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给小弟解释一下什么是做市商。要求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先谢了。
说白了就是证券公司
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业务与服务
组织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外汇市场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为外汇市场调控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外汇市场组织运行。
会员构成: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可成为外汇市场会员。
交易方式: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会员可选择DDN、F.R或拨号上网等方式实现远程联网。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6:30。
交易品种: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的即期交易。
汇价形成:外汇市场每场交易产生开盘价、收盘价和加权平均价,人民币兑美元的加权平均价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作为第二日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价,银行据此公布人民币兑美元挂牌价。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实行会员管理,参与者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具有交易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交易中心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统一、高效的电子交易系统,该系统提供集中竞价与双边询价两种交易模式,支持人民币对九个外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的即期,人民币对七个外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的远期、掉期,人民币对五个外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的货币掉期和期权交易,以及九组外币对(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美元/新加坡元)的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同时还包括交易分析、数据直通处理和即时通讯工具等辅助功能。
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发布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人民币对欧元、英镑、港币、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英镑、港币、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做市商询价,将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日元、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
三、银行间本币市场
银行间本币市场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组成。通过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管理资金头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进行投资理财。在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的证券种类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币市场成员涵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金融机构。
交易中心负责为银行间本币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交易平台。由交易中心研发的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具有高效、安全、开放、易用等特点,适用多种本币交易产品和交易工具,适合多层次机构投资者,包含成员端前台系统、成员端中后台系统、数据接口系统、清算系统和场务管理系统等多个子系统。同时,交易中心还通过互联网站为金融机构提供拆借票据报价服务。
四、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2007年初以来,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计算、发布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Shibor是根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的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每个交易日,交易中心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北京时间上午11:30对外发布。 清算原则:外汇市场实行集中、双向、差额、一级的清算原则,由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集中为会员办理人民币、外汇资金收付净额的清算交割。
清算速度:外汇市场本、外币资金清算速度为T+1,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办理资金交割。
清算方式: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
清算备份:在北京备份中心建立实时清算备份系统。
交易中心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币、外币/外币即期竞价交易提供直接清算服务。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提供净额清算业务。该业务以多边净额清算为基础,并通过清算限额和保证金等风险管理措施,严格防范风险,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为本币市场成员提供间接清算服务。本币交易系统具有清算跟踪提示功能,系统自动提示会员在清算交割日收、付资金和债券情况。交易中心还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管理账户,为债券远期交易、买断式回购、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保证金集中管理服务。 交易中心坚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设安全、高效、可控的电子服务平台。经过多年努力,交易中心采用自主开发与项目外包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建设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本币交易系统、Shibor系统、统计系统、清算系统、风控系统、中国货币网等30余个电子系统。除交易终端和信息终端外,交易中心还提供报价、交易、实时行情发布、交易事后数据核对等接口,方便银行内部前中后台的直通处理。
交易中心在上海、北京双中心异地备份体系结构的基础上,发展为“两地三中心”的容灾系统,以上海张江为总中心,在北京建立异地灾备中心、在上海外滩建立同城灾备中心。为支持业务发展,保障信息系统满足市场需要,交易中心于2002年建立了数字认证中心,全面实施了网络系统的扩容改造,在重庆、大连、广州、青岛、汕头、深圳、天津和厦门八地设立网络中继站,所有成员会员除了可以通过上海总中心和北京备份中心接入交易中心网络外,还可以通过以上八地接入。经过网络扩容和本外币交易、信息、风险管理、监控等系统改造升级,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可扩展性明显提高,为加速实现全国统一联网和交易主体增加、交易量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交易中心在成立的十多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奠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的基础,交易中心正积极加快金融产品、工具创新,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推动外币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加强各业务领域的系统平台建设,倾力打造全新外汇交易系统,自主开发新一代本币交易风控系统,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构建快速反应的“一站式”服务体系等,努力提升交易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
