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卡特尔,举例说明他们怎样确定产量和价格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卡特尔以全体企业的总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确定各企业的共同价格和产量,然后按各企业的边际成本都相等的原则,分配产量限额。整个卡特尔的产量和价格确定后,按边际成本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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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由相互竞争转而联合成卡特尔,能提高各企业的利润,但是卡特尔往往是不稳定的。卡特尔不能持久的原因除了可能是由于许多国家通过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间串谋或组建卡特尔外,关键在于其内在的不稳定性。
卡特尔成功要有两个条件,分别是一个稳定的卡特尔组织必须要在其成员对价格和生产水平达成协定并遵守该协定的基础上形成;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这是卡特尔成功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合作的潜在利益是大的,卡特尔成员将有更大的解决他们组织上的问题的意愿。
㈡ 什么是国际卡特尔
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㈢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这4种垄断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卡特尔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
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
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
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
2、稳定性不同。同卡特尔相比,托拉斯、辛迪加较为稳定。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
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
3、垄断形式不同。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
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
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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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本身在各方面都是不断发展的。
从垄断统治的范围看,在20世纪初期,垄断组织主要存在于如煤炭、钢铁、石油等重工业部门,今天垄断统治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轻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业以至各种服务性行业等领域。
从垄断的程度看,垄断企业本身的规模不断扩大,少数最大垄断企业的生产在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一系列重要工业部门愈益被少数几家甚至一家最大垄断企业所控制。
从垄断统治的形式看,由于垄断企业采取多样化经营方式,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加广泛地采取了混合多样化即把许多相互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的行业联合在一起的经营方式,使愈来愈多的大垄断企业变成了混合联合企业。这就更加扩大了少数大垄断企业直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加强了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战后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垄断的主要形式,也是垄断资本国际统治形式的一个新发展。垄断的发展,即使资本主义生产走向全面的社会化,又进一步加深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就为资本主义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制度过渡准备了物质条件并提供了强大动力。
㈣ 谁知道GTA3的D点任务到FORT STALLNTON地区抢一辆叫CARTEL CRUISER的工具车是什么样子 来个图啊!!!
(1)哥伦比亚帮的车这个网里有:㈤ Burton的cartel和malavita这两款固定器有什么区别
没啥咋不咋样的。这固定器定位在中级,能问出这问题的选手足够用了。原价1800到2000,打完折1000到1300可以考虑。
要是以后不打算换装备的话,一步到位就买Malavita,这算Burton里面高级的固定器,比Mission贵出三五百。
另外看你板子是钉眼还是滑槽,选择相适应装配方式的固定器最好。
㈥ Cartel和monopoly有什么区别吗
卡塔尔是垄断的一种,垄断包括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
㈦ 经济学中的卡特尔是什么意思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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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1、价格卡特尔。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比如超市里的差价双倍赔偿制度。
2、数量卡特尔。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
5、辛迪加。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㈧ Cartel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卡特尔
由若干卖方协商供应决策组成的组织,旨在最大限度提高联合利润。卡特尔寻求在市场上形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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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垄断组织:辛迪加,卡特尔,托拉斯有何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卡特尔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
2、稳定性不同。同卡特尔相比,托拉斯、辛迪加较为稳定。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
3、垄断形式不同。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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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组织的另一种形式: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
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
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它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进程。
㈩ 卡特尔集团是什么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