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我融资能力成为融资租赁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这是当信贷紧缩的时候融资租赁公司面对的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信贷紧缩我们常常在报纸网站上看见一篇篇为融资租赁欢欣鼓舞的文章,认为这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大好时机。而实际上,当信贷紧缩的时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依赖银行贷款,当信贷紧缩的时候,自身都无力再开展业务。加上信贷紧缩,老客户的债权问题也成为一个难题。
二,没有发展规划,没有自己的核心业务,也就是没有核心竞争力。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宣传自己什么业务都做,而当笔者看到这样的宣传的时候,就会开始担心当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百花齐发只会是昙花一现。什么业务都做,盲目扩张自己的业务,把钱贸贸然的投入一个又一个自己不熟悉的市场中去。其结果就和买彩票一样难以预料。
三,做二银行,只有融资,没有租赁。从融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这三十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从来没有彻底摆脱过这样的阴影,这与我国一直没有成熟的二手设备估价方法与二手设备市场相关。所以笔者认为,当二手设备估价方法与二手设备市场完全的建立起来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真正的春天才会到来。
融资租赁的发展还有漫漫前路要走,多头监管,会计准则模糊,税收政策不支持,法律部完备,这些都需要靠融资租赁的发展才能够解决。
❷ 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有些问题搞不懂想请教高人解答,谢谢。
粗算年息:4109*12÷3÷40000=7.75% 计算保证金和手续费的话年息在8%左右。
我利用内部系统计算了租赁公司的内部收益率(IRR)在23.8%(算法不同可能不过会有一些差异)。
粗看算是比较高的融资成本了,我们公司的年利率在4.5%左右,IRR在14%以下。
不过我不清楚你们做的是什么资产,贵公司是什么样的体制,整体的风险系数如何,这些都会影响到对方的成本计算。而且对方为你承做的比例接近100%。
此方案每期租金是等额的,看起来对贵公司的现金流来说是比较平稳定的。但如果资产是比较风险正常的资产,那实质上资金成本已经超出了行业平均水平一个档位了,建议谈判。
❸ 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一般的租赁活动,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物资材料按一定条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租赁业务的经营活动有两类:第一,融资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在进行生产(或流通、服务科研)的活动过程中,因缺乏资金不能购进所需的技术和设备,而向租赁企业提出要求;租赁企业经过融通资金、购进技术和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租约(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第二,服务性质的租赁。租赁企业拥有通用机械设备、车辆等物质资料,需要单位按规定收取(交纳)租金,即可承租。
租赁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租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租赁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按"租赁业"征税。
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 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如果营业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还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六)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七)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❹ 关于银行外汇业务方面的问题,请教专家
办理支票托收是银行一项外汇业务,一般有托收行,就是你说的中行,还有代收行版,一般是中行的国外代理行,权办理委托收款时,中行将支票寄给国外的代理行,由其代为收款,一般是从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托收费,邮电费等,由于你的支票不属于银行信用,托收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估计支票签发人或背书人不愿支付此款项。由于办理此业务银行已产生业务成本(电报费用于支付银行联网费用),故要跟你收取一定费用。
❺ 融资租赁问题
你的问题有一点不明确?
“用融资租赁业务将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如果是“融资租赁”就不是“卖”,如果是“卖”就不是“融资租赁”,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将自己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融资租入,属于“售后回租”。
1、租赁业务交营业税,税率5%,附加税10%(建税按7%,教育费附加3%),计税基数是营业税。如果签订合同,要交印花税,千分之一贴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纳税,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3、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要单独核算与纳税,不交增值税。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4、这种情况也属于融资行为,除了纳税对你们来说并不划算以外(凭白无故多交许多营业税),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资,完全可以用借款(内部往来)、代付款等方式解决,而没有必要使用外部经营的方式。
关于风险,只要手续齐全,照章纳税就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租赁双方作为母公司来说都在可控范围,不会发生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租金、资产流失等风险。
❻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们是构成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大企业也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必须从促进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国家应通盘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为中小企业拓展生存空间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要为中小企业创造和完善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以具体而明确的支持。如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应对新办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对一些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年限还必须适当予以延长,而且还可以采用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的方式予以优惠,以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三,彻底改变传统的“成分”观念和政策,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在融资方面还应对民营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增大商业银行资本供给
目前,如果我们一味要求作为“经济人”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也不现实,因为仅比较利益和成本障碍这样一些问题就难以克服。而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其资本规模较小,难以同大银行对大企业进行竞争,其市场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业。
(三)建立票据鉴定事务所,增加票据贴现融资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商业票据承兑贴现非常普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票据的贴现融资规模还不大,银行在进行贴现业务时一般仅局限于自己比较熟悉的企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信用贷款将会越来越少,而作为资金市场重要工具的票据贴现将会越来越多。
为了防止票据贴现中的不法行为发生,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建立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票据鉴定事务所,用现代化的鉴别技术,为银行打消贴现的顾虑,促进贴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由于政策限制,我国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业,因不能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而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于中小企业资本融通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迫切。就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该:
1.推行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的拥有者以其未来的现金收入作为一种抵押,并以此抵押为前提,在资本市场上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变现性融资的过程。其融资工具为“资产抵押证券”。广大资本短缺的中小企业,可把部分资产以证券化形式实现变现性融资。
2.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出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证券主板市场。因此,在目前已经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显得十分必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入市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渠道。