③ 请解释一下人民币做市商的概念,谢谢。。
去年外汇交易政策变革最重要的环节在于,悄然推出了人民币做市商制度,尽管央行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解释。
一些金融专家指出,央行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这项关于交易方式的转变确立了人民币做市商制度。
此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集中授信、集中交易的实质是央行是中国外汇市场最大、也是唯一的做市商。为保持市场的正常交易,在市场短缺外币时,央行投放外币;反之,央行投放人民币。
但现在引进的双边授信和双边清算方式,允许市场交易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向市场上任何交易对手进行询价、交易,也就是说,在今后的双边交易中,无论在交易环节还是结算环节上都无须央行的介入。
不过,这些市场交易主体虽然将逐渐分担此前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的做市商职责,但还只是人民币做市商的雏形,他们的交易量最终仍要受央行授信额度的限制。
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员看来,随着非金融企业的介入,外汇充足的外贸企业将逐渐成为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甚至成为做市商。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很多大型外贸公司由于有充足的外汇,都成为外汇市场的做市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强调,在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之前,央行都将是中国外汇市场上最活跃的主体,“央行不会也不应该退出中国的外汇市场”。
人民币做市商制度启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及《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起,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方式。《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指引》明确了做市商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和对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内容。从《指引》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做市商资格,经核准后,履行做市义务,并接受定期评估。早在2002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就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在今年5月18日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对外币买卖市场时,也同时确立外币对做市商制度,但业内一直呼吁的人民币做市商制度并未推出,这也使得央行成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中事实上的唯一做市商。所谓即期询价交易,也就是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央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为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头寸,即期和远期询价交易时间同时延长至17∶30。银行间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是竞价交易方式,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而在即期询价交易推出之前的8月8日,央行决定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同时在远期外汇交易中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在8月15日远期外汇市场正式开通后,询价交易方式被正式采用。外汇局官员就此表示,做市商在提供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引入即期询价交易方式,则将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交易模式。
④ 外汇中,什么叫作市商
我觉得你可以了解下做市商和ECN的区别,做市商是内部对冲之后再把剩下的单子放在市场中消化,而ECN平台是直接将客户的单子放到大市场中自由竞价完成,这样客户的交易的点差就是最原始的银行报价。对于投资者而言,当然是选择ECN平台对自己有利,成本点差以及公平性都是这样,但是ECN平台大多是针对机构大资金客户,对资金量要求会高一点。
⑤ 外汇市场里面做投资买卖是干嘛的
若从交易技术层面、从市场交易规模等角度考察,10年来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和国际外汇市场的新发展相比,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由交易员分别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集中撮合成交,从技术层面应当说是符合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的趋势的;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也是连年翻番。但是,如果从市场制度发展的角度看、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外汇市场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新产品的创新等领域基本上没有新的进展,这种趋势尤其表现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定位等方面。从市场交易平台的角度看,外汇市场的平台应当是市场化的,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市场定位有待明确。在整个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承担什么职能,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外汇交易中心本身的发展,也影响到下一步外汇市场的发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成立初期采取的是会员制的组织体制,会员交纳会员费,并成立理事会,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市场中介色彩的自律性组织。随着10年来的发展,外汇交易中心的这种市场色彩反而在淡化,成为监管机构的直接下属机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起码这不能视为一种进步。从国际经验看,如何合理界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这类市场主体的职能和定位,往往成为影响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韩国外汇市场的发展看,韩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金融机构成立的一个自治委员会——汉城外汇市场委员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自律性组织,韩国的外汇经纪商、韩国银行和政府也参加了这个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了韩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在中国台湾省的外汇市场发展中,初期也有定位不清晰的外汇交易中心,成立后一直没有获得法律地位,这个交易中心由五家台湾的商业银行(台银、中国、第一、华南、彰化)组成,其他银行可以会员身份参加;随着台湾外汇市场的发展,交易中心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经纪商的功能,促进了交易中心的发展和台湾外汇市场的发展。可见,一个市场化的、定位明确的交易平台对于外汇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外汇市场上,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为了解市场的需求,能够对市场作出更为灵敏的反应,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商业银行引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运作,无疑有利于外汇市场的发展。