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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外转外

发布时间:2021-07-11 18:50:20

『壹』 企业外资转内资后,外方所得股权转让金是不是要以外汇形式转入特定帐户

被内资收购后,外方转让股权的转让款项需要划到外方帐户。如果外方要求外币支付到境外,还需要办理相关外汇会出手续。同时转让行为需要缴纳税金。
单纯的外资转内资,没有政策要求说要专项审计。但如果涉及企业已经变更企业法人等情况,可能需要税务查账。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写的情况还不够清楚。

『贰』 外方股东将股权转让,受让方为中方,原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款如何汇出境外

我们公司和你们一样,外方转股权给中方,企业转内资,下周也要开始办理了。我咨询了当地外管局,股权转让款要经他们审批,填写一个单子购汇汇出境外,不可以人民币形式自行交割。仅供参考

『叁』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首先介绍企业概况(本次变更前的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从事主业、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股东都是谁,出资金额)。

申请变更的内容(如申请外汇登记变更),及变更事项的来龙去脉(原因,如因为增资或股权转让而变更),把增资或股权转让如何操作的描述一下(哪个股东增资,增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等或哪几个股东转让股权,转让多少股权,转让价格等)。

最后加一句套话:如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变更。如果涉及到金额,还要注明金额。

『肆』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或受外国投资者委托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算用途等股权购买款的结算申请和股份外汇登记申请)转账和汇兑托收)。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法人或者境内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2、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的,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户证明;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对价的,提供股权转让方出具的非货币性财产交付证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换)。

3、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6、商务部股权转让审批文件。

(4)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外转外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1、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当转让人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人为公司,所涉及的税费如下:

(1)企业在一般股权交易(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的有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应分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转让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性质收益。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质的收入。

『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情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柒』 请问外资转内资其实都是同一股东,外管的外汇款不汇出可以吗净资产审计和评估都要做吗

要做的,不可以不汇出,

『捌』 一家纯中资企业被外方收购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现在上海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需准备什么材料

这个要有批准证书、2家公司董事会决议

『玖』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已办好,另外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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