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外汇期货 > 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

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20 05:33:42

A.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0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转发辖内的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其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 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 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 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 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 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 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 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 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 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2月21日 颁布

B.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怎么会没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你有来没有去银行网点开通自啊?没开通的话你怎么根据相应要求填内容!!如果你已经开通并且根据银行给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更改了密码,你作为公司的管理员还需要增加操作员,企业版必须操作员号才能进去的!!!网上有相应的操作要求的!!!

C. 怎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添加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我们是贸易公司。

让你公司的收汇银行在平台上先录入,过一段时间,你再登陆你们公司的在平台上的账号和密码后,就会看到这条申报信息,然后你在这条信息的基础上添加相应的数据,如是资本性的收汇还是贸易性的收汇,填写完后,保存,就会自动到你们当地的外管局系统里,等着外管局批复就可以了。。

D.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分配权限时,忘了要给国际收支申报分配权限了,就

当然可以再添加了,不然岂不天下大乱了

E. 外汇管理局怎么添加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然后把要的这个功能都添加到操作员的权限下面就可以了,添加一下操作员用管理员的操作,再用操作员进入系统就可以了,进入系统后

F. 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平台操作

目前外汇局版的收支平台貌似只能进行用户的设置、维护,企业网上申报功能的开通和关闭,申报数据情况的统计查询,申报数据的报送一般都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自己开发的银行端采集录入和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G.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7)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扩展阅读

一、需要办理收支申报的业务

(1)申报主体

①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②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申报范围

①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应逐笔申报;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实行限额申报,即只报送基础信息,不报送申报信息,但涉及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②非居民个人:跨境收付款应逐笔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客户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填报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除“申报号码”等信息由银行填写外,其余各项均由客户填写。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根据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由客户准确填写。

(三)“交易附言”填写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质,应与交易编码对应的交易内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国别”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

H. 在银行结汇之后,怎么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申报

银行结汇后是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做申报的。

外汇管理应用平台有两个系统。一是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企业需要在收到外汇后5天内进入系统在线申报国际收支平衡,才能进行结汇。

另一个系统是贸易收支核查系统(企业版)。本系统用于进口验证。企业收到报关单后,在本系统中进行网上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统计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则是统计对外贸易中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即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8)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

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

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I. 什么是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指的是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汇款,由于资金来源性质不同需要进行的申报。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9)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扩展阅读: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J.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重启一下,再不行重装一下,我得有时候也弹出,关了重启一下就好了

阅读全文

与外汇管理局国际业务收支申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农业银行网上那个银行跨行转账汇率多少 浏览:674
亚世光电价格估值 浏览:870
上海八方金融有限公司 浏览:1000
在建行app上买的买的理财产品怎么找不到 浏览:880
应收租赁款保理政府融资 浏览:239
大的金融公司资产 浏览:980
商品交易所 浏览:139
市场汇率是中间价吗 浏览:290
人民币汇印尼盾汇率 浏览:88
邮储银行2020年理财考试题库 浏览:184
金融服务收费合同 浏览:329
酒钢宏兴股份怎么样 浏览:732
那种理财基金收益好 浏览:936
汕头建设银行金融机构代码 浏览:50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办法 浏览:95
金融业法律服务方案 浏览:715
20万短期投资理财项目6 浏览:345
川融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怎么样6 浏览:141
融资融券50万不买股票 浏览:580
个私业主融资需求 浏览: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