从市场的交易竞争程度看,中央银行应当逐步降低大规模的持续直接市场干预,着手提高外汇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中央银行的大规模入市干预,此时市场的监管者和调控者被动地直接成为最大的交易主体,从中长期看不利于外汇市场效率的提高,也降低了外汇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也降低了中央银行进行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的灵活性和回旋的余地。从技术层面看,尽管近两年来外汇市场推出了欧元/人民币交易和外币拆借中介服务,交易时间延长,结售汇统计数据上网,但是在汇率政策方面事实上的钉住美元以及稳定的汇价、央行的大规模直接干预,使得市场参与者认为人民币汇率有政府担保,直接制约了外汇市场的发展。从市场主体的结构看,当前外汇市场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交易量在交易主体中的分布过于集中,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300多家会员中,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占据高度垄断地位,这种市场主体的同质性、交易分布的集中性可能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但是,因为商业银行交易行为的趋同性,以及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的交易的集中性,一方面使得中央银行有较大的被动入市干预的压力,同时也使得汇率形成的市场弹性有待提高。从国际经验看,中央银行对于外汇市场的干预应当是间接地通过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进行的,持续的大规模直接干预的成本实际上趋于上升。因此,中央银行逐步减少持续的直接干预,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是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中央银行入市干预,应当是在全面掌握市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来进行更有效率。市场竞争程度不高,同样还表现在市场流动性的缺乏方面。当前,中国外汇市场上除美元之外的交易品种缺乏流动性,直接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外汇市场中的一个规律是,流动性创造流动性。一个流动性好的产品会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交易,机构的参与反过来又增加了该产品的流动性。从当前的市场环境看,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是推动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在放开双边交易的条件下,有条件引入做市商制度。经过批准的做市商银行在规定的做市限额内,根据自己的判断,连续报出愿意买卖外汇的价格和金额,提供市场流动性,而不必强调有真实的结售汇背景。同时,还应当吸收更多的市场主体,如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尝试进行货币经纪公司的试点;逐步放开实需原则的限制,在增加具有不同交易动机的交易主体基础上,允许市场参与者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无实需背景的金融交易。从市场主体结构看,应当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改变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前的外汇市场结构中的被动地位无论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交易的集中化和非中介化,大型的银行越来越主导整个外汇市场的运作过程。与此同时,一大批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参与程度在提高,这些客户在国内的网络较小,但是因为其参与国际业务的经验较少,信用评级较低,难以通过国际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希望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构建的平台进行交易来轧平头寸。目前,对应于银行结售汇柜台的主要交易品种,银行间市场有四种货币,都是外币兑人民币报价。此时容易出现不同外币之间的交叉汇率、和国际外汇市场之间汇率的差别,一些能够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的大银行,往往会把国内市场流动性较高的美元的交易放在国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而把相应的欧元、日元和港币头寸都通过国外市场转换为美元的头寸,中小金融机构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内外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因此,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当在控制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将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当前,为了改变中小金融机构的这种被动的市场格局,既可以考虑推出美元兑欧元等交叉盘的报价,也可以改变现有的报价方式,将四种货币的交易基准价格统一为美元的基准价格,其他主要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价格由美元基准价格和国际外汇市场美元和主要国际货币之间的价格进行套算。从市场功能定位看,应当推动当前的外汇市场从以实需为基础的结售汇头寸的平补市场,逐步转化为同时覆盖实需交易和金融性交易的外汇市场在当前的资本管制条件下,基于交易的实需原则,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结售汇头寸的平补市场,主要是配合结售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平衡结售汇交易产生的头寸。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商业银行不是基于商业需要或赢利的目的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其交易行为是为了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规定。当市场供求出现不平衡时,中央银行只能被动入市买卖外汇。反观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和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交易目的,进入外汇市场交易,实需性需求的比率实际上趋于下降,而金融性交易的交易量占市场总的交易量已经超过70%,因此,逐步改革结售汇制度,谨慎地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扩大外汇市场的金融性交易,是提高当前外汇市场活跃程度的重要方向之一。与市场功能定位相对应的一个问题是,当前从市场产品结构看,应逐步推出以银行间远期交易为代表的新交易品种。目前国内外汇市场只有四个即期交易品种,缺乏远期交易等交易品种。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四家银行只能通过即期市场和拆借市场进行平盘,银行间外汇市场缺乏远期交易市场,汇率形成仅基于当前的外汇供求,难以迅速反映市场对未来汇率的预期。因此,应积极拓展包括远期和外币货币对在内的新的交易品种。有关国际经验表明,只要有现实的避险交易的需求,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避险交易的品种,只不过在不同的管制条件下,这些新品种究竟是在在岸的市场,还是在离岸的市场而已。目前在香港以及海外市场,有关人民币的远期交易十分活跃,对于中国在岸市场的远期交易的发展也是一个外部的推动力。目前我国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仅限于零售市场上的远期外汇业务,内容仅包括进出口贸易避险和还本付息避险,完全以实需为原则。应当逐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交易,并为未来退出调期、期货、期权等业务提供经验。与此相对照,也可以推出商业银行的远期头寸管理,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建立相应的远期业务平盘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远期外汇避险机制。
⑥ 中国外汇市场在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完善之处越详细越好!急急急!考试用!
