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汇出利润
应是利润汇出
中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对于利润或股息、红利的汇出,事先不须外汇局批准,持有关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即可,而在事后由银行将企业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依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汇出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进行抽查,审核其汇出利润的真实性。
Ⅱ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什么需经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于资本项目,由于目前国内对资本项目仍然采取严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资外汇和外债两大类,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后务必抓紧办理业务。目前对于少数资本项目业务(如金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资本金结汇等)已经是只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就可以了。
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Ⅳ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去银行办理利润汇出,银行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额度不足。
首先你得确定你公司已经参加外汇年检,且报送给外汇局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写准确,《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涉及外方股利的项目有两个: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中的应付外汇股利科目、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这两个数据必须填写准确,不能多也不能少。
银行说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额度指的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外方利润可购付汇额度,其参考标准就是《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的应付外汇股利、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两个数据。
Ⅳ 中国有哪些指定外汇银行
中国银行是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
外汇银行为专门办理外汇业务和国际结算的银行。其主要业务是: 经营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办理对外贸易结算,为国内进出口商提供外汇信贷和担保,在国外发行证券等。
外汇银行起着组织和创造外汇市场的作用。外汇银行通常是商业银行,可以是专门经营外汇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或者是在本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重要的参加者,其外汇交易构成外汇市场活动的主要部分。
(5)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扩展阅读
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外汇业务包括:
1、汇兑业务,如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代售旅行信用证、购买各种光票、兑付旅行支票等。
2、结汇业务,如出口押汇、开发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托收等。
3、外币存款、放款业务,如收受外汇存款、透支同业、外汇贷款与保证。
4、外币买卖业务,如买卖外国硬币或纸币、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买卖即期远期外汇等。
5、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如进出口签证、出国旅费汇款、新闻事业汇款、留学生汇款等。
外汇指定银行亦称“外汇授权银行”。经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中介,除了代客买卖外汇、提供服务外,亦可以本身利益买卖以获取外汇利润。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外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须经外汇主管机关的授权。
Ⅵ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Ⅶ 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前提
1、可以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章程提取各项基金后就可以将剩余的全部分配
3、目前可自由选择
4、一般没有
Ⅷ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当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银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三)被人民银行依法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
第四十条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为客户售汇,金额超出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标明金额,累计发生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结汇、售汇业务中,须报外汇局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
(五)违规结汇或者售汇金额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量10%以上的;
(六)违规结汇或者售汇笔数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笔数10%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结汇、售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连续5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以上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的;
(二)一个季度内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三)连续3个月出现4次或4次以上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汇、售汇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异常情况备案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大额结汇、售汇备案的,由外汇局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外币兑换点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处理。
Ⅸ 如何办理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按以下规定办理: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Ⅹ 股息红利汇出书面申请怎么写
中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对于利润或股息、红利的汇出,事先不须外汇局批准,持有关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即可,而在事后由银行将企业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的文件及程序
第一步向银行提供材料
•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汇出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到境外的,还需向银行出具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步银行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步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上述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第四步银行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上报企业上月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
依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汇出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进行抽查,审核其汇出利润的真实性。
其中,国税局办理完税证明时,需报送资料如下: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表二)》(一式3份)
· 申请出具税务凭证的书面报告(1份)
·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独资企业无须提供)、章程及外经部门批复、《验资报告》复印件(1套)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 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复印件(1份)
· 股息所属年度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1套)
· 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股息所属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及《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1套)
· 股息所属年度的税票复印件(1套)
· 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的所得税征、减、免审批文件的复印件(1套)
· 股息所属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
资料报送后26年工作日,携带回执及《税务登记证》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