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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验收条款支付外汇

发布时间:2021-09-20 12:02:49

Ⅰ 预支付了工程款,但工程没有验收过,法院却以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判断验收合格,合理吗

是这样的。反过来说你就明白了,如果工程不合格,你就有你有权拒绝结算工程款。而你呢却支付了工程款。法院是根据这一事实来判定,你认为工程是合格的。但是工程确实不合格,如果在质量保修期内,你依然可以主张权利。那至于说法律规定,那应该是属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不知道你的工程具体是什么,当然可能还会涉及到别的,比如说建筑法。像这种问题,法官优先考虑是你的合同条款。其次才是法律规定。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Ⅱ 支付条款的支付方式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在出口业务中,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汇比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采用远期信用证,计算价格时,应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为了促迸某些商品出口,可针对有些地区的特点,对某些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付款交单(D/P)作为竞争的手段,但采用承兑交单(D/A)应慎重从事。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成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常见的有: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日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策安全。其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通常如下订立:“货款xx%应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其余xx%见票立即(或见票后XX天)付款交单。全 套单据随附于托收部分,在到期时发票金额全数付清后方予交单。如xx%托收金额被拒付时,开证行应掌握单据,听凭卖方处理。”
3.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拍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定金,卖方在买方付出定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种即期合同。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Ⅲ 外贸中付款方式有几种 主要想知道: 无预付定金,付款出货这样的形式,谢谢!

外贸出口主要的付款分为三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电汇 t/t(telegraphic tra fer),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 t payment).其中l/c用的最多,t/t其次,d/p较少。
我们先来介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对不少人来说,一提起信用证,就会联想到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书。其实信用证可以说是一份由银行担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着这份合同的事项一一遵照着去做,提供相应的单据给银行就必须把钱付给你。所以应该说信用证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一旦开具,他就是真金白银。也正因为如此,一份可靠的信用证甚至可以作为担保物,拿到银行去贷款,为卖方资金周转提供便利,也就是“信用证打包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保险。原因是信用证中可能会存在很难然你做到的软条款,造成人为的不符点。第二种常见交货方式为电汇 t/t(telegraphic tra fer)。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最为多见的是后t/t, 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客户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 t/t订金的比率,是谈判和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订金的比率最低应该是够你把货发出去,和拖回来。万一客户拒付,也就没有什么多大损失。 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信用证,就相当麻烦,必须的修改信用证,否则造成不符点(discrepancy),客户就可以拒付。t/t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成本比l/c要低。银行扣费比较少,一般都是几十美金。而信用证有时会多达几百美金。所以有的工厂做t/t报价比l/c要低一点。不过一般而言,信用证如果单证做得好,比t/t要可靠,收款有银行担保,凭着信用证,就可以去银行打包贷款,资金压力很小。但是银行信用不好,或者外汇管制很严格的国家,信用证风险很大,如印度。 t/t和l/c各有优缺点,t/t和l/c如果结合起来做,那就相当保险,30%t/t, the balance l/c. 另外还有几种用的比较少的付款方式: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 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 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以上除即期交单(d/p at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d/p分险很大,但是如果和t/t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交货方式。因为有些国家,有些公司喜欢用d/p.那么打个比方30%t/t in advance, 40% after shipment, the balance d/p。这比做后t/t还要保险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C、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电汇以电报、电传作为结算工具,安全迅速、费用也较高,由于电报电传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是相同的,因此电汇属于顺汇。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电汇时,由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注明采用电汇T/T方式。同时,将所汇款项及所需费用交汇出行,取得电汇回执。汇出行接到汇款申请书后,为防止因申请书中出现的差错而耽误或引起汇出资金的意外损失,汇出行应仔细审核申请书,不清楚的地方与汇款人及时联系。

汇出行办理电汇时,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以电报或电传向汇入行发出解付指示。电文内容主要有:汇款金额及币种、收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汇款人名称、地址、附言、头寸拨付办法、汇出行名称或SWIFT地址等。为了使汇入行证实电文内容确实是由汇出行发出的,汇出行在正文前要加列双方银行所约定使用的密押(Testkey)。

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后,即核对密押是不是相符,若不符,应立即拟电文向汇出行查询。若相符,即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持通知书一式两联向汇入行取款,并在收款人收据上签章后,汇入行即凭以解付汇款。实务中,如果收款人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入行往往不缮制汇款通知书,仅凭电文将款项收入收款人收户,然后给收款人一收帐通知单,也不需要收款人签具收据。最后,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Debit Advice)寄给汇出行。

