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外汇调剂
外汇调剂市场在我国叫“调剂外汇市场”,也就是在官方市场外,企事业单位相互间进行额度买卖和借贷的最原始的外汇市场;中国银行1980年10月开办了外汇调剂和额度借贷业务,允许留成单位将闲置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或借给需要外汇的单位,实现余缺调剂。它的出现,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参加调剂外汇市场的对象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人在1991年前后均可参加调剂市场。在业务范围上,所有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各级地方政府统一分配的留成外汇,超过出口任务基数的外汇,供货单位分得的外汇,居民个人汇入的外汇、持有的外钞和外汇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外汇贷款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收入的外汇都可参加调剂。这是调剂外汇市场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境内机构贸易与非贸易用汇以及个人用汇一般均可从调剂市场购买。
作用
从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汇调剂市场与我国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从而形成两个市场、两个汇价并存的局面。受供求关系决定,调剂汇价与调剂市场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调剂外汇市场的成交额占我国进出口外汇成交额的80%,由此可见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
积极影响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虽然是初级的,有限度的,但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通过调剂外汇余缺、弥补企业亏损,调动了地方、部门、企业的创汇积极性,促进了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和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其次,通过外汇的横向融通,促进了外汇资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提高了外汇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发展。
不利影响
调剂市场与我国原有的官方外汇市场并存,不能形成公开统一的外汇市场,并存在着人为干预情况,不利于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同时,两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导致两个汇率的并存,不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扩大国际经济合作。
B. 汇率并轨
建国以来,我国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和固定汇率制,汇率一般是间隔一段相当时间调整一次。这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显然与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多变不相适应。80年代作过一些改革,如1981年起实行官方牌价与贸易内部结算价并存,开始出现变相的双重汇率;后来又改行外汇留成制,开设外汇调剂中心,出现外汇调剂价,实际上形成双重汇率。
结束1988年设立外汇调剂市场以来我国正式实行的汇率双轨制,将牌价汇率(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和调剂汇率(ius兑换8.7¥rmb)在接近调剂汇率的水平上合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 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的形成主要靠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进行,形成以银行为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代替原来的外汇调剂市场,央行入市向外汇交易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C. 外汇调剂市场是什么,什么时候有的
外汇调剂市场在我国叫“调剂外汇市场”,也就是在官方市场外,企事业单位相互间进行额度买卖和借贷的最原始的外汇市场;中国银行1980年10月开办了外汇调剂和额度借贷业务,允许留成单位将闲置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或借给需要外汇的单位,实现余缺调剂。它的出现,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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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985年 我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在哪成立
外汇调剂市场在我国叫“调剂外汇市场”,也就是在官方市场外,企事业单位相互间进行额度买卖和借贷的最原始的外汇市场;中国银行1980年10月开办了外汇调剂和额度借贷业务,允许留成单位将闲置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或借给需要外汇的单位,实现余缺调剂。它的出现,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产生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产生阶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国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出口收入全部结售给国家,企业用汇由国家计划安排。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外汇分配方面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地方、部门、企业有了自行使用外汇的权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单位外汇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币;另一些单位外汇短缺的结构性不平衡现象,即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调剂外汇余缺的客观要求。
经国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后,允许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分行进行外汇调剂,这标志着我国外汇调剂市场雏形已经产生,随后在各主要城市陆续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当时参加外汇调剂的单位仅限于国营、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剂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部门的留成外汇;调剂主要鼓励进料加工和轻纺增产所需物资的进口以及科技、文教、医药卫生、工农业生产急需的仪器设备的进口;调剂价格以美元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币)为基础,并在10%的浮动幅度内,由买卖双方议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随后在其他几个经济特区陆续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
初步形成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初步形成阶段(1986年-1987年)。开辟市场必然出现价格问题,而外汇调剂价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状况和出口成本的变动。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很大增长,但外汇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也在上升,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定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这一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外汇调剂市场:明确规定外汇额度、现汇调剂的登记和成交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部门买卖外汇;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规定1美元外汇留成额度价格为1元人民币,现汇调剂最高限价为4.20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陆续放开了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继深圳等经济特区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交易所。
