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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包括

发布时间:2021-09-23 05:51:30

①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的适当性监管职责包含哪些

《职责规定》共7章、51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

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

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

② 有关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大纲

参考答案 牧童遥指三里屯

③ 近年来,我国发展资本市场有哪些重要举措

最大的决定就是国务院通过了《国九条》,这是实施任何决定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去年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相继实施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定,进行了新公司法及证券法的修订,两交易所完善新上市规则及新交易规则,实行了新的发行制度

④ 高分求: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

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

中国股市从10年前的100点起步,到2000年7月19日,实现了2000年2000点的历史性跨越,股市价格的涨幅名列全球之首。2000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长8 2%,再次名列世界经济增长前列。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5972 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增收997 18亿元,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增收最多、增幅最大、进度最快的一年。其中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增长突出,增收额320亿元,约占总增收额的32.1%。而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267.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7 7%,增收159 65亿元。这足以说明我国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促进了股市的繁荣。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凸现出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1 从“老八股”的成长看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始交易,12月29日并正式开业,挂牌交易的仅有8支股票,人称“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挂牌。沪市8家公司的股本规模小得可怜,也不具有行业和产业的代表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度十分微弱,有的干脆就是“街道企业”,或是名不见经传的“试点”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一片“姓资姓社”的争论中磕磕碰碰地成长的。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除了人们的思想束缚,我国证券市场才进入了加快发展的初创阶段。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股价波动限制的取消,是这个阶段开始的标志。如果说1992年5月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属于试验阶段的“小打小闹”的话,那么其后的飞速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引起国人的重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股市的健康发展不仅对国有企业筹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提升。

截止到1999年底,当年沪市的8家公司总股本已达592950 16万股,是上市之初的16 69倍。在规模扩张的同时,8家公司借助证券市场的筹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了产业的升级,获得了持续发展能力。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变化,在“老八股”成长变化上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2 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历程看1992年以前,以试点方式运作的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要求也只能是一种试点探索。虽然有从境外成熟市场引进吸收的一部分规范制度,但沪深两市14家大部分是由集体、联营、行政性企业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其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自身的认知和自律。

1992年起,随着上市公司的批量上市,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间的纽带关系趋向紧密,加之运作要求更高的B股公司的诞生,上市公司已初步意识到“股东老板”的权益所在。5月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颁布,为招股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运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1993年5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出台;6月,第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发布。

与此相应,以各地“证管办”建立为标志的监管体系初具雏形。从1996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建设迈进了一个新的时期。期间,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指引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改制辅导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及中介组织行为规范等相继建成并得到完备。证券交易所初步完善了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体系,管理层同时也加大了对公司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规范年”和“风险防范年”的教育,推崇基本面业绩成为市场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达6年的不断修订,1999年7月,《证券法》终于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迈上新台阶的标志,是证券市场10年发展的里程碑。我国股市由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2000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支持其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的新政策,使重大资产重组有章可循;8月,又发布《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给法人配售新股定规立矩。我国的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规范化的道路上谋求更大的发展与创新。

3 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内部机制变化上看中国的上市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自身规范发展道路上执着地向前走。2000年7月6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超越千家。我国证券市场站在了新的高度,具备了向更远目标迈进的基础。这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它将载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册。从1990年沪深交易所成立时的14家,发展到今天的1000多家,跃居世界前十名,上市股票1086支,开户投资者超过5000万户。网上交易量已占交易总量的1%。目前,在全国84家证券公司中,已有10家证券公司的资金超过15亿元。沪深股票市值增加为4万多亿元,日成交量最高达900多亿元。2000年上半年,沪深两市A股成交总金额就突破了34700亿元,这比1999年全年的成交额还多一成。除台湾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能见到挺进沪深的上市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几乎遍布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下达发行额度,1993年50亿元,1995年55亿元,1996年150亿元,1997年300亿元。直到2000年取消额度限制,仅上半年就发行新股66只,筹资823亿元。10年间,千家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近4000亿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本金不足的矛盾,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开发了新的产品,增强了发展后劲,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新旧体制交汇碰撞,传统国企“凤凰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股份公司的这种管理架构很好地解决了过去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弊病。上市公司责权明晰,管理科学;来自广大投资者、各类中介机构、社会舆论、交易所和证监会等层面组成的监督机制,也促使上市公司信息透明,运作规范,决策风险降低。尤其是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3年达到10%(现改为年均6%)以上,才可获准配股筹资的激励机制,促使上市公司奋力向前,投资者择良木而栖,社会资本源源不断地向优势企业和朝阳产业集中,催生了一批行业巨人。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资产重组大戏连台。上市公司挟机制、资金之优势,采起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收购兼并、资本运营等新形式,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追逐高科技股,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理念。总之,我国证券市场用10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

