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控股股东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需要国家部委的批复吗
首先, 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以及其它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事项具有决定权。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当然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权决议的事项,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再者,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并不属于公司法第43条所规定的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特殊事项。如果公司章程对该等事项的表决程序没有作出相关约定,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只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即可。
最后,故控股股东能否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键看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超过公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超过二分之一,那么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此时即便其他股东对该等事项均投反对票,也无法改变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结果。如果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二分之一,且加上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也未超过二分之一,那么如果其他股东投反对票从而导致赞成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的决议的表决权未达到公司全部表决权过半数,则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控股股东意欲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的目的即告落空。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