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合并收购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 Acquisition)。 兼并—又称 吸收合并 ,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 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 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2. 企业合并收购和收购的区别
一般企业合并或者兼并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收购一般都是通过对股票的控制达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说就是控股合并,收购有两种方式1预约收购股票2协议收购。具体区别就是1方式不同2目的不同3效果不同
3.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具体如下:
1、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之间通过现金、股票、债券等来换取对放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收购有两种形式,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
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2、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与公司或者公司与部门间的控制权利的交换,使两个完全不同的整体间产生关联,最终产生利益共存的状态。
并购的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3)外汇市场合并与收购扩展阅读:
收购相比并购具有的优势包括如下几方面:
1、法律程序简单:
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
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收购可以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
2、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
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
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3、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
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4、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
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收购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并购
4. 企业融资和并购有啥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回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答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5. 并购 兼并和收购三者具体的定义及其区别
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有:①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的兼并方式;② 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③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从而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④ 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方式。
收购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能够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该公司经营决策权易手的行为。
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据契约及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谓创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新一个新公司。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在于法律形式不同,收购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收购后双方仍是独立的法人;兼并中则至少有一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6. 兼并,收购和合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
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7. 兼并,收购,合并和并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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