总的看,我国证券业呈现出的是一种健康、良性的发展趋势。

4 从证券市场对经济的影响力来看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正进入一个全面的转型期,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已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特别是1999年以来,管理层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发展、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举措,更使市场呈现出了新面貌。首先,股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出现重要转折。

从整个经济运行看,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科技创新、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等都需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证券市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承担着如此重大的任务。我国证券市场正展现一个全新的发展图景。从具体指标上看,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从1993年的10 2%上升到目前的51%,国内市场总市值相当于GDP一半左右。随着股市规模的扩大,股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在不断上升。其次,证券市场主体正发生质的变化。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允许保险资金、“三类企业”入市等政策的推动下,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1997年末,两地市场机构投资者开户数仅占开户总数的0 3%,到2000年上半年,这一比例已提高到4 5%。同时,上市公司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在政府大力鼓励企业从事高科技的背景下,大量的上市公司涉足高科技产业,有些甚至完全改变主营业务。

第三,以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为基础的政策创新全面展开。更为重要的是,在证券市场发生一系列积极变化的情况下,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出现重要转变。以新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上新的主导力量。在它们的带动下,投资者从纯粹的投机转为以成长性为核心的中长期投资,这一转变为推进市场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专业的市场研究,使得证券投资专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面对加入WTO的压力,国内投资者开始转变思路,从局部到放眼全局,研究新对策。

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全面转型期已经到来。在这个转型期内,在政策态度上表现为坚决支持股市发展;在管理思路上,将更多依靠市场管理市场;在发展环境上,表现为坚持发展不断开放;在投资者结构上,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比例越来越大,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培育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群体;在证券市场的地位上,表现为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各项指标全面提升,并成为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股票市场尚未成熟,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股票市场处于一种被分割的状态。目前我国上市的股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外资股(B股)等五种股权,只有占总股本30%左右的社会公众股和B股可以上市流通,70%左右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没有上市交易,股市变成了单纯筹资的工具;我国的股票又分为A股、B股以及在海外发行上市的H股、N股等,不同类型的股票在不同的、互相封闭的市场上流通。一个公司可以同时有A股、B股或H股,但一个公司不能同时将全部募集股份在一个市场上上市。

另外,一个公司不能同时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造成市场之间具有有很强的排斥性。

第二,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规模不大。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是当前我国股市很大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差,亏损家数不断增多,净资产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每股收益不断降低,审计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也不断增多。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并非由发行股票和上市本身造成,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股份制改造没有真正从产权关系、责权利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上进行改造,这跟上市公司基本上沿袭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关。

第三,中国证券市场非理性,不成熟,投机气氛浓。股票ST、PT等本来是警告信号,然而这些股票价格却节节攀升,这说明市场惩罚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作用不是很大。股市过度投机的原因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比例仍然很小、发行机制不合理、股息红利不按规矩分配等助长股市的投机行为。

第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难如人意。如迟来的公告,含糊其辞的内容,自相矛盾的事情接二连三,甚至把内容大相径庭的草稿当成定期报告正文发了出来。规定“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的多个“至少”是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底线,但仍有一些公司远离这个最低要求。

第五,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交响乐章中,人们也不时听到一些极不和谐的音符,面对一些“掺水产品”,中小投资者投资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政府行为与市场相对立。在对违法违规券商及上市公司的处理过程中,各种政府行为层出不穷,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集团保护主义盛行。政府的尴尬在于:一方面政府既是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市场的经营者。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政府控制董事会,干涉公司经营、给予差别性的补贴和优惠政策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规则,但同时政府又必须保障市场规则的实行。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对其法人代理的有效监控机制,当代理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代理人往往倾向自身,损害政府及其他投东的利益,而且可以长期不露,直至无法收拾。

