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发展中国家不受外汇管制约束
基本上是没有的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制并不完善,政府管理程度不高,是不能逃过外汇管制的
2. 外汇管制的其他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汇管制的主体
就是实施外汇管制的机构。各国一般都授权该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
2.外汇管制的客体
即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包括:
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
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
3.外汇管制的内容
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
对进口付汇的管制;②对出口收汇的管制;
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
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
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该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
的政策。
4.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
重点一般放在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此外,外汇管制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汇率的管理。汇率管制的中心内容是实行复汇率制度,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汇率调节和控制外汇收支。
3.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各国在建立本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权。其中心内容包括对本国货币性质的确定,汇率制度的选择以及外汇管制的实施等。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各国有权从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本国货币是否可以在国际间自由兑换以及可自由兑换的程度如何。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无须经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并在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等非贸易及资本转移等经济交往中作为支付手段广泛使用。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即实行有限的自由兑换,限制来自不同的方面:有从交易主体来划分,还有从交易项目来划分等等。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只有经本国外汇管制机关批准,本国货币才能按官司价向指定的银行兑换其他国家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汇率制度主要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关系,汇率波动的幅度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目前,各国选择的汇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型。
1.固定汇率制
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
法定汇率既可表现为单一汇率,即一国只有一种法定汇率,也可表现为复汇率,即一国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复汇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形式是规定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
(2)变相差别汇率。
2.浮动汇率制
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预为准,可将浮动汇率分为:
(1)自由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汇率上下浮动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汇率完全听凭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自行调整;
(2)管理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为了促使汇率向对本国有利的方向浮动,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最常用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包括黄金和外国货币在内的“外汇平准基金”。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汇管制的主体
就是实施外汇管制的机构。各国一般都授权本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
2.外汇管制的客体
即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包括:
(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
(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
3.外汇管制的内容
(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
对进口付汇的管制;②对出口收汇的管制;
(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
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
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
的政策。
(4)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
重点一般放在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此外,外汇管制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汇率的管理。汇率管制的中心内容是实行复汇率制度,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汇率调节和控制外汇收支。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 “布雷顿森林体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 崩溃。
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一)汇率安排
基金组织已经取消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的货币与黄金也已完全脱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暂时并存。
基金组织有权对各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现已批准了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1)重申会员国必须履行上述第3项合作义务;
(2)为对付会员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所造成的混乱,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3)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包括执行干预政策所使用的外汇发行国的利益。
(二)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核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取消外汇管制之后,就成为所谓的“第8条会员国”,该国货币即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14条磋商”。一俟情势许可,这些国家即应取消外汇管制。
对于各会员国外汇管制立法的适用问题,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第2节(B)项规定:如果当事人向任何会员国法院起诉,要求发履行汇兑契约,然而,该汇兑契约与契约所涉及的货币发行国依该协定所施选择外汇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受诉国法院得拒绝予以强制执行,不论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如何。
(三)金融资助
为了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斩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基金组织以特有的方式向各会员国提供金融资助。
1.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
借款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一项辅助来源。
此外,基金组织资金营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某些成员国的捐款、赠款和认缴的特种基金,也构成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
2.基金组织的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于1969年8月创立,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即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不是会员国通过贸易、投资等收入得来的,会员国在分得这项资产时,预先也无须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基金。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然而,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司方机构之间使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
(3)
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从1987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根据美元、西德马克(现为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等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是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还被用作国际民事责任索赔的计算标准。
4. 外汇管制的主客体
(一)外汇管制的主体
外汇管制的主体,是指外汇管制的执行者。这个主体,由中央银行、外汇管理机构和大商业银行充任。由于外汇管制是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个国家用政府名义制定外汇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汇管制权。主体随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外汇收支活动。
(二)外汇管制的客体
外汇管制的客体,是外汇管制执行者作用的对象,故又称为外汇管制的对象。具体分为人、物两大对象,此外,个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有些国家,是指依法成立的、并能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是指在本国境内长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依法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各企业、单位)和派驻外国的本国公民。是指长期居住或设在本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国短期逗留的人亦属非居民。还以地区作为管制对象,更多资料可以在福汇环球金汇进行了解。
1.以人为对象
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各国外汇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与法人按居住地区不同分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对居民的外汇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而管制较严,而对非居民则管制较宽。
2.以物为对象
主要是针对外汇。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银及其制成品等项目,都在管制范围内。
3.以地区为对象
一国在实施外汇管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区范围,那么这种管制将是无的放失或是毫无效应的。
目前,各国对外汇管制的地区对象,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一国外汇管制法令生效的范围(整个国家范围或国内局部地区);二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其宽严度亦视其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往来密切程度而定。对同一共同体或友好国家管制较松,反之则较严,甚至会施以绝对的管制。
5. 为何中国不放开外汇管制,而规定所有企业外贸所得必须到银行换成人民...
是避免外币在本国的市场内胡乱流通。
假如没管制,你拿着美元到商店去买东西,售货员卖不卖?你要拿日元去,售货员卖不卖?你要拿欧元、卢布、比索、越南盾去,售货员是不是还得背当天的汇率表?
不管制的话,交易难进行是一个因素,更麻烦的是,如果美元贬值了,那么拿美元的普通人,就要承担美元贬值的损失。有了外汇管制,国家替你承担这个风险。这样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经济学家组成的办公室,叫外汇管理办公室来运作,比起你个人,什么都不懂,也不看报表,没学过经济学管理,不那么容易亏钱。 要是就凭咱们老百姓一看金价涨就疯狂进,金价跌就不出手这种简单的操作水准,分散给老百姓,更亏钱。由懂行的人统一调配,可以亏的少点。
6.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客体
外汇市场监管的客体具体分为对人和对物的监管。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一般国家根据自然人和法人居住地的不同,把自然人和法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外汇管制国家以内居住和营业的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是指在外汇管制国家以外居住和营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管理在政策上是有差别的。多数国家对居民的监管较严,对非居民则较宽。物是指外汇及外汇资产。包括外国货币(钞票、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股票、息票等)以及其他在外汇收支中所使用的各种支付手段和外汇资产。一些国家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也列入监管对象之内。
7.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8. 为什么要外汇管制,不是要人民币国际化吗
保护本国货币啊,大家都看好美元,你让人民币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