经过两年的发展,外汇调剂市场进一步趋于活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1986年后3个季度,全国调剂外汇成交额为18.9亿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亿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成交额为1.6亿美元。
迅速发展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迅速发展阶段(1988年开始)。到1987年底,我国外汇收支总额己达7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已由1981年的66.1亿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亿美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汇流量的增加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1988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一阶段外汇调剂市场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外汇调剂市场体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了调剂外汇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在部分地区试办了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调剂外汇。合理控制了调剂外汇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地方、部门、企业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运行机制,改进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坚持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开始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1988年,上海根据国外外汇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公开的外汇调剂市场,把特定的外汇供求集中于特定的场所,实行公开的竞价成交,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提高了外汇交易的透明度。继上海之后,厦门、福建、海南等省市、经济特区也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公开外汇调剂市场,为我国继续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开辟了新路。
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62.64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成交6.62亿美元。1989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进一步增加到85.66亿美元,比1988年增长36.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也有较大发展,全年成交额达15.72亿美元。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带来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 2.8元人民币。
2、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3、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允许多种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 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关于外汇兑换券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进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取消经常项目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 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深化体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浮动汇率制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 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F.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结构层次
从结构上看,该市场亦可分为三个层次:
(1)零售市场,即指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市场。1996年7月1日前,为了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保留了过去的外汇调剂中心的做法,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调剂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的价格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收0.15%的手续费,不实行价差的办法。可以说外汇调剂市场也是统一外汇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1996年7月1日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既可到银行办理,也可到外汇调剂市场办理外汇买卖。到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业务停办,外商投资企业,例如摩根士丹利、嘉盛、德国银行、福汇环球金汇等结售汇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批发市场,即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过程中,会出现买超或卖超的现象,这时,外汇指定银行就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平衡其外汇头寸。
(3)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间的市场,主要是央行可以适时以普通会员身份入市,进行市场干预,调节外汇供求,保持汇率相对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有效途径。凡在中国境内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之间的外汇交易,均应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
G. 中译日,帮我翻译一段金融方面的内容4(-3-不要电脑译我看得出来奥~)
5)外国为替の体制改革は著しい进展を遂げた
一、ここ数年の中国の外国为替の管理体制改革の主要な方法
1.资本プロジェクトに対して管理の新しい方针を行うことを确立しま
した 1996年11月に人民元平常のプロジェクトが両替することができたことを実现した后に、中国の外国为替管理の原则と内容はそれに応じて重大な変化が発生して、すぐから両替する前は外国为替の収支の范囲のが厳格に変わって取引の真実性に対して审査を行うことを审査许可することに気を付けて、外国为替管理の方式は事前に管理する、から直接审査许可して事后に监督して间接的に管理するモードに変えます 2.ゆったり
する外国为替の环境を作り上げます ここ
数年中国の外国为替管理の当局は努力してこのように何项目(か)の改革をつかみました:1つは1997年に1月1日から、先物の银行の为替决済と为替売买の试験(点)を行うことを始めて、企业のために为替変动リスクを回避して、取引のコストの価値を保持する手段を下げることを提供します;その年10月15日、一定の条件の中国资本の企业に合って外国为替の口座を开设することを许して、一定の定额の平常のプロジェクトの外货収入を保留します。2は外国为替管理の透明度、情报公开を増加するのです。1999年5月28日、中国の外国为替管理の当局はインターネットのウェブサイトを开通して、内容は全ての现行の外国为替管理の法规、业务の操作の指针などを含みます。3は各地の外国为替の管理部门がサービスのレベルを高めるよう努力するので、绝えず探求して、“赤色の通路”、“初めて责任制を闻きます”、“无料の问合わせの电话”などの新しいサービス项目を创立して、当たって、外资企业と个人のために上质なサービスを提供します。4は个人の私用の金の方面でで、同じく真実性の需要の基础の上で1歩1歩手っ取り早くてゆったりする方向に発展します。