第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维护投资者权益离不开管理层的大力监管,离不开公司的自律,也离不开投资者股东意识的自觉提高。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虽然大大减少,但透支买卖,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股票违规行为并没有完全消除。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把上市公司“掏空”;这种状况持续下其后果不堪设想。受害最深的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就是广大中小股东。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对策据英国《经济学家》刊载,截至2000年底,主要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总数已由1990年的8920家上升为26314家,市价总值达3 07万亿美元,约占全球股市的8 5%。中国内地市场的上市公司数在印度和埃及之后,名列第三,其股价指数上涨了近50%。但是,要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大好形势得到持续发展,还必须制定相应对策,使证券市场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加快培养我国高级证券从业人才。有关各方应始终把握住发展这一主题,有关举措都要有利于发展,一定要避免和防止出现因追求短期行为或局部利益而导致证券市场发展方向受到歪曲。应坚决取消“特殊待遇”,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同时,应在证券行业开展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推动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培养和造就“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证券监管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引进和培养,根据“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的工作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证券监管干部队伍。

据统计,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约有70%从事承销、经纪、自营和研究开发业务,35%左右分布在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四个地区。我国证券从业人员总体特点是从业人员年轻,学历整齐,但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员数量较少,从业时间短,人才结构有待调整。在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学历人员大多集中在1000人以上的大公司中,主要从事投资银行、经纪、自营和研究开发等业务;而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公司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数较少,有的公司甚至没有。业务人员中40岁以上的占7%左右,30~40之间的占35%,30岁以下的从业人员占58%左右。在从业人员的结构方面,经纪业务人员占60%,从事承销、自营、研究开发的人员分别占总人数的5%、2%、5%,从事国际业务的人数更少,不到1%。管理人员占总人数的11%左右,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1 13%,中层管理人员占11 6%,营业部经理占5 9%。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6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的占71%,从业5年以上的占63%。因此,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设立证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和培训基地,培训证券高中级管理干部及高中级专业人员。

第二,强化和完善证券监管机制。一是要树立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对证券监管的惟一性,改革证券监管机关的工作方法,提高证券监管效率;二是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政府应与证券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市场,有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它不会认同反规律的政府行为;三是严格执行《证券法》中规定的各类券商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逐步建立起国际通行的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因为没有充足的资本,券商是不畏惧市场惩罚的;四是应对现有券商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市,使其接受资本市场的约束与监督,以利于市场惩罚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五是完善政府法人代理机制。

一方面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利制衡;另一方面建立代理人选择、行为管理、考评等一系列制度;六是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中介机构监督程度取决于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规范性;七是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机构投资者具有监督公司的人才和实力,但当其数量很少时,由于其具有较散户更强的资金和信息优势,因此相互之间竞争少,联合对抗散户多。只有当市场投资主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并开展有序竞争时,对上市公司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八是要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内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要理顺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作关系,既要开辟证券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又要加强对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作用的管理;九是逐步消除证券业的过度竞争问题,调整证券公司设置的地方性色彩,培育和支持全国性的证券公司,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国际竞争要求。

