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你的上不够重啊,不过简单给你答一下
经常项目=贸易+非贸易+服务贸易
资本项目=资本金+外债+外汇贷款
Ⅱ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保证了经常项目外汇的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必须实行银行结汇制和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制度。
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居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Ⅲ 有消息说从5月1日起在中国银行人民币可以小额自由兑换成美元,有这事吗
这条消息有误,但又不是空穴来风,三言两语也说不清,兹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通知转载如下,供你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13 文号:汇发【200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Ⅳ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Ⅳ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吗
就像国内银行业务一样,公司到开户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行的工作人员必需到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也要到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一般都是公司到银行国际业务部申请,银行帮公司到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不需要自己跑的。
Ⅵ 未成年人可以办理外汇帐号吗
关于外汇帐户业务中的常见问题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包括哪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招标、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可开立几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如何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
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招标、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多币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必须为每一个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具体限额分解可以由境内机构自行确定,但境内机构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并纳入开户所在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需要在注册地外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如何办理?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异地开户备案件”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账户开立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外汇?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境内机构须凭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中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如何办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最高限额等账户信息的,应当持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如何办理关户手续?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关户核准件”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关户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异地账户关闭后,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关闭信息书面告知注册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帐户应如何处理?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户通知书”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何进行管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
各分局应于每月初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地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通过账户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
开户金融机构和外汇局可以不再报送前款规定的报表。
外汇局应当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不再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如何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应当按细则规定合并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核准其开户申请,并按细则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未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围和限额继续使用。
外汇局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合并原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按细则规定为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Ⅶ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Ⅷ 为什么外汇结算账户要核定最高限额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汇交易,防止外汇投机。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
第九条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转让。已经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如需调整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凭上一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以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本年度出口收汇额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当地外汇局可以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为其适当调高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账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结汇;但其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超过外汇局核定限额部分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必须结汇。企业已经存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办理结汇。
开户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责成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限额内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第十五条 各分局需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账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账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见附表3,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银行和企业,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Ⅸ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Ⅹ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量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