电汇中的电报费用由汇款人承担,银行对电汇业务一般均当天处理,不占用邮递过程的汇款资金,所以,对于金额较大的汇款或通过SWIFT或银行间的汇划,多采用电汇方式。

TT,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费用低,现在在世界的外贸付款方式中很流行.
一共有几种方式吧,
1.100%前TT,这种方式很少见,如果你的客人在下单的时候给你100%TT过来,那么你走运了.这个客人应该是老客人或者金额比较小才会这么做.
2.100%后TT,这个有一定的风险性,除非是老客人,否则我们就太被动了,随时都有可能钱货两空,付不付款全靠客人的信用.
3.30%前TT(作定金),70%后TT,见提单付本付款,这种是最为常见的.

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适的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给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给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希望有所帮助

Ⅳ 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客户拒不验收货物导致无法收款的条款吗就是签收后多少天未验收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

建议参照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Ⅳ 建筑工程合同法:甲方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怎么办

一般出现纠纷,都是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前提,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可以看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已经交工验收,此时如果乙方采取措施停机,这个做法不妥,建议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不要有理搞成无理,不小心还违法就不值了。

Ⅵ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中的“质量和验收”条款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刘锟律师
“质量和验收”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不属于必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被购、销双方所忽视,因为它直接影响双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另外,对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条款的设定,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或者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所以,如何签订一个明确而有所侧重的“质量和验收”条款,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相当关键的。笔者结合实际案例,简单谈一谈如何更好的签订这个条款。
从形式上来说,这个条款一般应当具备四个部分。
第一,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总归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只要没有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都是可以约定的。
第三,验收异议期和相关问题。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那么他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提出异议后直至争议得到解决这段期间,还会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处理等等相关问题。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通常违约责任是合同单独的一部分,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将违约责任进行单独约定。
其次,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笔者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对于质量标准,首先就是标准的选择。作为购销合同的任何一方,当然要尽量选择自己熟知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正在适用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我们就曾经为客户审查过这样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们的客户作为电子零部件供货方,供给的产品应按照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我们当时对此提出疑问,也引起了客户注意。经过多方寻找和对比,发现这个标准与他们的现行标准,相差甚远。一旦签约,仅为了适用该标准需要的工艺改造等费用就已然不菲。另外,作为卖方,应尽量避免被诸如“保证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认证”的条款套牢,而应采用“参照适用某某标准”的字眼。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会导致责任义务上的迥异。而作为买方,则要根据购货的目的来选择标准。还以上面的合同为例,后来我们得悉合同相对方之所以采用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是因为他要将购得的零部件经过安装,整机销往该外国,而该外国对这个零部件适用特别的标准,否则不予进口。其次,当前很多产品领域通行多种标准,甚至同一标准具有不同年份的多个版本,所以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第二,对于验收。首先,就是由谁来验收,买方单独验收、买、卖双方共同验收还是第三方验收?作为买方,应尽量将验收的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无论这种监督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诸如“卖方提供合格证书以证明货物验收合格”、“由卖方提供验收报告”等条款。此外,对于卖方来说,比较重要的条款就是验收期限条款,尤其是合同没有规定质量异议期间以及将付款条件规定为“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情形。
第三,对于提出质量异议的,关键就是异议期间条款。该条款对买卖双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可能影响自收货至异议期满期间货物损毁的责任分配和风险承担。如果过短,不利于买方细致的检查货物,而过长,则可能有损于卖方的权益。另外,对卖方来说,有必要针对验收的不同对象设定不同的异议期间。比如,对于货物的数量、规格等物理性参数以及表面的状况存在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而对于性能等内在性特征,可以适当放宽异议期。其次,在异议期间货物的处理。对于卖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拒收货物的,卖方暂时保管货物,如证明货物无质量问题,则此期间的卖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而对于买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暂时保管货物的,卖方应在
日内来处理货物。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如证明货物确有质量问题的,则此期间的买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其次,对于异议成立与否的问题。对于卖方,一则在形式和程序上加大买方主张异议的成本。如采用书面形式等;二则增加买方的举证责任——除非买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则买方的异议不成立,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反之,对于买方,则要避免提出异议的成本和负担。如约定“质量异议自买方通知卖方时即成立”。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针对对方的上述义务,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必要的。一般而言,违约责任以不超过争议标的金额的30%为限。

Ⅶ 发包人不验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观点: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Ⅷ 建筑法条款: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吗建筑法里有这个条款和规定吗

《建筑法》条款没有“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业主已使用,视作业主已验收”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8)无验收条款支付外汇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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