此外,对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应制定具有国外投资银行专业水准的业务操作程序与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对证券公司违规性风险的管理,包括对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自营活动的监管、对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透支活动的监管、对证券公司以代客理财形式变相融资活动的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陈述、恶意进行题材配合炒作股票交易的监管等。只有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才能逐步消除各种违规性风险。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必须实施“公开、公开、再公开”,最大限度地杜绝“黑箱操作”。对某家公司的上市申请,把投票的具体情况和每位委员的意见发表出来,让投资人对即将发行上市的公司有一个比较真实和全面的了解。证券业界需要的是证券分析师,可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总让人想起股评人士。在这方面可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企业业绩评估体系,用动态市盈率衡量。建立上市公司和行业风险指数,按期公布。这一体系可向投资人揭示风险,考察各咨询机构的研究实力。应扩编咨询人员队伍,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社会上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甚至是高教自考并轨,去掉一切不必要的条条框框。增加咨询人员队伍的新鲜血液,净化咨询队伍,形成竞争,使证券咨询人员努力工作,把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贡献给投资人。要严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权力没有了制衡,就肯定会产生腐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行为”也存在这个问题。要想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就必须建立大股东制衡机制。现今有些上市公司的高层,仍然只是大股东掌权,而大多数持股人却无缘过问公司的管理。如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一下改造,让一些普通投资者———“小股民”———进入管理层,上市公司恐怕会净化许多。可建立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来自西方成熟市场的正式名词———“独立董事”。何谓独立董事?国际上普遍的观点是:独立董事必须与执行董事、管理层以及任职公司都没有任何业务或其它重要的关系;与执行董事不同,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非但如此,他还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制约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内“独断专行”,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对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据说,目前各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29%,而在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就达到9人,执行董事只有2人。目前支撑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是几千万中小投资者。假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损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假如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投资者就会失去投资信心和热情。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信心比资金更重要,有信心就有资金。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的基本保证。只有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保障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可以这么说,哪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越好,它的市场效率就越高,市场发展也就越健康。

因此,除了继续加强监管部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即投资者权益保障机构。它集中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能投诉有门,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能够对种种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督促、监督上市公司和券商切实履行勤勉义务和受托人诚信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弱者,对他们的保护说到底是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和《民法通则》中的少数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定不是过于原则,就是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起到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西方一些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学习,他们不但有专门的《证券投资人保护法》,而且规定明确,易于操作。因此,我们在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时候,除了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的范围内加大执法力度外,更应加强和完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立法。

第四,进一步提高市场规范化程度,积极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主要措施是,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证券业,提高市场透明度。按照《证券法》要求,积极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同时要加强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紧制定《证券法》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着手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建立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加快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在股票发行方面,研究加强交易所一线审核责任,简化上市程序和手续;在上市交易制度方面,研究增加交易时间的可行性,建立高效、公正、均衡的证券管理体制,提高监管效率。

应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坚决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管理市场,市场能够决定的事就让市场做出选择;如果存在障碍,就应设法清除,积极培育市场,为市场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还应改革带有较重计划经济色彩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核准制替代行政审批制,成立独立决策的专家发行审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已不再对发行数量、价格进行调控,行政干预让位于市场选择。还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扩大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相结合的适用范围,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方式参与申购而不再享受单独优惠,要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市场自身的问题。还应大力发展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以此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理性投资,强化市场机制。要积极推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设立、发行上要由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保险机构、社保机构可参与发起设立基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与国外专业机构合作。同时,应建立二板市场,按国际惯例运作和管理,把它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转配股上市流通的问题上,一定要保证股市平稳、健康发展。还要完善证券市场结构,推进金融创新,形成我国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逐步开放保值性产品市场,并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通过引入外部竞争和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国内证券业各类结构及市场组织的发展、壮大和规范化。鼓励境外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试行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研究向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有限度地开放国内股票市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切实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提高系统效率。简言之,要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加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监管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力度,加速培育机构投资者,尽快实现我国证券业制度环境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快金融品种创新,尽快推出指数期货与期权等金融新品种,为我国券商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更多的交易品种与避险工具;尝试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培育我国自己的金融界“巨无霸”,允许券商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一部分有实力的券商走出国门,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经受锻炼,壮大自己。

