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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abc

发布时间:2021-03-27 09:38:28

Ⅰ 如何查看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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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申请A类,B类,C类企业

分类管理是外管局根据对企业核查的情况,把企业划分成ABC三类的。我们这里是通知先会默认都是A类企业,之后再根据企业遵守规定的情况再做调整的。也就是等于要求,即使不做外汇核销,企业在外汇收支和报关的总量比对上还是要加强管理的。

Ⅲ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新系统更新后是不是有收汇可以直接结汇,不需要额度核销单到后不需要核销了吗

外管局根据企业情况评定ABC三类企业,如果是A类的话就不需要额度,可以直接结汇,如果B类就需要从可收汇额度里扣减,C类就更麻烦了。12/1以后核销单就不需要核销了,旧的系统要全部停止使用,以后从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核查。

Ⅳ 在哪里查询外汇管理局是A类企业的

查询外汇管理局的类别有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选择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2、打电话咨询当地外管局进行查询,或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4)外汇管理局abc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Ⅳ 出口货物收汇管理,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主要是通过出口单位--银行--外汇管理局--国外收货商之间凭进出口报关单进行结算.

Ⅵ 书上没有写B也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呀。

正确的答案就是:ABC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七)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八)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九)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许可程序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二)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予以核准,并相应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于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四)开户许可证记载下列事项:“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户许可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五)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收费标准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交纳费用。
六、承诺办理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八、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格式文书
存款人开立账户所需的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提供。中国人民规定开户申请书必要的记载事项,具体内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发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71号)的相关附件。

Ⅶ 有关进口企业等级分类 以及外管局的一些新政策

AA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B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D类企业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C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D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Ⅷ 贸易外汇收支如何查企业是A类还是B类

贸易外汇收支从2012年8月1日外汇改革后,不管什么企业都是从A类开始的。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网上开户及系统密码、用户名领用登记工作。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外汇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8月1日起,来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的企业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2)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总结:已结束辅导期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就是A类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的企业,始终不能结束辅导期的就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如何查企业是A类还是B类关键就在于该企业是否已结束辅导期。

Ⅸ 什么是外汇管理局B类企业

就是有国外进口分等级的,ABCD!A级最好,其他的规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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