比如我们做沪铜期货经常使用上海长江金属现货报价作为升贴水参考,如果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我们称为贴水状态,说明现货跟价不积极,期货有回落倾向,而长江现货报价如果高于期货,我们称为升水状态,说明现货挺价,期货有上涨倾向,这当然只是一个最简单的倾向,并不是说现货升贴水就一定会决定期货的走势,分析师经常喜欢使用现货和期货间的升贴水状态作为判断市场的依据之一。

个人是不是需要投资现货交易,那就要看你个人的喜好了,我个人认为好像没有这个必要,既然有证监会所管理的商品交易所,那你不如只做期货就可以了,做现货对于个人来说也仅仅是投机交易,你不可能去参与现货流通,其实就投机性质都是一样的,何必去参与你本不是很了解的现货交易呢?。

我个人倒是推荐你参与外盘交易,但是你要注意一点,不要去找境外经纪公司的代理去操作,现在很多内地的期货公司都在香港有分公司或者合作的经纪公司,也多数都开通了外盘期货交易,虽然是半公开半掩盖的,毕竟这个业务是在开展了,我个人目前在4个期货公司都开立了外盘交易账户,这样可以多少避免一些内盘期货的隔夜风险,如果一旦出事,这些开户的期货公司可是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找人打官司也能找到人不是。

⑹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允许自然人参与什么期货交割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则无此限制。因此我国期货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参与所有商品期货的交割,只能参与金融期货交割。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实物交割两类: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核算交易双方买卖价格与到期日结算价格相比的差价盈亏,把盈亏部分分别结算到相应交易方,期间不涉及标的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卖方将相应货物按质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向交易所交付相应货款,履行期货合约。一般金融证券类期货合约以现金交易为主,商品期货合约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

⑺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有什么关系

交易所是一个期货交易的场所,他们规定可以交易哪些期货商品和一些规范,期货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个人和单位要通过期货公司这个平台才能参与到交易所的交易当中。

⑻ 期货交易所实行哪些结算制度

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

2、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
(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期货交易结算的组织形式
期货结算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公司,如伦敦结算所(LondonClcaringHouse)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另一种是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如日本、美国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以下统称“结算机构”)。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形式。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部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风险比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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