⑤ 中国证监会都管些什么

证监会的概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⑥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⑦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txt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一章)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证券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的地位与功能。
第一节从有价证券的基本概念开始,阐述了有价证券的7种分类及各自的概念。有价证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政府证券和国际证券;按适销性不同,可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按上市与否,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按收益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收入证券和变动收入证券;按发行地域或国家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按性质不同,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有价证券具有产权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特征。证券市场是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市场,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和借贷市场相比较有其自身的明显特征。证券市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证券市场按职能不同,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按证券性质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按交易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交易所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特别是与股份公司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证券市场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是20世纪初至20年代。在经历了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和两次大战以后 ,70年代后期起证券市场又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呈现金融证券化、证券投资者法人化、证券交易多样化证券市场自由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证券市场电脑化的全新特征。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将呈现金融创新进一步深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国际化将有较大发展的新趋势。
第二节主要阐述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中介、自律性组织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发行者为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投资者按大类分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公益基金等。证券市场中介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按设置的不同有独立机构管理和政府机构兼管两类。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地区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第三节主要阐述证券市场的地位与功能。按照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划分,证券市场归类于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关系密切,证券市场上的资金往往是短期资金。按融资方式划分,长期金融市场分为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属直接融资市场,它能降低筹资成本,为企业和政府筹得稳定的资金供给,在金融市场中居于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有:筹资,证券资产定价,资源配置,为国有企业转制服务等。
本章的重点是理解证券与证券市场的各种基本概念、特征和分类,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各自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功能与地位等。本章名词解释多,记忆量大。不仅要理解各名词的概念,而且要掌握名词与名词之间的相互关系。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二章)
第二章 股票
本章共分四节,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特征与分类、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以及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类型。
第一节主要内容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知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质,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股份筹资形式组建,股份投资的永久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财务管理内容分为资金筹集、资金投放和收益分配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使股东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对分离,从而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介绍股票特征与类型,主要内容有:股票的性质、特征、类型。股票的性质在于它在证券体系中的属性,股票有收益性、风险性、流通性、永久性、参与性和波动性的特征。股票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等。
第三节介绍了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其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股票的特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优先股票的特征、优先股票的种类。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最大的股票,其股东享有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公司盈利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及优先认股权。优先股票则表现为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等特征。优先股票的种类是根据不同的附加条件划分的,大致可分成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等几类。
第四节是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类型。由于自80年代中期我国股份制形式的试点企业就开始现,并在近年迅速增加,因此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比较复杂,有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四种。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三章)
第三章 债券
本章分为四节,分别是债券概述、公债、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国际债券。
第一节主要内容包括债券的定义和特征、债券分类、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与股票的比较。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债券票面上,通常有四个基本要素,它们是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的偿还期限、债券的利率和债券发行者名称。债券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属于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是债权的表现。债券的特征表现为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债券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按发行主体可分为政府债券(包括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按计息方式可分为单利债券、复利债券、贴现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按债券形态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帐式债券。债券的偿还方式有:到期偿还、期中偿还和展期偿还,部分偿还和全额偿还,定时偿还和随时偿还,抽签偿还和买入注销。债券与股票比较,有相同点,即债券与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收益率互相影响;也有区别,即债券与股票权利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不同。
第二节主要内容包括公债的定义和特点、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债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公债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和免税待遇的特点。国家债券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它可以按照偿还期限、资金用途、流通与否、发行本位等分类。
第三节主要内容有金融债券的定义及特征、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征、公司债券分类、我国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专用性、集中性、高利性、流动性的特征。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契约性、优先性、风险性等特征。各国在实践中曾创造许多种类的公司债券,如信用公司债、不动产抵押公司债、证券抵押信托公司债、保证公司债、设备信托公司债、参与公司债、分期公司债、收益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等。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主要有: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等。
第四节主要内容有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债券的种类、我国的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是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具有资金的广泛性、计价货币的通用性、发行规模的巨额性、汇率变化的风险性、国家主权的保障性等特点。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始于80年代初期。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四章)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本章共分四节,分别是投资基金概述、基金的费用和基金资产的价值、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限制。
第一节是投资基金概述,主要内容是投资基金的概念及与股票、债券的区别,投资基金的产生发展,投资基金的特点、分类、费用等。投资基金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集少成多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在反映的经济关系、资金投向、风险水平等方面与股票、债券存在差异。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投资基金的特点是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起到了拓宽投资渠道、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投资基金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但最基本的分类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二对四种。
第二节是基金的费用和基金资产的估值。投资基金是委托专家进行投资操作和管理,委托专门机构保管基金资产的,因而需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操作费、清算费等费用。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向投资者表明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节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的机构。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基金法规都对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是基金投资限制。为了实施基金投资计划和贯彻分散投资的原则,各国的基金立法都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作了明确规定。
本章涉及内容广泛,但从理论和操作而言,基金的特点、分类、基金的费用和净资产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等内容是本章的重点。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本章共分三节,分别是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其他衍生工具。