中国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清华大学海外中国MPA资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和宏观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汇率制度的选择左右外汇市场的发展,而外汇市场的发展又影响汇率制度的运行。中国外汇市场目前还很不发达,在人民币走向浮动汇率制的过程中,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流动性。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告别了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地区分割的外汇调剂市场,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市场主要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后者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联网的外汇交易系统为载体,是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中央银行参与其间的交易,对汇率进行调控。与外汇调剂市场相比,银行间市场尽管有了很大的飞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1.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市场交易量小。2002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年交易量为971.9亿美元,只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六分之一。这不但无法与发达市场相比,而且远远低于周边许多小国的水平。以2001年4月为例,外汇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仅为1.9亿美元,而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分别为10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BIS,2002)。
第二,市场高度集中。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国银行2002年卖出的外汇占市场卖出外汇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现有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中央银行是市场上的“超级交易商”,成为中国银行最主要的交易对手(下文将具体说明)。未来,即使外汇交易主体有所增加,但一两家大银行在市场上垄断地位的状况也可能继续存在,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auction)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在,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连续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汇率波动可能较大。
第四,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只有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的即期交易,尚无远期(forward)、互换(swap)、期权(option)、期货(futures)等交易品种。这与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状况有根本差异。2001年,在传统的国际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日均1310亿美元,外汇互换日均6560亿美元。此外,场外衍生外汇交易日均达8530亿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汇交易日均不过3870亿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风险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交易员必须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场所进行外汇买卖,银行间市场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这种市场形态常见于中央银行居绝对主导地位、采用竞价交易的外汇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集中交易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体的需要等。
与集中交易相对应,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本外币的集中清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承担清算风险。未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高和人民币真正走向浮动汇率制以后,交易主体及其外汇头寸都将迅速增多,一些实力较强的交易主体可能因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陷入危机。此外,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由该中心承担清算风险。实际上就是由人民银行承担风险,这导致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风险结束,可能进行大量的高风险交易。其结果,外汇交易中心和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
2.人民币汇率超稳定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之所以不发达,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币可兑换程度还不高,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汇,外汇市场缺乏真正的投资主体和交易主体;另一方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也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开始,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波动很少,这对外汇市场发展有较大影响。在浮动汇率制下,不论汇率是自由浮动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较小,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高。在汇率弹性较小的情况下,汇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愿,外汇市场的发展受到限制,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低。在中国,由于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的比例管理,企业必须将规定限额以外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出售。近年来,中国外汇收支持续顺差,企业结汇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的数量都急剧增加。由于广大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买卖外汇,导致市场上供求严重失衡,人民币汇率面临一定的升值压力。为维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得不大量收购外汇,导致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买家,其操作直接决定人民币汇率的 水平。
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超稳定的情况下,政府(中央银行)过多地介入市场运行,直接导致上述外汇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外汇市场的功能仅限于为银行调整其结售汇头寸服务,各类经济主体无法通过外汇市场满足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量就难以大幅度增加。由于外汇资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场机制进行分配,而竞价交易又是可资利用的较简单、直接的方式,因此,无需采用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形成真实市场价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汇资源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相应地负责集中清算,导致清算风险集中。在无需承担清算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没有动力通过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制约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总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人民币汇率超稳定安排的产物,也是为这一制度安排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走向浮动汇率制。[2]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应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二、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汇管理部门接连推出了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外币同业拆借;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从中国银行推广到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上限;建立外汇市场报价、成交等实时监测系统,等等。但总的来看,银行间外汇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要求。预计,随着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的提高,企业和个人支配外汇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市场的潜在参与者将越来越多,为外汇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下仅就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增加交易主体,促进公平竞争