3.完备の外国为替の市场は建设し
ます 1994年4月4日、上海の全国の统一する外国为替の市场に设置します――中国の外国为替取引センターは正式に运行して、それから中国の外国为替の市场は计画経済の色の外货调整の市场を持ちますから着いて市场経済の要求の银行间外国为替の市场の新しい段阶に合うことを発展します。
外国为替の市场の建设を更に改善するため、1996年12月2日、中国は《银行间外国为替の市场の管理の临时规定》を公布して、银行间外国为替の市场の组织・机构、会员の管理と取引の方式などについて作り出すのは规定の。1997年2月12日、中国はまた中国の外国为替取引センターと全国の银行间同业(者)の短期间融资センターがひとまとまりの机関、2つの商标なことを决定します。1998年12月1日、中国の外国为替管理の当局は外货调整の业务を取り消すことを宣言して、そしてそれに応じて各地の外货调整センターを闭锁して、全部の境界内の机関の外国为替の商売は外国投资企业の外国为替の商売を含んで皆银行の为替决済と为替売买の体系の中に组み入れて、银行间の外国为替の市场にいっそう统一的に规范に合わせさせて、いっそう外国为替の资源の配置に対する基础性作用を発挥します。
H. 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0401
【实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
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
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
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
、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
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
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的其他外汇。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
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
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
剂市场买卖外汇。
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
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
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
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
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I. 中国自1981年开始对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体可以分为哪几个时期每个时期有些什么措施
1.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1979-1993年) 第一阶段是人民币内部结算价与官方汇率并存时期(1981~1984年)。改革以前,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于出口创汇成本,但高于国内外消费物价之比。为了扩大出口,人民币需要贬值,不过人民币贬值对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利。从兼顾贸易和非贸易两方面的需要出发,1979年8月政府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在官方汇率之外实行贸易内部结算汇率,它以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加一定幅度的利润计算出来,明显低于官方汇率。 第二阶段是取消内部结算汇率,进入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时期(1985~1993年)。双重汇率体制明显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国家外汇储备也有所增加。但是这种安排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从对外关系来看,IMF将双重汇率看作是政府对出口的补贴,发达国家威胁要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补贴税。第二,从国内角度来看,双重汇率造成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混乱,而且它在外贸部门仍然吃大锅饭的情况下不能有效抑制进口。所以,从1985年1月1日起取消了内部结算价,人民币又恢复到单一汇价。 为了配合外贸改革和推行承包制,我国逐步取消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增加外汇留成比例,普遍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放开调剂市场汇率,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局面。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4年至今) 第一阶段是汇率并轨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时期(1994~2005年7月)。1994年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4年1月1日实行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并轨。第二,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菹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央行通过参与该市场交易管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对外公布的汇率即为该市场所形成的汇率。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从而实现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重要一步。 1994年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但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除了在1994年1月到1995年8月期间小幅度升值外,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由于人民币与美元脱钩可能导致人民币升值,不利于出口增长,中国政府进一步收窄了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1999年,IMF对中国汇率制度的划分也从“管理浮动”转为“钉住单一货币的固定钉住制”。 第二阶段是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至今)。钉住制成功地保持了人民币汇率水平的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和投资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对外贸易不平衡状况加剧。自1994年以来(1998年除外),中国一直保持国际收支双顺差的格局,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双顺差规模持续扩大,2004年经常账户盈余已达到当年GDP的4.2%。第二,双顺差造成中国的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并带来了货币冲销操作的压力,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挑战。第三,粗放的出口增长方式使我国出口品的技术含量低,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部分出口产品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对环境破坏严重,不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J. 1988年9月27日人民币通过什么市场正式兑换
1988年9月27日人民币通过上海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兑换外汇。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在价格上完全放开,实行竞价买卖,并允许国营企业外汇与三资企业外汇互通,从而发展和完善了外汇调剂市场,有效刘地调节了外汇供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