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所以为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考虑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私密性高,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
两种不同公司形式主要区别如下:
一、股权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二、设立方式及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三、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四、公司资本规模(上海自贸区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五、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
有限责任公司: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六、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七、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1)最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扩展阅读:
公司一般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纷纷设立,按章程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链接:网络
B.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C.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注册资本有什么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二、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
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义一样,可根据出资者喜好确定) 5.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理。
其中,董事会的人数最少3人,最多13人;监事会最少3人,如设立监事会,应在监事中选一名监事召集人。
D.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不用会计回避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赚来的钱不是国有的,如果是私人企业、家族企业,钱想让谁管就谁来管,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法律上是不加以限制的。
会计回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的回避制度,因为他们赚来的钱是国家的。如果法律部明文规定回避,害怕他们把公家的钱乱花乱用,贪赃枉法。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是指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
(一)股东资格要求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题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新《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排除在外。这一点上,新《公司法》没有采用由有关学者组织起草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企业。
新《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是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实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人们信用意识尚不发达的社会大环境下,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
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于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同时,也容易产生资产转移等弊端。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商事公司法》第36—42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欧盟第12号指令也有类似规定。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导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如日本于1990年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后,同时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日元,股份公司为1000万日元,意大利民法也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2000万里拉,股份公司为2亿里拉。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折衷资本制,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三)特别公示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条附加条
第1款规定:“当股份只属于一名股东或者由他人替代股东时,董事应当在企业登记机构中将声明登记备案,其中要注明该单一股东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住所以及国籍。”
(4)最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扩展阅读
(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相应也就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其决议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做出,决议是在多个股东的相互制约、相互消长中形成。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由于没有了股东间的制约关系,因此要求其做出的决定必须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其不违反公司法的精神。
在国外立法例中,不仅要求一人公司公开登记其一人股东状态,还要求以书面形式记载和公开一人公司状况。欧盟第12号指令中规定,单一股东应执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但以股东大会身份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由此可见,我国新《公司法》突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主义和要式主义,顺应了公司法律规则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趋势。此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新《公司法》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仍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极易与公司财务管理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E.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给我一最简洁的回答求大神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F.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区别无“财务是否向社会公开”,求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性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除了出资金外,还有人的合作性,其股权转让是有限制的,所以叫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股东是没有限制的,权利是按股票均等的;
因此,在公司的管理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公开透明的;而有限责任公司仅向特定的人员公开.
G.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账有什么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用应付利润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股利科目。
其他做账没有什么不同,同属于公司法的范畴。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在许多方面有不同的特点:
一、股东的数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但至少2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四、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六、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七、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八、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