一是培育更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上主要的交易主体。应进一步允许国外大银行投资入股,加快境内中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发展其外汇业务,改变一两家银行在外汇市场居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尽管外汇市场通常被称为银行间市场,但从国际经验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大。据国际清算银行2001年的抽样调查,与1998年相比,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上,银行间交易的比重从64%降至59%,银行与非金融企业的交易从17%降至13%。相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的比重从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外汇交易量急剧扩大(BIS,2002)。
从中国的情况看,部分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望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新兴力量。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防止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应适当分流银行储蓄,大力培育商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同时,在渐进、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境内资金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的出资和获取收益都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额度内,由QDII集中办理购汇和结汇。尽管投资的汇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为了提高投资绩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QDII将有动力规避境外投资的汇率风险。因此,应允许它们进入外汇市场,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将有利于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提高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了增加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应允许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拆借。
三是允许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保留外汇的限制大大放松甚至取消后,应允许少数大企业直接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和规避外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引进货币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专门进行外汇买卖,它们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头寸,随时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有些交易商还可成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诺按照事先设定的买卖双向报价进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实际的外汇供给或需求的限制。例如,当某一客户需要外汇时,即使其它客户没有剩余的外汇或不愿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购买。除与客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需要外,为了调整外汇头寸,交易商之间还可进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汇市场上,约85%的即期外汇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间进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使交易能够连续进行,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二是交易商不断根据市场预期和得到的指令调整报价,彼此间的竞争使买卖价差趋于缩小,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三是减少本币外义有效汇率的波动,一项针对8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研究己证实这一点(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过各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的需要,促进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上述优点,允许本币汇率具有一定弹性的经济体普遍采用交易商制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5个本币具有相当弹性的基金成员中,只采用竞价交易的仅占4%,只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占44%,同时采用竞价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占48%(IMF,2001)。随着中国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加,应适时引入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外汇市场可同时存在多个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够与竞价交易并行不悖。例如,交易商与中央银行的交易仍可通过单向的外汇竞价进行。
在中国外汇市场还很不发达,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是真正按照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等标准选择交易商,不搞行政审批和对某种类型的所有制机构进行政策倾斜。二是作为一项扶持政策,中央银行一般只与交易商进行外汇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场份额。三是只要人民币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中央银行就不必入市干预,淡化中央银行“超级交易商”的色彩,拓宽交易商制度的发展空间。四是适当扶持实力较弱的交易商,尽快形成的局面。为了防止有的银行凭借超强的外汇资金实力垄断外汇市场,必要时中央银行可适当向其它几个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动性,弥补其资金头寸的一时不足。当然,这些交易商应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借款必须以国债或中央银行发行的融资券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控交易商的交易状况和货币头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变动,头寸敞口不能突破规定的限额。在工业化国家,外汇交易商的头寸敞口上限一般为资本金的15%-20%,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取消这一限制,改为监控银行整体的风险状况(Mitchem,1998)。但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外汇头寸敞口限额仍普遍存在,一般为其资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实证研究表明,采取银行货币头寸敞口限制,有助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本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动(IMF,2003)。总之,中国应制定外汇交易商的头寸口敞口限额,该限制可随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松。
3.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增加避险工具
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但远期外汇业务还仅限于银行与客户的零售市场。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和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应在发展即期外汇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远期结售汇试点,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开发外汇远期、货币互换、期货和期权等金融避险工具。
初期阶段,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应坚持实需原则,主要为进出口贸易、经过批准的对外投资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收支规避汇率风险服务。远期合约的期限应由市场决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愿签订较长期限的远期合约,监管部门应允许期限较短的远期合约展期,以便市场参与者规避较长时期以后的汇率风险。关于远期外汇的定价,考虑到远期外汇交易还存在不少限制,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鉴菲律宾、韩国等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内外利率差异等因素制定指导性远期汇率,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得出实际的远期汇率。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远期外汇交易的进一步放开,市场定价应成为主流。外汇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后,应适当允许纯粹的外汇投机。投机者往往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汇率对均衡汇率的偏离,其交易活动有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当然,外汇投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因此放松对外汇投机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体系和独立的清算机构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抽样调查,98%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场都采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占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必然走向分散化、无形化。应逐步推行柜台远程交易,交易主体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了解市场信息和进行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将成为一个分散化的无形市场。届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继续提供竞价交易的平台;推动银行间无形外汇市场的建设;联合主要的交易商,发起设立股份制的外汇市场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作的商业实体,不再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好处是,既可以避免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清算风险,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三、防范外汇市场风险的制度建设