3.增大证券市场中柜台交易的力度。进入二板市场融资固然是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短缺的重要途径,但这对于众多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来说毕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企业资本金的形成,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资,且通过吸收直接投资而形成资本金的企业占绝大多数,它们的资本仍然需要流动和转让。
5.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开放民间信用市场。民间信用市场是民营企业、个人自由借贷资本,确定利率的市场。它无固定场所、交易费用低、多凭信用而不需担保抵押,利率随行就市,不受国家政策法规约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量
应建立一个连接所有商业银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网络,及时发布资本供求信息,让企业和银行及时掌握社会资本的运行动态,在双向选择中打破区域界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配置金融资源。这不仅可以使企业得到融资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银行的资产更富效率。
(六)强化内部管理,增大企业自有资本积累
企业发展必需大量资本,因此,中小企业应加强资本结构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在创立之初,应根据投资规模筹集必要的资本;或者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所能达到的投资规模。在生产经营中,则应加强营运资本管理,以实现生产经营的内涵扩大。并通过利润留成等办法扩大企业内源融资的实力,提高外源融资信用潜力。
(七)发展融资租赁业,推进社会资源的重组
融资租赁于19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后,发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在资本市场中只是简单地充当银行贷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脱离银行信用,而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也形同于“变相的高利贷款”。
因此,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赁企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租赁业要贯彻税赋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其次是要允许各种租赁公司同时并存。具体地讲,就是要促使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制造商类租赁公司、综合专营租赁公司并行发展,允许各种主体(包括私人)参与租赁经营,积极探索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合作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租赁形式,冲破租赁地区封锁,以期形成以供求关系为导向、多层次、多方式、公平竞争、相互制约的开放型的良性运行的租赁市场体系;第三,还必须培养一大批租赁经销商和经纪人,把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起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❼ 外汇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时存在哪些外汇风险
外汇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利润的同时,却又使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1、国际结算风险,主要指开立信用证风险、修改信用证风险、拒付风险、欺诈风险、政策风险等;2、外汇交易风险,主要是汇率波动使商业银行在持有或运用外汇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3、外汇融资风险,主要有打包贷款风险、出口押汇风险、外汇贷款风险等;4、外汇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外汇业务涉及跨国交易,并且以外币计价,这就使得外汇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隐蔽。
❽ 最近银行的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大家有什么看法
银行很多时候是要收到央行和zf调控的,甚至可以说银行是很多金融政策的具体实施人。
银行的这些风险提示很大部分都是来源于上头的一些要求和建议。所以银行这么告诉你,其实是为了反映和传达上级的意思。
至于外汇业务的风险,其实有木有提醒,它都是客观存在的,一直都有。
现在因为国家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比较复杂,对于外汇的投资管控比较严格,政府肯定是不希望大家把钱都往海外用,这样就会更大限度的导致人民币的风险。
怎么说呢,如果真的大量的去做外汇业务的投资,本质上还是在和央行的政策作对对抗,可能在市场上有一些回报,但毕竟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❾ 融资租赁公司的存在问题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到10个。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
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人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从现阶段看,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上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不能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无法获得长期性贷款补充自有资金;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至今也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融资受到限制;向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够担保财产;而通过转租赁和回租进行外汇融资,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只能向外筹资。这些使得融资租赁企业仍然没有足够的融资来源。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
融资租赁业在20世纪80年代引人我国,原本只把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一个渠道,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这种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
4、管理体制不顺,经营不规范,历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统一的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审批和监管部门。现在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归外经贸部管理,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的租赁公司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管理。另外涉及外汇部分还需要外管局审批,涉及税收还要税务部门审批,预提税还需要涉外税务部门审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模式。这种多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次,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欠规范,表现为:
(1)租赁主业不突出,小而全。相当多的租赁公司脱离主业经营,进人房地产投资、高息揽存和证券投资等领域;
(2)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对租赁项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评估,盲目投资现象普遍,更加大了经营风险,致使大量租金无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赁资产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另外,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还饱受欠租拖累。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本结构是国有资产,早期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按计划经济投资体制、由政府推荐并担保的项目,且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新项目,故现在租赁公司的一部分债务纯属旧投资体制下的政策性负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据初步统计,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巨额欠租大约4亿美元。阁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证,拖欠大量租金,导致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进一步开展业务甚至因此导致部分租赁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
5、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2000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80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对租赁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长期把融资租赁看成是“租赁贷款”,很多企业对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国租赁市场小,融资租赁还未成为金融领域中可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行业。
其次,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法规有待完善。虽然融资租赁业务早在1981年已在我国开展起来,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将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在一个分章中作出规定,成为我国最早的租赁法律文件,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状况。随后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欠具体,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我国还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租赁协会,加强对租赁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也缺乏对租赁公司应有的鼓励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