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的国债期货何时出现,又何时消失。为什么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到1995年2月27日开始休市,并组织协议平仓,最后1995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原因:
1. 国债现券的规模较小,而市场资金在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下能够无限增大,就在这种钱与券的比例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容易发生“逼空”现象。其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327”事件和“319”事件。
2. 未形成市场化的利率机制。
3. 交易所在国债期货的管理上存在着漏洞。
4. 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淡薄。
5. 信息披露不规范。
2.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下面这些分析的很好,希望对你有帮助!!
1 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 而1997年已达到2 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 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 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抵贫ú煌
3. 我国需要建立国债期货市场吗
以下仅供参考:
债券交易最大的风险就是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也是最难把握的风险。有了国债期货之后,投资者可以构造出与利率风险无关的债券投资策略。建立债券组合的时候,运用国债期货或者利率期货对冲掉利率风险,使得整个组合的价值变动与利率的涨跌无关,这就是利率中性的债券投资策略。因此只要处理好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个体风险后,利率市场中性的债券投资策略可以让投资者在利率上涨和下跌中通过风险管理获取稳定收益。
(一)债券现货市场得到了充分发展,达到了恢复国债期货的规模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债期货交易的顺利开展必须以一定规模的现货市场为支撑。各国开展国债交易之初,其国债占GDP的份额大致为14-45%。目前,我国国债规模占GDP的份额约为15%,这样的一个比例甚至高于韩国开展国债期货时候的水平(14.4%),与德国、巴西等国(约20%)比例相当。因此,国债规模已不是制约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从发行方式和品种的期限结构上看,2001年开始发行15年至30年的长期国债,并采用贴现方式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品种。从发行方式上,短期国债改集中发行为滚动发行。这一切进一步增强了国债市场供求的均衡性。
(二)出于规避利率风险的要求,迫切要求发展国债期货交易。目前国内利率化的步伐在加快。2005年底央行宣布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彻底取消。去年一年随着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节奏,市场利率也处于不断的涨跌变化之中,利率风险已成为企业、居民、机构投资者不能回避的金融市场风险之一。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统计,由于银行准备金利率波动,导致国债现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债券市场市值损失为2451.6亿元。而我国目前对冲利率风险的工具十分缺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对利率风险管理的强烈需求。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持有巨额国债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建立以利率衍生产品为基础的、对利率风险进行动态、主动的风险管理模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国债期货是最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很多国家在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之前,就已建立了国债期货市场。美国在1986年才实现了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但此之前,美国早已上市了2年、5年、10年、30年期等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以及短期国库券期货合约。日本在1985年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就及时推出了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而日本1994年10月才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三)机构投资者队伍发展壮大,从事期货业人才与经验的积累,为国债期货交易的恢复提供了基础条件。我国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近年来不断壮大。2003年末在中央国债公司开户从事债券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2895户,基本涵盖了中国金融体系内的各类机构。特别是近几年,通过专业培训资质考试及长期实践,期货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已初步形成一支对期货业务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期货管理人员、经纪人与投资队伍。
(四)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统一的有关期货监管的法规与体系,为恢复国债期货交易确立了制度保证。吸取1995年“3.27”风波的教训,结合中国期货业的整顿和发展,有关部门199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其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使我国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法规体系,整个市场的发展也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在此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对期货业务的监管队伍基本形成,监管经验得到不断的积累。
4.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5. 国债期货的我国国债期货现状
面额:100万元;
票面利率:为3%的5年期名义标准国债为合约标的;
合约月份:最近的三个季月(3、6、9、12季月循环);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
最小变动价位为0.0002个点;
交易手续费为5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可交割债券为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至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国债;
合约代码:TF 当前,我国债券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全年发行国债约1.39万亿元,2012年末国债余额约7.42万亿元,居亚洲第二位、世界第六位,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4.3%。
截止2013年3月31日,国债仿真期货交易共运行276个交易日,按单边统计,累计成交量约1185万手,日均成交量约为4.3万手,累计成交额约10.82万亿元,日均持仓量约8万手。
顺利完成了TF1203、TF1206、TF1209、TF12012、TF1303合约仿真交割。滚动交割业务流程已在国债期货仿真TF1209、TF12012、TF1303、TF1306合约上顺利实现。
6. QFII可否投资中国国内国债期货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中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
中国目前还没开放QFII投资内地国债期货,但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于发言标识正推进QFII、RQFII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外资方面也摩拳擦掌希望进入中国市场,虽然货币升值、企业债务违约和监管风险均不容忽视,不过相对较高的债券收益以及和全球债市联动性较低的特点还是令投资者趋之若鹜。
