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汇核销改革后的流程是什么啊如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操作啊很急急急!!希望各位好心帮
只是在几个地方作为试点,还没改革呢 就是都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操作了 不用去银行打核销联 也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 一起学习吧
Ⅱ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你没有参加外管局组织的培训啊?就是总量核查,A类企业不用再到外管局现场核销,而是采用这个新系统进行付汇报关总量核查。
你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看具体实施细则吧。事先要交企业基本信息等资料,再交确认书,确定你是否在名录。然后都办完了,你就可以到外管局查初始密码,然后网上操作,尽量时刻关注网站动态,核查是以一个季度为单位的,还有指标限制,超过了这个指标,外管局就得给你下现场核查的通知,你得带材料去现场解释。
Ⅲ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历史沿革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这一阶段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涉外经济领域,过去外汇统收统支的体制逐步松动,出口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为调动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外汇资源集中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并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双重汇率制度并存。总的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机制萌生和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给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冲击。为防止危机进一步蔓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做出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并重点加强资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初步确立了适合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奠定了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对国民经济影响日益增强。适应新形势新挑战,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伴随着入世后外汇储备规模的较快增长,2001年,外汇储备经营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建立了投资基准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2005年7月启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更加便利,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与此同时,外汇管理方式加快从重点管外汇流出转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资本流动双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确立了均衡监管思路,并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取消了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好国际收支逆转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了外汇储备资产的总体安全,顶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9年以来,针对跨境资金流向复杂和规模增大、市场主体便利化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外汇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到“负面清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对于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发展、引导资本有序双向流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立时间
从官网上看,应该是在1978年,36年了已经
官网内容如下:
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这一阶段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涉外经济领域,过去外汇统收统支的体制逐步松动,出口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为调动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外汇资源集中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并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双重汇率制度并存。总的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机制萌生和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给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冲击。为防止危机进一步蔓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做出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并重点加强资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初步确立了适合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奠定了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对国民经济影响日益增强。适应新形势新挑战,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伴随着入世后外汇储备规模的较快增长,2001年,外汇储备经营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建立了投资基准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2005年7月启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更加便利,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与此同时,外汇管理方式加快从重点管外汇流出转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资本流动双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确立了均衡监管思路,并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取消了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好国际收支逆转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了外汇储备资产的总体安全,顶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9年以来,针对跨境资金流向复杂和规模增大、市场主体便利化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外汇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到“负面清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对于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发展、引导资本有序双向流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付汇后应按规定期限到货,进口货物后按合同约定付汇。
第三条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五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在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六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为其办理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八条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逾期未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可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并注销其企业档案。
第三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九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相应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
第十二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
对于凭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四)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五)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或开证前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境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核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六)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1)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四条 代理进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
第十五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证前持申请书、本细则第十三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三类进口单位”货到付款方式进口付汇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之外,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贸易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四)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到货后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进口付汇;
(二)“二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三)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四)进口项下的退汇;
(五)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六)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填写《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2),并到外汇局现场提供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外汇局对进口单位的《报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上加盖“进口付汇监管业务章”后退还进口单位,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十七条 外汇局确定的“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 外汇局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采集贸易收付汇和进出口数据,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进口单位申报为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数据、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转口贸易等项下的收付汇数据,贸易方式为“可以对外售付汇”和“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进口货物数据以及其他进口货物数据纳入非现场总量核查。
第十九条 进口付汇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
(二)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申报等情况;
(三)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差额以及多付汇差额等情况;
(四)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
(五)进口退汇频次、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
(六)新名录进口单位、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付汇情况;
(七)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
(八)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
(九)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
第五章 现场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监督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一)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小于8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二)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大于120%且进口多到货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三)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小于5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四)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大于150%且进口多收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五)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10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六)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的关联机构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现场调查以及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3)。
第二十四条 进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
(一)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的,进口单位负责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三)外汇局进行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核实进口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根据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非现场核查情况,通过采取调阅凭证、要求银行补充报送相关资料、约见业务负责人等方式对银行实施现场核查。银行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和银行,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每半年对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和银行版)向进口单位和银行发布考核分类结果,考核分类结果有效期为半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二类进口单位”:
(一)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
(二)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三类进口单位”:
(一)进口付汇业务连续两次以上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
(二)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汇局使用进口单位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未被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的进口单位,为“一类进口单位”。日常监测及核查管理中,外汇局发现进口单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可随时将其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
第三十三条 外汇局对“一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一类进口单位”按《试点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在确定“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前,将《考核分类通知书》(见附4)以书面形式和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通知相关进口单位。如有异议,进口单位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第三十五条 外汇局对“二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事后逐笔报告管理;
(二)不得开立付汇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
(三)不得办理异地付汇;
(四)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外汇局对“三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
(二)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进口付汇;
(三)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和转口贸易支付;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进口单位年度(自然年度)累计进口多付汇差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三)对于需登记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
(四)对于需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
(五)瞒报、漏报、错报进口付汇核查信息;
(六)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范围,但未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未按照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管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信息;
(二)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三)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供有效单证及资料用于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四)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是指进口到货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
(二)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差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三)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是指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同期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付汇金额的比率;
(四)异地付汇是指到本单位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发生的付汇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数据传输问题等原因导致外汇局无法获取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电子数据的,外汇局可以要求银行或进口单位提供有关纸质凭证。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可补录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进口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为正本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外汇局或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只留存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第一联、第三联)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第一联、第三联)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妥善保管上述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外汇局妥善保管上述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其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付汇登记表(略)
2.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略)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考核分类通知书(略)
Ⅵ 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
境内企事业单位 、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五、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
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
七、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八、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单一汇率制。
(6)国家外汇局改革扩展阅读:
建国以后,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调整,不同时期各有其鲜明特色。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东南亚各国遭遇重创,而中国安然无恙,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功不可没。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日益市场化。改革开放之前,人民币汇率水平由官方确定,实行固定汇率。改革开放之初,形成官定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
994年初,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转向由市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Ⅶ [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1、从以前的进口纸质申报到外管局核销改革成现在的外管局系统化核查
2、名录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B\C类
大致就是这样的改革
Ⅷ 2011年12月1日起外汇局管理制度改革后的问题
留个名,明天
Ⅸ 请问8月1号外汇改革之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如何操作
下载说明
Ⅹ 外汇局的改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乘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3日发布报告称,今年我国国际收支仍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顺差规模较上年可能有所增加,同时,多种因素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201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称,今年,国内外经济和金融运行企稳,将有利于稳定我国外部需求,吸引长期资本流入;主要发达经济体继续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境内外正利差将刺激套利资本流入我国,重新激发境内“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财务运作。
报告说,今年世界经济将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经济持续低速增长、金融去杠杆化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等,将抑制我国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同时,我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内需,稳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口增长有望加速。
报告提出,但今年国内外经济复苏出现反复、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主权债务问题恶化或地缘政治冲突激化等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将加剧我国跨境资本流动波动,甚至不排除引发阶段性的资本集中流出。
根据报告,2012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初步形成“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的国际收支平衡新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93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2.3%,仍保持在国际认可的合理范围之内;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68亿美元,为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首次逆差,主要是非直接投资项目逆差较大,反映了境内主体境外资产运用的增加和对外负债的减少。跨境资本流向变化明显,资本和金融项目在第一季度呈现顺差,第二、三季度转为逆差,第四季度又重现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