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资企业的验资是哪年开始要向外管局询证的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需向外管局询证。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2]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
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如果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复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⑵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⑶ 外方作为出资者投资国内企业,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需要向外管局函证么
要的,必须要的,事务所不函证外管局,外管局要处罚事务所的……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情况询证流程:
1、从客户处取得以下资料:
⑴已加盖客户公章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连续编号,一式二份)
⑵外汇登记证
⑶(外汇局准予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外汇业务资本项目核准件
2、向外汇局函证,提交以下资料供外汇局核对并存档:
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⑵已加盖客户公章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⑶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复印全部有内容的页面,原件备查)
⑷外汇业务资本项目核准件
3、外汇局将核对以下要素无误后签发回函(承诺回函期限为5个工作日),否则退回:
⑴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所列情况是否相符;
⑵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与外汇局留存联是否相符。
⑷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到资验资询证申请写错了怎么改
什么写错了?
⑸ 哪些外资出资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和操作方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2002]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A.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B.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C.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外方以A~C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涉及外资的,也需去外管函证,涉及到的外方出资金额,在函证上填列在“以清算所得再投资”一栏中。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人民币增资的,不需去外管函证,只需验资后去外管备案。
(2)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应填写函证申请表,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因此,向外汇管理部门的函证应在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后进行。
(3)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应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及附件(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作为验资底稿。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原件及附件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向外汇管理部门询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⑹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到银行验资询证回函问题
btrzffwrzt3883541133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8。 一l般包括: 根据《中0华人u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s相关规定,为2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6理外汇资本金(以5下t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i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3下d简称“银行”)和会计6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5下p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i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g: 一u、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3师事务所办3理资本金验资。会计7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k其分2支f机构(以8下b简称“外汇局”)办2理验资询证后,为0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h得为3未完成验资手2续的资本金办4理结汇。 银行为2外商投资企业办6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0金额不d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6验资金额。 二f、会计5师事务所为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6出资情况以1及a银行为4外商投资企业办0理资本金支p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1理。 三d、银行为7外商投资企业办4理资本金支m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d支n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x民币7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g批准的经营范围内5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p民币2资金不q得用于a境内3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g得以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v民币5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2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0资本金结汇所得人w民币6资金用于z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v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8事境内5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3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r可办8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2下l材料: (一i)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u)资本金结汇所得人l民币2资金的支w付命令函。 支l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p人z签发,银行据以2将结汇所得人b民币5资金进行对外支f付的书4面指令。 (三g)资本金结汇后的人l民币7资金用途证明文8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y出具的支l付通知,支e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3容、金额、收款人w名称及e银行账户8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5资本金结汇所得人r民币3资金偿还人u民币6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t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7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0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j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2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s)前一a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n民币3资金按照支j付命令函对外支l付的相关凭证及f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2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8一s次性或分1次结汇中2的最后一o笔,企业应当于a结汇后的3个q工u作日8内6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0)银行认6为6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4万z美元v(含)以7下u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v需提交第(三q)、(五p)项文8件,其资本金账户8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5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j述材料认5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k民币3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r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c间不r能互3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r得为6该企业办7理相关业务。 五e、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8及w人y民币8账户1开d立在同一g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3办4理完毕结汇、人c民币6资金入f账及r对外支n付划出手6续;不x在同一z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7理结汇所得人z民币4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p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x民币6资金划入b银行应当在7个m工e作日0内7(含划入g当日7)根据支g付命令函办7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i付划转手8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e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u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b民币4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n民币6账户5留存。 六3、境内5机构或个r人s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6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8下t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o用外汇账户0办0理入u账及n结汇。资产变现专x用外汇账户2的开q立及r资金入z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1理相应业务。 境内4机构或个n人e将资产变现专l用外汇账户1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v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8下v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8理: (一r)结汇所得人j民币2资金的支x付命令函。 (二k)结汇后的人l民币2资金用途证明文1件。 (三w)前一s笔资金结汇所得人v民币0资金按照支m付命令函对外支f付的相关凭证及x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1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3一n次性或分2次结汇中1的最后一y笔,境内8机构或个y人a应当于x结汇后的0个l工b作日4内5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n、银行在为2外商投资企业办5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p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y账户3项下x且无z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8同一z账户2项下o不k同子d账号的方2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c资本金账户1限额并按其收支h范围进行管理,不l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5资金划入r其他外汇账户2。 八r、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f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e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7馈。银行反1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i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f、外汇局应当依据《中0华人b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1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i资本金结汇所得人y民币1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4下z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6华人h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q四条的相关规定予0以5处罚: (一u)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l民币7资金用途的; (二f)以5结汇所得人h民币7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w民币0贷款的。 十p、本通知自发布之e日6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s对外商投资项下a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3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6005]8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l改革外商投资项下r资本金结汇管理方5式的通知》(汇发〔6008〕8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h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u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8及h《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y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s外债登记管理工f作的通知》(汇发[3007]38号)等文0件所涉资本金及d其结汇管理与y本通知不a符的,以2本通知为6准。 十x一r、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8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8支m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8师事务所,各中6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5支a机构。
⑺ 去国家外汇管理局拿验资询证回函需要提供什么东西
1、验资询证申请表(事务所盖章)
2、外方出资询证函(事务所和企业都盖章)
3、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联系函(事务所盖章)
4、到帐通知或进帐单
以上是法规规定材料,根据情况可能还要用到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外汇登记证。
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如何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如外方以现汇出资,应提供: (1)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2)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银行询证函》回函(验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实物出资,应提供: (1)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验复印件,留底) (2)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底) 如外方以其它境内所得合法财产出资,应提供: (1)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如外方是“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应提供: (1)外方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对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海关转厂报关单;对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企业转厂货物验资询证的,应提交转厂货物海关解除监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视情况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⑼ 这是有关省外汇管理局的,外资公司由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果未办,外汇管理局征询函,被外汇管理局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若未到外汇局询证而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是这个意思么?),责任应该在会计师事务所。至于处罚,目前尚未出台此类事件的处罚细则,一般按照《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个人认为适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必须经过外汇局询证,而询证要向外汇局提供其验资相关材料。未作询证,可视为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处罚标准在该条款规定范围之内,具体依据情节后果严重与否由外汇局裁定。如该企业资本金已经结汇,甚至是违反规定使用了结汇资金,那可视为情节较严重,处罚会重些。当然外汇局也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减轻或减免处罚的决定。
⑽ 工商银行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是工行特制的资信证明吗
法定的应该是银行询证函回函,虽说资信证明也具有效力,但不一定有齐全的要素。而且对于工商银行的外资户都只认资信证明也说不过去,除非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