7. 国债期货交易的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l、国债期货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提供利率风险防范机制和工具。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放松金融管制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银行加快了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利率风险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市场主体对于利率风险管理及其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国债期货正是利率风险管理地有效工具。
2、国债期货交易能提升国债市场功能,促进国债市场发展,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首先,国债期货交易能显著地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流动性不足是困扰国债市场地深层次原因之一,严重制约了国债市场功能的发挥。其次,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是因为:(1)培育机构投资者需要丰富的投资品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市场依据,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品种,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组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恢复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减少市场操纵行为,形成比较公平的市场环境,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
3、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能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从上讲,国债期货交易要以利率市场化作为前提条件,但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又需要国债回购、期货和期权市场作为配套的市场机制。由于国债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排头兵,更需要国债期货市场的起步和发展作为呼应。
4、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是完善期货市场,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现实需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而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可以作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切人点。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积累了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也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另外国债期货与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相比风险较小,因此,可以把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作为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切人点。
(二)可行性 我国环境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时已经有了显著变化,无论是在利率市场化还是在现货市场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也为当前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准备了条件。
1、利率市场化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国债期货的恢复提供了现实依据。国债期货是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之一,利率的市场化和资金的流动性是国债期货产生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对利率的管制己越来越松,利率市场化必将成为必然趋势。如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已经放开,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已经取消,国债回购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回购利率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形式。1996年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启动,2000年实现外币利率的市场化,其后又推出了利率市场化的三年步骤。这表明我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开始朝利率市场化的方向大步迈进。由此可见,利率市场化和国债期货的推出是相互作用,相互的,利率市场化为国债期货的恢复提供了必要条件,国债期货的恢复又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配套的保障机制。
2、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首先,在国债的发行规模上,1997——2001年的国债发行量分别为2449.39亿元、 3808.67亿元、4014.5亿元、4880亿元和5004亿元自1998年以来无记名式国债的发行完全停止,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比例相对下降,而可上市流通的记帐式国债的发行比例则大幅上升,市场流动性大幅提高。其次,国债期限结构更加完善。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1985年至1993年之间,是清一色的 2到5年期中期债券,1994年开始出现了近20%的1年期和少于1年期的债券,同时也有小部分超过6年期的债券,不过没有出现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1997年发行的国债中10年期债券约占5.5%,而2002年以来国债包括了l、2、3、7、10、15和目前期限最长的30年期国债,在长短期限配搭上较以前分布更为“均匀”,使我国国债市场的收益率曲线更为完整,也为国债期货提供了依据。
3、商品期货交易的开展为我国推出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很多共同点,如其价格载体都是现货,其交易机制都是依赖于投资者对未来现货市场价格的预期等,因而在恢复国债期货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品期货交易一些成功的经验,并有目的的避免一些在商品期货交易中发生而且有可能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同样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在交易场所、交易规则设计、交易监管等方面为国债期货交易市场的重新建立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8. 国债期货市场为什么崩盘
当时期货市场不成熟,各项监管机制落后。
9. 3.27国债期货事件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启发
3.27是中国的巴林银行事件。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透支交易,也就是说期货交易在没有保证金的情况下发生了。这主要是当是交易所制度的漏洞,当然当时的监管措施也是很的健全。3.27直接导致了当时金融期货市场的关闭,当然也对金融监管起到了推动作用。今年六月的股灾,使各界的眼光重新聚集到金融期货的合理性上,但是在今天中国我金融界,跟当时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没有金融期货,金融市场就缺少一个重要的对冲工具,反而对市场不利 ,那么金融市场就是残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