第一节介绍金融期货与期权,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期货的定义、产生与发展、特征,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价指数期货,金融期货的经济功能,金融期权的定义、基本类型与主要种类、产生与发展,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注:这一节不作要求)
第二节介绍可转换证券,其主要内容包括可转换证券的含义、发行可转换证券的意义、可转换证券的特点、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第三节介绍其他衍生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存托凭证的定义、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运作、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存托凭证的优点。认股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的要素、认股权证的发行与交易、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和投机价值,优先认股权的意义、优先认股权与认股权证的比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备兑凭证的含义与意义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使证券从业人员对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本章的难点主要有:可转换证券的理论价值,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价值,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等。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六章)
第六章 证券中介机构
本章共分两节,分别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为证券经营机构,主要阐述证券经营机构的定义、产生与发展,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地位与作用,主要的业务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趋势。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来看,证券经营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债券及股份制的产生、发展紧密相联。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可分为: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将银行与证券业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分离型;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不区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也不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综合型;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可分为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两类。根据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六条有关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中的兼营机构将不复存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介资金供需、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等几个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有:承销、经纪、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公司及其他业务等。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来看,现阶段,尤其是近年来有逐步向大型化、股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第二节为证券服务机构,主要介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义、组织架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性质和特点、种类及业务范围;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性质及评级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申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证券的工作内容、执业规则及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取得的程序及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与业务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程序、证券法律义务的主要内容及对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证券信息公司的主要任务。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证券经营机构的定义、产生与发展、类型、地位与作用及主要的业务;熟悉了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性质、特点、资格管理及主要业务内容等。本章重点:掌握各种证券机构的定义、性质与特点、主要的业务内容、证券从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等。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七章)
第七章 证券市场运行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
第一节为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定义、特征、参与者、基本功能。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参与者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它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并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转制,为政府参与和调节经济提供重要依托。证券流通市场由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类,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备、公开的交易场所,形成较为合理的价格、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时准确传递证券信息、对证券
市场进行一线监控等功能为证券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证券上市的管理、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场内交易证券商的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拥有众多的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对它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和债券流通的主要场所,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
第二节为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主要内容是证券价格和价格指数。证券的理论价格是以一定市场利率折算的未来收入流量的现值。股票的理论价格与预期股息成正比,与市场利率成反比。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机因素等。债券的价格是以一定市场利率折算的本息收入的现值,债券的价格由债券的期值、待偿期限和市场利率决定。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市场利率、供求关系、宏观经济因素和国际间的利差和汇率变化。股价平均数和股价指数是衡量股票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的尺度,也是反映一国或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灵敏信号。股票价格平均数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股票价格指数分为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两类,简单算术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又可分为相对法和综合法两种。加权股价指数又有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和几何加权之分。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有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上证30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境外主要股票价格指数有道-琼斯股价指数、《金融时报》指数、日经225股价指数、恒生指数等。
第三节为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股票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购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期间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资本损益和资本增值收益组成。衡量股票投资收益水平的指标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后持有期收益率等。债券的投资收益由债息收益和资本损益组成,衡量债券收益水平的指标有票面收益率、直接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和赎回收益率等。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证券投资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同在,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八章)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与监管架构
本章共有三节,分别是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为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是制定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地位、构架和体系,构成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若干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的国家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刑法》,证券从业人员应重点掌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诈骗罪。对大纲所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和把握是本章的一个难点。
第二节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内容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性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自律性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节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等。这里既有对一般性概念的介绍,又有对我国具体情况的说明,从业人员对两方面均应掌握,并应以对我国目前监管立法和实践的了解作为重点。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包括对操纵市场的监管、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主要以《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为依据。该办法对我国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009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第九章)
第九章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章共有两节,分别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一节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职业道德的概念,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四个特点(职业性、稳定性、多样性、实用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两个基本原则(人民利益原则、社会主义功利原则),一般性职业道德基本范畴的概念,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八个主要基本范畴(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操守);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三点作用(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素质全面的证券业从业人员队伍;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四点内容(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
第二节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八种保证行为(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八种禁止行为(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⑧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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