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账户开立许可
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抄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
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1)哪类账户需要向外汇局报送账户的开户信息扩展阅读:
外汇账户管制一般分为:
①自由账户,即既可以自由外汇记账也可以本币记账,账户上的资金可以自由转移的账户。
②外币账户,账户上的资金一般为国外汇入或携入货币,也可以是外国使馆人员、地区性或国际性组织工作人员的外汇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账户,其他国家居民开立的所在国货币账户,一般无息。
④冻结账户,亦称封闭账户,主要用于尚未准备调出国外的资金,一般由移居国外的人持有。
⑵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⑶ 哪些外汇需经外管局批准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怎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A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B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再到银行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⑷ 外汇账户管理录入信息需要哪些证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电子口岸IC卡、外经贸部门(现在应是商务局)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企业开户备案申请。建议把上述原件一起带上,外汇局一般是要验原件的。
⑸ 哪几类外汇账户需要标注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外汇账户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⑹ 在一般户开户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要报外管局吗
公司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比如外汇账户开户、外汇资金的收付、信用证托收等等业务的办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均会将相关数据报送给外汇管理局,并且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所以银行已经将你的业务结算信息报送给了外管局,并不是由你报。中国大陆地区实行外汇管制,故所有的对公客户的国际结算信息,都将报送给外汇管理局。故无论是基本户开户行或者是一般户开户行都有义务报送。
⑺ 开立一切外币账户在外汇管理局登记开户主体基本信息要带什么资料
其实关于外汇开户的 需要带什么资料 步骤是什么的都不需要担心 毕竟不同的机构都详细的写明了开户步骤 外汇开户的话 一切都是浮云,资金安全是首要条件,主要看是否是黑平台就好了,再按照自己的资金,筛选交易杠杆,佣金等,开户手续的话各个机构都有详细的步骤,选择好平台后你注意看一下就好了。只要不是黑平台,资金就是安全的。这样吧,你到汇通网的经纪商栏目查询一下,那里收录的倒是安全平台。如果你中意哪个平台,首先在那里查看一下它的监管机构吧。
⑻ 开公司外汇账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企业行业类型、账户用途及各家银行内控制度等要求,企业开户时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如货物贸易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一般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件等,同时需携带财务章、公章、法人章。
具体开户材料企业还应进一步咨询经办银行。
(8)哪类账户需要向外汇局报送账户的开户信息扩展阅读: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并且开户所持证件必须是由政府签发并在有效期之内。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⑼ 开立NRA账户,人民银行要审核哪些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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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六、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七、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电话:68402429、68402129 传真:68402430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