实行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性可能增大,市场风险将有所增加,为了保证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和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微观主体的内部控制和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管。
1.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不确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增强相互信任,保证无形、分散的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此外,加强信息披露,还可减少明显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跟风”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即使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大量增加,个别银行的主导地位也很难被动摇。因此,通过信息披露缓解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跟风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国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状况、国际投资头寸和国家外汇储备变动状况、市场交易和交易商的头寸变化情况等。至于中央银行入市干预信息的披露,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的做法不一。[5]普记认为,即使中央银行不公布入市的具体时间、途径、交易量等信息,也应事先明确入市的原则:如果存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中央银行应明确宣布,汇率接近上下限时即可能进行干预。真正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后,人民币汇率没有预设的浮动区间,但当汇率波动明显影响人民币实际汇率、外汇储备或经济发展时,中央银行将进行干预。
2.完善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
目前外汇市场上的主要交易主体多为国有金融机构,它们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风险约束,一旦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它们就可能进行低效、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市场波动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允许国外大金融机构的参股。一项对世界92个经济体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碍了金融的发展和生产率的增长,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开放政策以后,国内企业的绩效与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说明外国金融机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在中国,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境内银行,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发挥外资股东对境内银行外汇市场操作的监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担保,有利于强化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增强银行的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这样的交易主体越多,外汇市场的稳定就越有保证。
3.加强外汇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监管部门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交易主体应一视同仁,避免对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网开一面。这样既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可防止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因国家的扶持和隐性担保而进行高风险活动,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目前与外汇交易相关的监管职能分别归属不同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负责;外汇市场支行和上述交易主体外汇业务的监管归属外汇局;一旦交易主体出现流动性危机和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将介入。监管职能分散,可能影响外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机制。三是人民银行对外汇交易主体仍应进行密切监控。尽管人民银行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但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为了防止外汇交易主体的日常经营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仍应密切监控它们的资产负债和货币头寸敞口的变动情况。
四、结论性评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安排导致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发挥了绝对主导地位,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和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年收入革,必须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引进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建立独立的外汇清算机构等。在此过程中,中央银行既要适当扶持后起的交易商,促进市场竞争,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市场,其合理定位对外汇市场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为了有效地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应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管和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
注释: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03)的分类,汇率制度可分为钉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动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论人民币汇率由目前事实上钉住美元变为钉住一篮子货币,还是扩大其浮动区间,中国的汇率制度仍属于钉住制度。只有当人民币汇率的浮动无预设区间、中央银行又可根据政策目标对汇率进行干预时,才属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名义上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基金成员的比重从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实行这一制度的基金成员比重从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应集合人民币而非外汇对外投资,主要是由于:大量人民币资金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避免给外汇持有者以对外投资的特权,防止外汇的吸引力增强而导致在境内对人民币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证券投资应与境内B股市场的出路统筹考虑等。
[4]即交易商外汇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量之差。这部分头寸未经套期保值,可能面临风险。
[5]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抽样调查的26个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成员中,50%的成员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预,62%的成员不披露央行外汇干预的具体数额(IMF,2001)。
参考文献:
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02, “Foreign exchange and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2001,” 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国际经济评论》2003.11-12)
⑦ 中国银行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什么意思中行折算价是什么意思
中行门户网站显示的“中行折算价”为中行内部会计核算使用价格,一日一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⑧ 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是市场行为还是ZF行为中间价是怎么来的
自2006年1月4日开始,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因此,各家银行均以此价格作为每日汇率的定价基础。
自今年4月起,央行宣布将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交易价浮动区间扩大到1%,举例而言,如果央行将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定为6.3000,则这一天各家银行的美元人民币汇率应在6.237-6.363。
理论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但实际上,包括包括境内外各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经济学家在内,目前还没人能完全搞清楚央行外汇中间价的定价方法,外汇汇率与美元指数、欧元、日元、澳元及其他货币均无完全相关。大多数人认为,中国的外汇价格应该还不完全市场化。
不知道这样说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