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Ⅱ 你好,针对进口不付汇这个问题外汇局那边如何解释呢,谢谢!
你就说分两次打款就行了,让你们进出口做一套单据再加个情况说明,证明是分两次付款的。
或者出个声明,说是对方报关的信息有误,不过差20+W你知道真实的原因吗?要是你们真的是低值申报进口的那就麻烦了。外管要求申报金额和实际金额不能超过500美金的,要是多了或者少了外管会认为你是向外导出国家资产的之类的罪名,那就麻烦大了。
最好的方法是去外管局收汇核销科,外债科去问问。另外请注意外管周五下午休息
Ⅲ 公司要进口货物,付外汇跟海关电子口岸的一系列手续或者流程是什么
先去市外经贸备案(现在网上填写后在打印去办理)需要公司注册时的材料!一般是5个工作日能批下来。拿到备案登记证去海关登记备案(1个工作日办结)给你海关登记证(是自理报关)。凭外经贸备案登记表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会叫你去电子口岸登记(需要1-2个工作日费用820元包软件300,读卡器280,法人卡120,操作员卡120)手续比较繁琐。在回到外管局登记电子口岸IC卡信息(操作员)中间可以在网上登记检验检疫证(打印申请表)去办理就可(1个工作日)凭外管局的公章单子去银行开外币账户。就已经全部办好!仅供参考
Ⅳ 银行为什么说不能对上海自贸区外的银行账户付外币,只能是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的自由贸易账户付外币
因为自贸区内属于境外,而境外不受管制——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对自贸区内的企业,或国外的企业自由支付外币,但不能够随意对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用外币付款,因为境内实行的是外汇管制。
Ⅳ 从国外进口 怎么付款给国外的公司,运输怎么办
现在用得比较多的付款方式是:T/T 、L/C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T/T属于商业信用,也就是说付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T/T分预付,即期和远期。现在用的最多的是30%预付和70%即期。这一种对第一次做且货量不大时可以用此种付款方式。但对于有些国家,如西非等,请尽量不要用到此种付款方式,只能用L/C即期。
在货物准备好后,如果客户将全部货款付清,你就可以把单证直接寄到客户,无需经过银行。
L/C 信用证。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一笔款项。卖方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
安全性最高的是L/C付款方式,看你们选择哪种咯。我司专业从事新旧机械进口代理,可代收信用证,报关,也可以代理付外汇
如果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就可以办理进口业务。首先要与国外卖方签订合同,确定货物及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包装形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事项,然后根据合同条款向买方开出信用证或者购买外币准备付款,待货物运到之后,就可以将提单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同提交给海关报关,待海关出具了关税及增值税税单之后,交纳了税款,海关就会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就可以提货了。
如果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则需要寻找代理公司,只要将与国外卖方的合同或者订单提交给代理公司,会替你们办好全部程序。
Ⅵ 想用公司帐号给国外汇款,具体的流程(北京)
你需要咨询你公司开户银行的客服。
Ⅶ 国内公司可以付外汇到外国的私人账户上吗
是不可以的,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
公司不能直接对外汇美元(或外汇),所有进出的外汇都要上报外汇管理局批准。如果是你们公司账户汇给国外私人账户的话会被外管局认为是洗钱,只能从私人账户上汇过去。
如果是用于支付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佣金,那么是可以的,即到到银行付款时需要提交进出口合同和代理佣金写,或者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中CFR C3或CIF C5等描述,则可以作为支付佣金的依据。
Ⅷ 关于进口货物,付外汇等问题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Ⅸ 人民币可以付外汇
目前中国正在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你看看你们在不在范围,在的话可以去申请.
Ⅹ 请问我们进口有正式报关,但是货款是外国供应商过来中国就直接付现金给他了。这样没有付汇记录有影响吗
有影响的,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需要通过银行购汇,向国外支付外汇货款,如果付现金,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是个问题,影响你们的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