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外汇期货 > 外贸外汇税务政策

外贸外汇税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16 08:38:06

A. 企业外汇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收

一般涉及常用的税金:
1、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营业税
营业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4、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营业税)×3%。

5、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6、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7、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9、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B. 做外贸如何合理避税

外贸企业想要合理避税,必须对外贸相关法律十分熟悉,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减轻税负,以谋求利润最大化。
1、转口贸易操作
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即只有来源于香港本土的利润才需要交纳税收,而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地方利润则不需课税,世界上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原则,与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不同。

这些地方包括中国大陆,对本地企业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海外利润所得,都予以征税。正是因为地方性税务制度、政策的不同,给到我们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香港公司运做转口贸易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

转口贸易可以帮你:
1)降低税务成本,加快企业资本累积;
2)避免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汇损失,降低汇兑产生的风险;
3)对外汇有更多的支配权,方便国际支付和收取外汇。

2、注册bvi公司或香港公司
假设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目前你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现在如果你已经注册bvi公司或香港公司了,那么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

因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相当于“洋行”,也就是中间商的角色,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上海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

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是你的上海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卖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要解释清楚,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把货广告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

那么资金流呢,首先美国客户收到货后会按照和香港公司签的定单将100万美金T/T到你的香港公司帐户,然后香港公司再会按照和上海公司签的采购合同,将70万美金打回国内做外汇核销,这个步骤操作好后,你的上海公司的税基就会由原来的40万美金降低为10万美金,而另外留存在香港公司的30万美金利润,通过海外利得申请后是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的,给到你的税务成本就大大降低了。

在香港帐户中的钱怎么用呢,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的帐户是开在香港的,你的钱是自由的,可以取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
2)如果你的帐户是开在国内的离岸帐户,它等同于在境外开的银行帐户,帐户内资金可以自由汇给国内、国外、公司、个人,无须提交任何政府批文,报关单,核销单,发票,合同等,相当于个人钱包,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包括收取外汇个人佣金,因为属于境外帐户所以不受大陆外汇管制,不受到截汇,对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如:转LC、收TT都比较便捷。

C.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哪三种形式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分为三类: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这里需要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以办理退税,外贸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退(免)税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免税务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外贸外汇税务政策扩展阅读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D. 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近发布了2013年第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项改革,在方便了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因此,提请纳税人需要更加关注对外付汇的税务风险。

简化支付程序,便利纳税人

《公告》在非贸易付汇流程方面变化有: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二是对外支付无需备案的情形由7项增加到15项,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三是取消对外付汇必须由国、地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付汇。付汇备案时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事先审批变事后审核 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

审批改备案,对外付汇的程序简化了,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弱化对外付汇的税务管理,而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核。《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既可保证对外付汇的效率,也可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打消承担失察责任的顾虑。但是对境内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税务风险也明显加大。这是因为,在过去付汇时对外支付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为其出具税务证明。现在改为备案后即可对外支付,就要求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这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当然,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扣缴税款 避免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E.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F. 关于外贸公司税收的问题

一般外贸公司C会收你0.5-5%的代理费, 外汇汇给C,B开增值税票给C, 之后申报退税,退税也是入账给C, 然后你A跟C拿差额部分(差额部分需要你用正规发票冲减比如运费、汽油、差旅、招待费等,如果没有票,或者票不够, 那就需要你自己找票,因为按照我们的经验,没有票是不行的,税务查下来会罚款的) 就是这样, 没有别的费用了

G. 外贸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执行免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H. 关于外贸要交的税具体有多少

进口涉及哪些费用

货物的进口成本=进口合同的成本价+进口费用

进口的费用包括很多内容,如果以FOB条件从国外装运为基础,有如下内容:

1、国外运输费用:从出口国港口、机构或边境到我国边境、港口、机场等的海、陆、空的运输费用。

2、运输保险费:上述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

3、卸货费用:这类费用包括码头卸货费、起重机费、驳船费、码头建设费、码头仓租费等。

4、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对台贸易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1)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

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合同的到岸价)×关税税率

(2)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 都是在货物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种。

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3种税额的计算方法:

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税率)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3)进口调节税:是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调节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4)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他运输车,均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费率是15%。其计算公式是:计费组合价格=到岸价+关税+增值税 车辆购买附加费=计费组合价格×15%

上述各种税金均以人民币计征。

5、银行费用。我国进口贸易大多通过银行付款。银行要收取有关手续费,如开证费、结汇手续等。

6、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

7、报关提货费。

8、国内运输费。

9、利息支出。即从开证付款至收回货款之间所发生的利息。

10、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

11、其他费用,如杂费等。

I. 新办的外贸企业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外贸企业有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但不包括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业务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征管权限划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为国税局)。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J.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阅读全文

与外贸外汇税务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专访福期货 浏览:978
6分钟3万的贷款 浏览:784
小光股票 浏览:365
货运融资的最快方式 浏览:142
金隅股份最新消息 浏览:313
农业银行网上那个银行跨行转账汇率多少 浏览:674
亚世光电价格估值 浏览:870
上海八方金融有限公司 浏览:1000
在建行app上买的买的理财产品怎么找不到 浏览:880
应收租赁款保理政府融资 浏览:239
大的金融公司资产 浏览:980
商品交易所 浏览:139
市场汇率是中间价吗 浏览:290
人民币汇印尼盾汇率 浏览:88
邮储银行2020年理财考试题库 浏览:184
金融服务收费合同 浏览:329
酒钢宏兴股份怎么样 浏览:732
那种理财基金收益好 浏览:936
汕头建设银行金融机构代码 浏览:50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办法 浏览: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