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8月1号后我们一直没有做预付货款申报,现在被要求“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报告”,请问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电话咨询呗。每个地方都不太一样哇
② 外汇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超过时间不能调整吗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
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③ 我有一笔预收货款超期30天,系统提示需要去外汇局现场报告,现在外汇局要我写整改报告,都不知道怎么写
您是外汇核销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吗,是款到30天没有做报告吗,如果是这样那需要向外管局说明情况第一次外管应不会对你企业进行处罚,第二次如再有为及时进行业务报告行为可能会被外管处罚,有问题可联系通商汇客服010-89426800*6910
④ 我预付货款已经超过30天了,外管局让我写个情况说明,应该怎么写啊
写的谦虚一点,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按合同要求预付货款,金额,预计到货时间。(事实)
因对外汇新政学习不够,没有及时网上登记(认错)
今后一定加强学习,避免再犯(表态)
⑤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已经做了的预付货款登记报告,但是登记的预计逬口日期错误,并且已过了
A类企业你进口日期和你填好的预计日期相差小于90天不用再改了
⑥ 外汇管理局预付货款报告
如果金额不大,且不足以引起总量核查出现较大偏差的话,个人觉得等外汇局发核查通知再说也行。
⑦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里面的延期收款报告报告怎么写含义是什么
对于A类企业,延期收款报告一般是出口90天之后才能收到货款的需要做报告。
但是实际业务来说,如果对于收汇日期不确定的,最好也要做个报告。主要是用于总量核查,以便收汇跟报关出口相对应。避免出现较大的差额
选择出口关单信息之后,报告下大概什么时候收汇
⑧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里面的预收报告和延期报告都什么情况下做
必须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做调整,超过30天做不了,要到外管局。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⑨ 我7月10日付了一笔外汇,客户7月31日装船发货,8月10日我们还没有收到货物,这样需要进行预付货款报告
不需要,7/31日前发生的进出口收付汇继续采用之前的老办法申报。
8/1后的报告时间节点是:收付汇或者进出口日起30天内,超期后外管局现场报告
报告修改:30天内可以任意修改(如实)
30天后不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